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4執209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732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豫0184執2096號。申請執行內容為:要求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貨款606483.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9864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強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于2021年4月12日、6月21日、7月27日提起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公司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前往新鄭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房產登記信息,經調查被執行人無房產、不動產登記信息。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在青海省××市××經濟開發區××一塊土地;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請執行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并告知其有通過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方式進行取證的權利。截止約談時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青H×××××、青H×××××汽車兩輛,未實體控制,暫無法處置(查封期限兩年);
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委托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青海省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土地使用權,因輪候查封,暫無法處置(查封期限三年);
七、由于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決定對其納入失信名單,并已經報批了拘留(罰款)的強制執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對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杏閃)通過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表示暫不同意對本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陳河淼
審判員劉松林
審判員王錦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張萬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