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402民初7882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固原皓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工程施工款共計290256.0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告從被告處承包了固原至張易公路第一合同段交安工程,約定由原告分包完成公路標線、標志牌、波形護欄安裝及施工工作。2019年7月24日,雙方又就該工程簽訂了《交安工程補充協議》,進一步明晰了原告作為合同乙方承攬的工程內容,并約定工程于2019年8月9日竣工驗收合格后40日內付清工程款的95%,剩余5%按原合同算作質保金,一年保修期滿后付清?,F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施工并通過驗收,但被告至今仍然拖欠工程款項共計290206.06元(含5%質保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歸還。
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雙方于2018年10月10日簽訂的《固張公路一標段交安施工合同》第七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總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被告系該合同甲方,原告系合同乙方,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钡囊幎?,貴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請求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茍向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驊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