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李二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103執639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與李二會、王月英、漯河市城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3民初27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一、被告李二會、王月英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償貸款本金38286.37元及利息(利息、罰息、復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城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對被告李二會、王月英所有的車牌號為豫L×××××號北京小型轎車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李二會、王月英、漯河市城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未到庭。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發現被執行人李二會名下車輛,已被本案民事階段保全,車輛下落不明,無法處置,被執行人王月英名下有一登記不動產,考慮標的等實際情況,未查封;其余途徑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線索。
三、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已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律師調查令使用告知書,申請執行人未申請,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營祥
審判員劉愛華
審判員高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宏偉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