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路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凡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3民初4512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路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凡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黔0303民初2871號民事判決書,貴州路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黔03民終94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作出的(2020)黔0303民初2871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貴州路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追鹿人會員系統開發合同》;2.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預付款164000元;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所受到的損失198000元(違約罰款);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簽訂《追鹿人會員系統開發合同》,開發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完成,總價款33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164000元,但直到2019年4月被告才通知驗收且系統達不到原告要求的使用功能,不符合驗收條件。2019年11月23日,被告為推諉責任向原告送達《關于終止合同的聲明》,聲明解除合同但不提其應承擔的責任。綜上,被告的違約行為對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貴州凡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文書
人民陪審員萬建梅
人民陪審員雷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書記員李曉姝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