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與陳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等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內0784民初373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以下簡稱風帆汽車修配廠)訴被告陳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以下簡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風帆汽車修配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有,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風帆汽車修配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拖欠修配涉水損壞車輛豐田漢蘭達(牌照號×××)工時費和配用材料費42099元,逾期給付利息4445.65元42099元×[0.0032元×(1+50%)]×22個月2019年5月30日-2021年3月30日,合計46544.65元。2.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2日,被告陳東駕駛豐田漢蘭達(牌照號×××)中型越野車在上庫力伊根前方大力馬橋附近涉水損壞,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通知原告去現場救援將涉水損壞車輛豐田漢蘭達(牌照號×××)中型越野車一輛托運回風帆汽車修配廠進行修理,雙方約定修理完成后就結賬。原告接單后積極組織修配技術人員對車輛損壞部位進行拆卸分解,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進行現場拍照確認定損,原告出庫配件材料進行修復。車輛修理完成后工時費和配用材料費共計42099元,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讓被告陳東先把車提走,因該車輛有保險承諾修理費由保險公司給付(以前原告與保險公司也有業務往來),故相信保險公司把車放走。幾天后原告去找保險公司清賬時,被告知該車輛系貸款車輛,貸款不清不能結賬,其他被告也以車輛有保險不予理睬,三被告相互推諉一拖再拖。現風帆汽車修配廠急需資金周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辯稱,一、豐田漢蘭達車在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是2019年1月5日零時零分起至2020年1月4日24時止,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為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二、依據保險關系,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與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系保險合同的相對方,因事故造成案涉車輛損失后,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依據與投保人的保險關系向進行維修的呼倫貝爾市大鵬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賠付了相關維修費用,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維修相關費用,與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性,不承擔給付義務。對原告主張的利息問題,亦與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無關,即使原告存在損失,第一受益人系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其主張,被告人保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
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辯稱,一、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聲稱的所謂修理合同關系及其舉證的結算單據,僅有可能約束原告與本案被告陳東,而不能約束對此毫不知情的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為涉案車輛的掛名所有人,而非與該車有關一切債務的責任人。原告要求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承擔所謂“連帶責任”無任何法律與合同依據。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所屬總公司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受被告陳東委托,替其購買涉案車輛,后又提供金融渠道,委托第三方凱楓融資租賃(杭州)有限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使被告陳東在未支付全部租賃款情形下先控制、使用車輛。作為擔保方式,涉案車輛在陳東付清全部欠款前由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掛名持有,且在優信鵬達總公司與被告陳東于2018年12月25日就涉案車輛簽訂的《購車協議》中明確約定:“四、車輛交付:。..車輛交付至甲方(陳東)后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均由甲方(陳東)承擔”。原告聲稱的車輛修理事宜,非基于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委托,對其內容、報價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完全不知情且無知情之義務,無論其是否成立生效均不能約束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此外,此案中修理合同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常規合同糾紛,并不具備穿透合同相對性、使得合同之外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與事實基礎。二、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如涉案車輛出事故需修理,應由陳東與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協商確定修理事宜,陳東未與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協商、未經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同意而私自將涉案車輛維修且未經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追認,屬于對涉案車輛修理事項的無權代理行為,該行為產生的后果由陳東個人承擔,被告優秀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不予認可,原告無權向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要求承擔任何車輛修理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因此,涉案修理合同關系(如有)不能約束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其一切法律后果由陳東個人承擔。三、作為涉案車輛所有人但非實際控制人,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已充分履行審慎注意義務,為車輛依法向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包含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如在陳東控制車輛期間,涉案車輛確有損失且在理賠范圍內,可按照約定流程與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如陳東選擇不申請理賠或涉案車損壞在理賠范圍(如因其故意導致車輛損毀),則由陳東個人承擔車輛修理費用。因此,無論何種情況,原告均無權向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要求承擔任何車輛修理費用。四、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除上述三條意見表明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對涉案糾紛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之外,在此特請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考慮以下內容:為擔保陳東按時繳清價款,而約定涉案車輛由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掛名持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不應因他人合同糾紛而受到影響。因此,為保障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合法權益,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考慮到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在本案中的權利(對車輛的所有權)不受侵犯。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對本案之修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及事實依據。原告懇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對原告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提交的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
1.一組定損照片(刻錄光盤中),證明當時車輛定損是保險公司定損的,保險公司不給賠償,因此訴訟,保險公司業務員認可這個照片,照片是通過保險公司傳過來的。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質證,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和關聯性均不認可。從一組照片當中無法看出該組照片與涉案車輛是否有關聯。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的佐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汽車修配廠結算清單,證明保險公司應賠付修理費,標的額變更為37369元。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質證,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和關聯性均不認可。首先,該結算清單是由原告自行出具,其有較大的自主性,并且該結算清單并未與被告陳東或與保險公司進行任何的對賬。該結算清單中例如噴油嘴膠圈有泵油封,還有發動機大修包、方向機傾斜傳感器,緊輪總成等零件的維修,被告并沒有進行定損。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的佐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3.修理車輛的相關發票,證明修車發生的費用。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質證,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以及關聯性均不認可。首先,銷售清單是為打印件,并且沒有任何公章能夠顯示,從該證據當中只能看出原告與哈爾濱市元亨豐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間的相關記錄,是否與本案有任何關聯性,均無法體現,也無法看出來。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的作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4.買件的匯款憑證,證明修車發生的費用。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同第三組證據的質證意見一致。提交的銷售清單中有一些配件與其提交的結算清單當中的配用材料之間并不匹配。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的作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對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
1.保單,證明深圳市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與被告人保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保險關系。原告風帆汽車修配廠質證,真實性合法性認可。證明涉案車輛確實在保險期限內。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呼倫貝爾市大鵬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索賠結算單2張,證明涉案車輛受損后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依據保險關系向維修公司支付了相應的維修費用。原告風帆汽車修配廠質證,不認可,發票是該車輛其他修理所形成的票據,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陳東、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對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提交的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
1.購車協議,證明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與被告陳東于2018年12月25日就涉案車輛簽訂的購車協議中明確約定:“四、車輛交付:……車輛交付至甲方(陳東)后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均由甲方(陳東)承擔。”
2.融資租賃回租套系合同,證明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是車輛名義持有人,掛名涉案車輛是為保證被告陳東按時還款向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與凱楓融資租賃(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擔保方式。融資租賃回租套系合同附錄2。
3.車輛接收確認單,證明涉案車輛已于2019年1月4日交付給被告陳東,并由其實際管理、使用,私下對車輛進行維修,如產生相關債務應由被告陳東個人承擔。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對被告陳東對車輛使用情況與改動情況不知情,亦無知情之義務。
4.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證明被告優信鵬達呼倫貝爾分公司車輛依法向本案被告陳東投?!皺C動車輛商業保險”,如涉案修理費屬于保險范圍,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費用。
原告風帆汽車修配廠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在保險期內應在保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質證,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被告陳東提交書面質證,這是被告陳東的購車協議,并付微信圖片,保險公司現在沒有給理賠,不應該找到被告陳東。被告陳東車正常還貸款,也是正常出得保險。車當時被告陳東和保險公司說過,被告陳東要作殘值,然后保險公司和修配廠同意修,被告陳東的車達不到要求,最后修車快趕上車錢。當時出險的時候是保險公司直接和修配廠聯系的,維修的時候換什么也沒告訴被告陳東,保險公司與原告就修了,還沒給修好,后來又轉到海拉爾4s店了。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陳東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2月25日,甲方陳東與乙方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雙方約定了購買豐田漢蘭達2009款2.7自動豪華版7座前驅(車架號為XXXXXX)車輛等事宜。同日,甲方凱楓融資租賃(杭州)有限公司與乙方陳東簽訂了融資租賃套系合同,雙方約定車輛的租金、首付款、留購價款即買斷一次性支付、保險、風險轉移等事宜。
2019年5月12日,陳東駕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在上庫力伊根附近涉水損壞陳東報警并通知了承保的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額爾古納支公司的員工丁某通知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拖回該車進行修理,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將該車拖回后,采購了部分配件,維修了近2個月,經過丁某檢驗能正常行駛后,陳東將該車開走。后來該車又損壞了,經過呼倫貝爾市大鵬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修理并更換了部分配件,人壽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理賠了呼倫貝爾市大鵬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修理費62064元,但拒絕理賠該車在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發生的修理費。
另查明,×××車輛的投保人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在中華聯合財險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車輛的投保人深圳市優信鵬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17727.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自燃損失險責任限額117727.2元,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又查明,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維修×××豐田漢蘭達發生的修理費37369元,×××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7月,陳東準駕車型為C1增駕D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修理費3736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62元,減半收取計481.81元,由原告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風帆汽車修配廠負擔54.13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負擔427.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郎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曉蘭
書記員劉宸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