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振興與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202民初413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委托訴訟代代理人:牛成軍,河南謙榮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茍振興與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電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山環保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茍振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陽,被告法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曉東,第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茍振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法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8307.207元及利息(以248307.207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2.被告法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7967.89元的利息11386.76元(以237967.89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7964.98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3421.78元);3.被告法電公司支付原告質量保證金80471.443元及利息(以80471.44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自2020年3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4.被告法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法電公司與金山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的具體內容、固定總價804714.43元、10%工程價款留作質保金等內容。原告是該工程實際施工人,完成施工后于2018年11月15日將工程交付法電公司投入使用。現案涉工程已交付法電公司使用長達2年之久,而法電公司僅在2018年12月3日、2020年1月17日各支付237967.89元,原告曾多次要求法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其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遲遲不予支付。
被告法電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金額不實。被告與金山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紫薇天樞換熱站、福地大廈一次管網、福地大廈換熱站、吉祥大廈一次管網、吉祥大廈換熱站),合同總金額為793226.29元。被告已支付475935.78元,剩余317290.51元(包含第三筆工程款237967.881元、質保金79322.629元)未支付。2.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明確的是被告與原告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而是基于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才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被告。但不意味著被告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本案原告主張利息是違約責任一種,在沒有合同關系前提下,被告不應承擔。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向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主體主張違約責任。3.造成本案第三筆合同價款未支付的原因在于金山公司。一是金山公司沒有及時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金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茍振興曾明確向被告說明,由于公司出現一些狀況,賬戶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接受付款。故導致第三筆款未付。4.質保金尚不具備支付條件。根據被告和金山公司的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支付條件應為保修期滿經被告書面確認未發生任何質量問題或金山公司已妥善解決全部質量問題后5個工作日內,向金山公司一次性支付(不計利息)。該合同約定的保修期于2021年3月15日到期,目前雙方未書面確認,支付條件不成就。5.因司法凍結,被告無法支付所訴合同款。金山公司在被告處的合同價款目前處于司法凍結狀態,被告無法進行支付。6.合同價款的最終確認,應當考慮稅率變化的情況。根據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共》(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增值稅稅率調整(10%降為9%)。因案涉合同是含稅價,稅率的調整必將導致合同價款的變化,請求法院根據證據在最終認定合同價款時扣除相應的稅金部分。
第三人金山公司述稱,認可原告起訴內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法電大唐(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電大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2020年9月1日,法電大唐公司名稱變更為法電公司。
2018年10月24日,法電大唐公司(發包方、甲方)與金山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主要內容為:1.金山公司承包法電大唐公司三門峽城市供熱項目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紫薇天樞一次管網、紫薇天樞換熱站、福地大廈一次管網、福地大廈換熱站、吉祥大廈一次管網、吉祥大廈換熱站。2.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施工機械、包施工設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竣工驗收等。3.工程價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總價為804714.43元。其中,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327694.37元、紫薇天樞一次管網11488.14元、紫薇天樞換熱站77555.87元、福地大廈一次管網242371.48元、福地大廈換熱站40748.79元、吉祥大廈一次管網59021.15元、吉祥大廈換熱站45834.63元。合同價款支付按各單項工程分別執行付款條件:(1)工程開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預付款申請。甲方收到預付款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單項工程總價的30%作為預付款;(2)乙方完成工程進度的60%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單項工程總價的60%;(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內容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單項工程總價的90%;(4)最終結算工程價款的10%留作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經甲方書面確認未發生質量問題或乙方已妥善解決全部質量問題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4.甲方支付第二筆價款前,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單項工程全額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0%),否則甲方有權暫停付款,直至取得符合約定的發票為止,且不構成違約。5.換熱站工程所需的球閥、截止閥、成套換熱機組,一次管網所需的管材、管件均由甲方負責采購,乙方領用并承擔運輸費用。6.質量保修。本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兩個供熱季,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且甲方在竣工驗收單書面確認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乙方免費保修,甲方及任何其他方無需另行支付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維修、更換部件的費用)。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時內派人維修,如乙方拒絕或遲延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委托第三方執行,費用由甲方直接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額外承擔。上述扣除工程質量保證金情形發生后,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日期內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補齊。7.違約責任。若乙方逾期竣工的,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每延遲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法定大唐公司在甲方處加蓋公章,金山公司在乙方處加蓋公章,茍振興作為授權代表人簽名。合同簽訂后,茍振興組織人員進行施工。
2018年12月21日,法電大唐公司(發包方、甲方)與金山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合同》1份,主要約定:第一條原合同中約定的紫薇天樞一次管網乙方決定不再實施,對應的該部分合同價款在支付時予以整體扣減。第二條原合同其他內容保持不變。茍振興及法電公司均認可合同變更后總價款為793226.29元。
2019年1月16日,金山公司作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購買方為法電大唐公司,開票金額為718181.82元,稅率10%,稅額71818.18元,價稅合計790000元。法電公司對上述10%稅率沒有異議。
2019年4月28日,金山公司向法電大唐公司發出聯合驗收單,載明:我方所承擔的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紫薇天樞換熱站、福地大廈一次管網、福地大廈換熱站、吉祥大廈一次管網、吉祥大廈換熱站(單項、單位、分項、分部或總體分項)工程于2019年4月28日已完成施工任務,經三級自檢合格,請予以檢查和驗收。2019年7月30日,法電大唐公司總經理杜鵬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工程最終驗收合格。法電公司認可上述紫薇天樞換熱站工程于2018年10月底完工,2018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其余工程于2018年12月底完工,除望湖路-城關路一次管網工程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外,其他項目至今未投入使用。茍振興稱望湖路項目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時間不屬實。
2018年12月3日,法電大唐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向金山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237967.89元。2020年1月17日,法電大唐公司通過中信銀行鄭州分行向金山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237967.89元。以上共計475935.78元。因法電公司未按約支付后續尾款,茍振興于2020年11月4日起訴來院。
茍振興稱案涉工程是其以金山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并進行施工,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茍振興提交以下證據:1.三門峽宏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及茍振興簽名的購貨單2份,載明茍振興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1日為完成法電大唐公司的陜州高中、開曼小區項目、福地大廈、吉祥大廈、同德佳苑、濱河小學等工程項目,在該公司采購了價值71500元、38200元的材料。2.三門峽瑞達物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達公司)出具證明1份,并附茍振興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的微信聊天記錄、瑞達公司的付款申請單及增值稅發票、金山公司轉款憑證,用于證明茍振興為完成涉案項目,向該公司采購材料,并以金山公司名義向該公司付款共3筆,分別為:237697.89元、30350.30元、49831.70元。金山公司在收到法電公司支付的款項后,每筆款項扣除100元手續費按照茍振興指定支付給瑞達公司。3.原告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經理微信聊天記錄1份,其中靳文普2020年9月1日向原告發送兩張表格,表一載明了“法電大唐公司轉茍振興過戶工程款”的時間及金額情況,表二載明涉案工程的采購已開票金額為790000元。4.原告與金山公司靳文普經理微信聊天記錄1份,2018年9月18日靳文普稱“稅金不夠,需要交6829元,才能開票”,原告稱“轉那個號”,靳文普稱“馬瑤的賬號”。5.茍振興尾號為0571、917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各1份,其中2018年7月16日,茍振興通過尾號0571賬戶向馬瑤尾號9363的賬戶轉款57980元;2018年8月2日,其向馬瑤尾號9363的賬戶轉款4098元;2017年12月27日茍振興尾號9172賬戶收到尾號9363賬戶轉款72571.52元;2017年12月27日收到尾號3474轉款43016.70元。茍振興稱金山公司收到法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均是轉賬支付給自己。
法電公司對茍振興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稱只知道茍振興在上述工程中是總負責、總協調,認為上述證據系茍振興作為項目負責人進行的采購活動,無法證明系實際施工人。法電公司提交2018年9月20日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林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載明:本人王春林系金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茍振興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通勤路(規劃路-惠民苑)支線管網、望湖路-城關路支線管網、紫薇天樞一網和換熱站安裝、復興社區、福地大廈、吉祥大廈一網和換熱站安裝及紀委新建管網工程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委托期限:投標截止日起60日歷天。代理人無轉委托權。法電公司認為茍振興僅是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山公司未開具發票不符合付款條件;涉案項目目前沒有質量問題。
金山公司對上述涉及其公司的證據均沒有異議,認可茍振興是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并出具《情況說明》1份,內容為:在茍振興作為我公司的授權代表,以我公司名義從法電大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茍振興均為實際施工人。上述工程的承包、施工投入以及與發包人對接等,均由茍振興完成。
另查明,因河南農開先進制造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申請執行金山公司、王春林、郭清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01執1441號之一執行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凍結、提取被執行人金山公司、王春林、郭清梅銀行存款28089937.5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2021年1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法電公司作出(2020)豫01執1441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請求協助凍結、提取被執行人金山公司的到期債權。法電公司收到上述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后,認為其與金山公司之間的工程款數額尚不確定,且茍振興已作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于2021年2月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該異議已于2021年2月5日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承辦人簽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茍振興工程款237967.88元;
二、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茍振興質保金79322.63元;
三、駁回原告茍振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茍振興負擔200元,被告法電(三門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戰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呂蓉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