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遼寧鞍煉熱電有限公司、鞍山廣鑫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321民初996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臺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威騰公司)訴被告遼寧鞍煉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煉公司)、鞍山廣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鞍煉公司于2016年9月3日簽訂采購合同,被告鞍煉為合同的需方,原告為合同的供方。被告鞍煉公司向原告采購“英威騰高壓變頻器系列產品”。合同總金額243萬元,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需方預付20%貨款給供方,供方提供同額銀行保函給需方,貨到后供方支付30%,安裝調試合格或運行2個月支付40%。10%的質保金在1年后支付。其后,被告鞍煉公司在2020年8月向原告支付最后一次款項后,卻以資金緊張為由拖欠原告貨款315000元未付。因被告鞍煉公司系被告廣鑫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二被告之間互有大量資金往來及財產混同的情況,故被告廣鑫公司應對被告鞍煉公司欠原告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現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15000元并從2017年9月3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給付利息。
被告鞍煉公司辯稱,原告主張逾期付款的利息,沒有事實根據,不應該支持。欠原告貨款315000元數額屬實,因在質保期及質保期之后設備均多次出現問題,貨物有質量問題,我方不同意支付。
被告廣鑫公司辯稱,我方不是適格被告,鞍練熱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應該承擔其法律責任。我方按照規定已經全額出資,因此我方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鞍煉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壓變頻器等,總金額共計243萬元,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生效后需方即被告鞍煉公司預付給供方即原告20%貨款,原告提供同額的銀行保函,貨到現場,驗收合同7工作日內負30%,同時原告收回銀行保函,安裝調試合格或連續運行2個月內付40%貨款,10%質保金,驗收合格后1年內無質量問題,質保期結束后7工作日內一次結清。原告將涉案高壓變頻器等設備交付被告鞍煉公司使用,被告鞍煉公司支付部分貨款,尚欠原告貨款31500元。2021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鞍煉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書,內容為甲方即被告鞍煉公司、乙方即原告于2016年9月3日簽訂采購合同,總金額243萬元,被告鞍煉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2115000元,尚欠貨款315000元,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被告鞍煉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65000元,上述款項支付完成后,雙方原采購合同中相應義務均履行完畢,雙方均無權再舊原采購合同主張任何權利。被告鞍煉公司未履行上述和解協議書。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15000元并從2017年9月3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給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采購合同、和解協議書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證,經開庭證據以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所證事實,足資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鞍煉熱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15000元及利息(從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以150000元為本金給付利息;從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以165000元為本金給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判決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8元,由被告遼寧鞍煉熱電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邢爽
人民陪審員羅營
人民陪審員張青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鄭雪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