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02民初7882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原皓通公司)與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安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被告于同年11月11日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作出(2020)寧0402民初7882號民事裁定書。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固原皓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被告朝陽安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固原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共計290256.06元;2.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15968.11元(以工程款290256.06元為基數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暫計算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間利息損失為290256.06元×4.25%/360天×466),合計306224.17元,并請求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告從被告處承包了固原至張易公路第一合同段交安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分包完成公路標線,標志牌,波形護欄安裝及施工工作。2019午7月24日,原、被告又就該工程簽訂了“交安工程補充協議”,進一步明晰了原告作為合同乙方承攬的工程內容,并約定工程于2019年8月9日竣工驗收合格后40日內付清工程款的95%",剩余5%按原合同算作質保金,一年保修期滿后付清。現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施工并通過驗收,但被告至今仍然拖欠工程款項共討29025606元(含5%質保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歸還。原告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朝陽安信公司辯稱,被告公司目前不應支付原告任何款項,因為涉案工程雙方約定系全額墊資合同,合同約定在被告的業主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四十日內支付涉案工程95%的工程款,剩余待一年后支付,目前涉案工程被告已提前支付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對于原告違約造成被告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的權利。綜上,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驗收,也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固張公路一標段交安施工合同、交安工程補充協議、關于送達固原至張易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的函復印件、固原至張易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復印件、計量支付審批單復印件、中期支付證書復印件、中期支付申請表復印件、調取證據現場照片打印件、律師調查令復印件、開票金額及回款明細復印件、銀行流水復印件、公司企業信用報告和被告提供的固張公路一標段交安施工合同、交安工程補充協議復印件和被告提供的關于固原至張易公路工程第1合同段交安工程乙方工期延誤不能按時完工的通告、關于第1合同段盡快完善交通安全設施的通知、關于固張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的通知、監理指令單、工程質量巡查情況通知書、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交工驗收監測計劃、需整改問題情況說明,因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系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施工現場照片、現場視頻、聊天記錄,來源真實,但無法佐證原告具體交工竣工的證明目的,本院對其所載事實予以采信,但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對與本案事實吻合的部分證言予以采信,對與本案事實不符的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發票復印件系其雇請他人補劃涉案標線產生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其并無其他證據佐證該費用與原告的施工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本案雙方爭議的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0日,原告固原皓通公司作為乙方與甲方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固原至張易公路第I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被告朝陽安信公司名義簽訂了一份《固張公路一標段交安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以工程固定總價2580000元承包涉案固張公路一標段交安工程施工工程,工程范圍為公路標線、標志牌、波形護欄安裝及施工,承包方式為乙方負責承擔施工人員、材料、機械設備等所有費用及全部安全責任,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項目,如該工程有變更增量的,標志牌和立柱按(后附清單的單價)扣18%后結算,其他單價不變,工期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本工程乙方需全額墊資,先行組織施工,待甲方的業主驗收合格后付款,竣工后由甲方組織人員檢查驗收付款比例(甲方收到該工程計量款為準)為工程計量的90%,全部經驗收合格后付款至95%,剩余5%為質保金,一年保修期滿后付清,質保期為竣工后一年,期間如有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直到合格為止,同時該合同還對單價、工程量、履行等合同事宜進行了相關約定。原告進行施工后,作為乙方的原告又與甲方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固原至張易公路第I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于2019年7月24日簽訂了一份《交安工程補充協議》,約定工期為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9日,付款為竣工驗收合格后40日內付清工程款的95%,同時該補充協議還對補充協議簽訂原因、質量標準等事宜進行了相關約定。該協議簽訂后,原告繼續施工并于合同期內完工,截止2020年5月29日甲方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固原至張易公路第I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及被告陸續轉賬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共計2318143.94元。
另查明,被告朝陽安信公司系涉案固原至張易公路第I合同段項目工程的承包施工方,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固原至張易公路第I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系其下設,并不具備法人資格。該涉案固原至張易公路于2020年8月21日交工驗收,并交于固原市原州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養護管理,其中涉案被告施工的工程合同段實際工期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共計141377.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該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3元,由原告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負擔3172元,由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茍向輝
人民陪審員魏芳斌
人民陪審員郭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馬驊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