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1862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7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審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材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西咸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項目供貨,合同總價款為1700000元,合同簽訂后5日內被告預付合同總價的30%即510000元,貨到現場,經被告驗收后,5日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510000元,項目經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于5日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5%即595000元,剩余的5%即85000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5日內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2017年7月28日,雙方就同一項目又補充簽訂一份《材料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36537元,被告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向原告預付合同總價的60%即21922元,貨到現場經被告驗收后,3日內支付原告合同總額35%即12788元,剩余5%即1827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3日內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9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11月2日交付合同約定設備,雙方簽署設備簽收單以及設備清單,2017年8月31日,被告工作人員秦昭昭帶走電腦主機10臺,投影儀5臺,并出具收條。2018年9月28日,雙方簽署驗收報告以及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結論載明雙方合同約定的設備安裝調試完成,節目軟件運行正常,該驗收報告有被告工作人員李鴻釗簽字確認。根據雙方簽署的結算單顯示,工程造價1753322.76元,該結算單每頁上有被告工作人員李鴻釗簽字確認。2018年1月9日,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官網發布新聞報告,西咸新區灃西第一小學五年級師生參觀了案涉項目。原告提交上述官網新聞報告,用于證明案涉項目已經實際投入使用。一審另查明,原告認為雙方結算總價款為1753322.76元,被告已付款為821922元,被告尚欠貨款931400.76元,被告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原告部分貨物未供,部分貨物價格遠高于市場價,原告安裝中使用的線材配件未據實核算且原告應承擔安裝費,原告所供貨物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合同所供貨物未經被告驗收合格,雙方未進行結算,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另查明,被告所提出的爭議均發生在2018年9月28日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完工報告及結算之前。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材料采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已簽字確認了驗收報告、完工報告以及結算手續,該證據對被告均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理應按照結算履行尾款支付義務,至今未履行已經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931400.76元,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據法律規定,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依法應予支持。現被告逾期支付貨款的事實客觀存在,逾期支付亦必然給被告造成損失,現原告要求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辯稱原告部分貨物未供,部分貨物價格遠高于市場價,原告安裝中使用的線材配件未據實核算且原告應承擔安裝費,原告所供貨物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合同所供貨物未經被告驗收合格,雙方未進行結算,但該爭議均發生在簽署驗收報告、完工報告及結算之前,雙方在結算時并未提出異議,現原告提起訴訟,被告提出的辯稱無法否定雙方業已簽署的驗收報告、完工報告及結算手續,故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西安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貨款931400.76元。二、被告西安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損失54093.85元,并自2019年3月5日起,以欠款數額為基數,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655元,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已墊付受理費用,故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受理費直接給付原告。
宣判后,鑫龍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靈境公司提交的《設備清單》與《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結算單》的形成時間自相矛盾,原判依據材料采購合同及前述證據認為雙方已結算并據此認定結算金額錯誤。在靈境公司所述驗收和結算證據不成立的情況下,靈境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供貨事實及供貨金額,原審在未查明雙方供貨情況、結算金額和扣減金額的情況下草率定案。靈境公司提交的證據“設備領取憑條”所載設備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無鑫龍公司確認,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且價款無從確定,原審法院認定為上訴人的應付價款屬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靈境公司存在未按約定供應全部貨物,部分價款遠高于市場價、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及安裝費計算有誤等違約情形,上訴人依據供貨情況向被上訴人僅支付290000元系依法行使抗辯權,被上訴人違約在先,上訴人不存在拖欠貨款的行為,一審依據前述錯誤的事實認定,繼而認定上訴人違約,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損失屬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不同意上訴人的鑒定申請,造成待證事實無法查清,違反法定程序。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靈境公司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靈境公司承擔。
靈境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基本屬實,唯判決載明的本案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及完工報告的時間有誤,應為2017年9月28日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55元(鑫龍公司已預交),由鑫龍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童運軍
審判員張海榮
審判員季立耘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何詩萌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