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聰田與楊勁松、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702民初1110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許聰田與被告楊勁松、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聰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勛、苗薇,被告楊勁松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祝嘉,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巖、李天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許聰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水淹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4947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20年11月1日凌晨1點30分許,原告熟睡中被屋頂漏水澆醒,經查看發現房屋的屋頂均在漏水。原告遂至樓上聯系被告楊勁松、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并撥打電話110報警。后查明被告楊勁松與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過錯,導致暖氣廢水將原告家從屋頂到地板所有的家俱、家電、衣物、被褥、日常用品等全部家當均浸泡水中,場景雜亂慘不忍睹,無法居住。原告為此蒙受嚴重損失,因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險,故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應承擔原告的財產損失。原告為此委托錦州佳仕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家中物品損失進行鑒定。原告與三被告協商無果后,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勁松辯稱,在2020年供暖前被告楊勁松因未入住而向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報停供暖,由于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應關閉進、出水閥,因此被告家中暖氣片中不應有水。本次漏水事故是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關閉閥門不當造成,故被告楊勁松不應對原告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家中受損害事實屬實,但我公司對原告所受損失數額不認可。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如發生事故且是供暖公司責任,我公司按照保險條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楊勁松是原告許聰田家樓上住戶。被告楊勁松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供暖期來臨前向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供暖用戶報停手續。2020年11月1日凌晨1時30分,原告熟睡中被屋頂漏水澆醒,經查看發現自家房屋的屋頂均在漏水,聯系被告楊勁松和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并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由于此次漏水是由于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關閉閥門不當造成原告家中從屋頂到地板所有的家俱、家電、衣物、被褥、日常用品等全部家當均浸泡水中,造成原告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原告與三被告協商無果后,訴至本院。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對其經濟損失數額予以變更,并經原告與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經濟損失進行確認,原告房屋裝修費用3000元、家用電器維修費用500元、鞋類清洗費用200元、服裝類清洗費用2500元、床上用品損失2000元、家俱損失500元、人工費和住宿費1800元,總計10500元。
另查,被告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原告房屋暖氣漏水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案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房照、戶口本、受損照片、受損視頻、報警記錄、清洗衣物票據、住宿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許聰田經濟損失10500元;
二、駁回原告許聰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9元(已減半收?。芍袊窖筘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熊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谷薈萃
書記員周佳妮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