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對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202財保1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船營支行22XXX77內的存款1750000元,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船營支行22XXX68內的存款1750000元,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吉林支行58XXX58內的存款1750000元。擔保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船營支行22XXX77內的存款1750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二、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船營支行22XXX68內的存款1750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三、凍結被申請人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吉林支行58XXX58內的存款1750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馬學彥
審判員丁寧寧
審判員秦穎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許柏松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