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軍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328民初568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元謀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沙亞軍與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戴利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沙亞軍,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區小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利華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沙亞軍向本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戴利華共同向原告沙亞軍償付購買石料款86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向原告沙亞軍支付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資金占用利息。暫時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20年5月1日為86000元×6%÷12個月×52個月=22360元,合計10836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元謀縣太陽城潤園城市綜合體項目建筑承包方系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該公司設立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2014年11月5日雙方簽訂材料供應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公分石,裝運到施工現場卸下價格為每立方米70元。2014年12月1日按實際供貨量結算。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原告按約定供貨,該項目部以資金困難為由未結算貨款。2018年5月24日經雙方結算,扣除已支付貨款,欠原告石料款86000元未支付,戴利華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款事實。請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辯稱,我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材料供應合同,未與原告結算貨款,未授權戴利華與原告簽訂該合同及結算貨款,我公司之前也未付過款給原告,我公司對結算總價和已付貨款不清楚,欠款更不清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戴利華未進行答辯。
原告沙亞軍向法庭列舉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欲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
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復印件,欲證明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的基本情況。
3、《材料供銷合同》、《補充協議》復印件,欲證明雙方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對石料供貨價格、付款方式、供貨時間等進行約定的事實。
4、送貨單復印件,欲證明原告從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5日向被告供應石料的事實
5、《欠條》,欲證明2018年5月2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石料款86000元未付的事實。
6、《建投十六公司信訪接待登記表》復印件,欲證明原告追索欠款的事實。
7、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開發項目工程勞務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欲證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戴利華代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與他人簽訂勞務施工合同,戴利華有權代理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辦理其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事務,系項目部負責人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4、5、6、7不認可。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戴利華未對原告列舉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也未向法庭提交及列舉證據,系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本院對原告列舉的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三性綜合分析認定本案法律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元謀縣太陽城潤園城市綜合體項目建筑承包方系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該公司設立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元謀縣太陽城潤園項目部。2014年11月5日該項目部與原告簽訂材料供應合同,同年11月1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向該項目部提供石料,裝運至施工現場卸下每立方米價格7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原告按約定供貨,該項目部未按約定結清貨款。2018年5月24日經雙方結算,戴利華負責代表該項目部向原告出具欠條,內容為“經財務決算,現太陽城潤園項目部戴利華代表項目部,欠材料供應商沙亞軍石料款86000元。欠款人戴利華。”其欠原告的石料款經原告催收未果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戴利華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沙亞軍支付石料款86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戴利華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沙亞軍支付逾期支付石料款資金占用利息2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8元,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戴利華承擔,與上述款項同時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楊洪鑄
人民陪審員管建楚
人民陪審員吳顯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尹籍翎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