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振興與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202民初415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委托訴訟代代理人:陳玉良,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茍振興與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電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茍振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陽、蔡曉葳,被告法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曉東,第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茍振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法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6357元及利息(以86357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2.被告法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起,茍振興作為實際施工人,陸續在法電公司進行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集中供熱項目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工程、濱河小學一次管網項目施工。2017年11月15日,同德佳苑項目交付法電公司投入使用,2018年5月25日濱河小學項目交付法電公司投入使用。現案涉工程已交付法電公司使用多年,原告多次催促,法電公司遲遲不予結算。
被告法電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金額不實。被告與金山公司簽訂2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濱河小學一次管網),合同總金額為157682.20元(其中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121635.38元、濱河小學一次管網36046.82元)。被告已實際支付94609.32元(其中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72981.23元、濱河小學一次管網21628.09元),剩余63072.88元(其中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48654.15元、濱河小學一次管網14418.73元)未支付。2.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明確的是被告與原告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而是基于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才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被告。但不意味著被告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本案原告主張利息是違約責任一種,在沒有合同關系前提下,被告不應承擔。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向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主體主張違約責任。3.造成本案合同價款未支付的原因在于金山公司。一是金山公司沒有及時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茍振興曾明確向被告說明,由于公司出現一些狀況,賬戶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接受付款。故導致款項未付。4.質保金尚不具備支付條件。根據被告和金山公司的合同中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質量保修期)第5項約定“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質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該合同約定的質保金于2021年3月15日到期,目前雙方對質保金支付尚未進行共同確認,支付條件不成就。5.因司法凍結,被告無法支付所訴合同款。金山公司在被告處的合同價款目前處于司法凍結狀態,被告無法進行支付。6.原告保全數額超出實際債權數額,法院應當予以糾正。原告申請凍結了被告銀行存款86357元,而實際合同價款為63072.88元,明顯超出債權金額,應予糾正。7.合同價款的最終確認,應當考慮稅率變化的情況。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進行過兩次調整。因案涉合同是含稅價,稅率的調整必將導致合同價款的變化,請求法院根據證據在最終認定合同價款時扣除相應的稅金部分。
第三人金山公司述稱,認可原告起訴內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電大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2020年9月1日,法電大唐公司名稱變更為法電公司。
2018年4月17日,法電大唐公司(發包方)與金山公司(承包方)簽訂編號為CGWXJGCFDSMX201803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主要內容為:1.金山公司承包法電大唐公司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工程施工;工程承包范圍:供熱管道建設工程。交付承包人施工圖紙內包括的全部工程(主要材料由發包人提供);施工中不可預見的障礙的清除;施工過程中對外的協調工作。2.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3月7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3月22日。工程總日歷天數15天。3.簽約合同價為121635.38元;為總價合同。4.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工程開工后兩周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工程完成70%時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5%,預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每次付款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交付相應額度的合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1%),發包方收到發票后實施付款義務。支付第三筆價款時,承包方應向發包方開具合同全額發票(即合同總價款的40%)。5.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請單30日內。6.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施工完成后兩個供熱季結束后。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兩個供熱季,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7.質量保證金為5%工程款。法電大唐公司在發包人處加蓋公章,簽署時間2018年4月17日;金山公司在承包人處加蓋印章,茍振興作為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簽名,簽署時間2018年3月5日。審理中,茍振興稱案涉同德佳苑及南北四路工程系法電大唐公司聯系茍振興進行施工,并向茍振興介紹了金山公司,案涉合同是被要求簽訂。該合同涉及的工程于2017年10月底開工,當年11月15日前已經完工并交付使用。法電公司不予認可,對于該合同涉及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法電公司庭審結束后提供情況說明,稱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工程于2017年年底完工,2018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金山公司對茍振興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持異議,但對于工程前期茍振興與金山公司具體如何聯系不清楚。
2018年6月27日,法電大唐公司(發包方)與金山公司(承包方)又簽訂編號為CGWXJGCFDSMX2018042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主要約定為:工程內容為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集中供熱項目濱河小學一次管網工程;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5月10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5月25日;工程總日歷天數16天;簽約合同價為36046.82元(總價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0%;其余內容與上述2018年4月17日合同內容一致。法電大唐公司在發包人加蓋公章,簽署時間2018年6月27日;金山公司在承包人處加蓋印章,茍振興作為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簽名,簽署時間2018年6月18日。
2018年8月2日,金山公司作為銷售方為法電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建筑服務*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供熱項目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工程,開票金額為110000元,稅率10%,稅額11000元,價稅合計121000元。2018年10月16日,法電大唐公司通過中原銀行向金山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72981.23元。
2018年9月18日,金山公司再次為法電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1張,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建筑服務*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供熱項目濱河小學一次管網工程,開票金額為32769.84元,稅率10%,稅額3276.98元,價稅合計36046.82元。2018年10月16日,法電大唐公司通過中原銀行向金山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21628.09元。法電公司稱上述已支付的工程款均是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款的60%支付。茍振興認可法電公司對上述2個工程已支付94609.32元。
2019年4月28日,金山公司向法電大唐公司發出2份聯合驗收單,載明:我方所承擔的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濱河小學一次管網工程(單項、單位、分項、分部或總體分項)工程于2019年4月28日已完成施工任務,經三級自檢合格,請予以檢查和驗收。2019年7月30日,工程最終驗收合格。
2019年10月29日,金山公司向法電大唐公司發出2份竣工結算申請/審批表,載明:我方所承擔的同德佳苑與南北四路熱力管網連接、濱河小學一次管網工程(單項、單位、分項、分部或總體分項)工程于2019年7月30日已完成竣工驗收,請予以竣工結算,報審金額分別為121635.38元、36046.82元。同日,法電大唐公司總經理杜鵬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
茍振興稱上述工程是自己以金山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并進行施工,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茍振興提交以下證據:1.三門峽宏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及茍振興簽名的購貨單2份,載明茍振興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1日為完成法電大唐公司的陜州高中、開曼小區項目、福地大廈、吉祥大廈、同德佳苑、濱河小學等工程,在該公司采購了價值71500元、38200元材料。2.三門峽瑞達物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達公司)出具證明1份,并附茍振興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的微信聊天記錄、瑞達公司的付款申請單及增值稅發票、金山公司轉款憑證,用于證明茍振興為完成涉案項目,向瑞達公司采購材料,金山公司向該公司付款共3筆,分別為:237697.89元、30350.30元、49831.70元。金山公司在收到法電公司支付的款項后,每筆款項扣除100元手續費按照茍振興指定支付給瑞達公司。3.茍振興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經理微信聊天記錄1份,其中靳文普2020年9月1日向茍振興發送兩張表格,表一載明了“2017-12-26收法電大唐公司同德佳苑一次網工程款(茍振興過戶工程款)72571.52元”、“2018-9-6收法電大唐公司轉茍振興過戶工程款17492.82”,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共7筆載明“收法電大唐公司茍振興過戶工程款”的時間及金額情況,表二載明涉案工程的采購已開票金額為121000元、36046.82元。4.茍振興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經理微信聊天記錄1份,2018年9月18日靳文普稱“稅金不夠,需要交6829元,才能開票”,茍振興稱“轉那個號”,靳文普稱“馬瑤的賬號”。5.茍振興尾號為0571、917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各1份,其中2018年7月16日,茍振興通過尾號0571賬戶向馬瑤尾號9363的賬戶轉款57980元;2018年8月2日,其向馬瑤尾號9363的賬戶轉款4098元;2017年12月27日茍振興尾號9172賬戶收到尾號9363賬戶轉款72571.52元;2017年12月27日收到尾號3474轉工程款43016.70元。茍振興稱金山公司收到法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均是轉賬支付給自己。
法電公司對茍振興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據系茍振興作為項目負責人進行的采購活動,無法證明系實際施工人。法電公司提交2018年9月20日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林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載明:本人王春林系金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茍振興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通勤路(規劃路-惠民苑)支線管網、望湖路-城關路支線管網、紫薇天樞一網和換熱站安裝、復興社區、福地大廈、吉祥大廈一網和換熱站安裝及紀委新建管網工程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委托期限:投標截止日起60日歷天。代理人無轉委托權。法電公司認為茍振興僅是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山公司未開具發票不符合付款條件;涉案項目目前沒有質量問題。
金山公司對上述涉及其公司的證據均沒有異議,認可茍振興是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并非金山公司員工,并出具《情況說明》1份,內容為:在茍振興作為我公司的授權代表,以我公司名義從法電大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茍振興均為實際施工人。上述工程的承包、施工投入以及與發包人對接等,均由茍振興完成。
另查明,1.2021年1月25日,茍振興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1202執保18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法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保全金額以86357元為限。保全費880元,暫由茍振興負擔。次日,上述民事裁定送達于法電公司。
2.因河南農開先進制造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申請執行金山公司、王春林、郭清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01執1441號之一執行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凍結、提取被執行人金山公司、王春林、郭清梅銀行存款28089937.5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21年1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法電公司作出(2020)豫01執1441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請求協助凍結、提取被執行人金山公司的到期債權。法電公司收到上述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后,認為其與金山公司之間的工程款數額尚不確定,且茍振興已作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于2021年2月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該異議已于2021年2月5日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承辦人簽收。
3.茍振興與法電公司、第三人金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另一案件,亦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立案,案號為(2021)豫1202民初413號,訴訟標的為340165.41元,涉及工程項目為: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紫薇天樞、福地大廈、吉祥大廈的一次管網、換熱站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茍振興工程款63072.88元;
二、駁回原告茍振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880元,共計1860元,由原告茍振興負擔260元,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負擔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戰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呂蓉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