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125民初1203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宜良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于2021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仕祥,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星朝、施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26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94267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注:按年利率6%計,到2021年3月10日,利息為360448元),前述兩項共計1283126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原告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工程項目部簽訂《專業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二期基坑支護(邊坡噴錨)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給原告,合同單價為:邊坡掛網噴銷85元/㎡,鋼管錨桿68元/m,結算時不論何種原因單價均不調整。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以被告確認的日期為準。《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現場確認:原告完成的錨桿面積為18468m,噴錨面積為3492.4㎡,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1552678元工程款,后被告支付了610000元,尚有942678元至今未支付。
經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倭,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現原告依法起訴至貴院,請依法公正裁決。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辯稱:該項目是我公司跟余忠林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原告負責施工,我公司與原告并沒有簽訂過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晰,應當由余忠林負責支付。所以并不存在我公司還欠原告的工程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1、《專業分包施工合同》,證實被告將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二期基坑支護(邊坡噴錨)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給原告,合同單價為:邊坡掛網噴銷85元/㎡,鋼管錨桿68元/m。
2、《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該證據欲證實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完成的錨桿面積為18468m,噴錨面積為3492.4㎡,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1552678元工程款。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的印章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合同上尹東云的簽字,因此不認可該合同;對證據2、即《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不是被告與原告所進行的工程量確認,沒有原告的簽字,因此不能認可是原告完成的工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審查后認為,雖然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為復印件,但被告認可了證據上印章的真實性,且原告提交的《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與被告單位保存的《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上的內容是一致的,且在庭審中被告方認可支付過原告工程款10萬元,因此,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2均予以認定,同時,原告提交的《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完成的工程內容與其提交的《專業分包施工合同》上的承包內容是一致的,因此,認定《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完成的工程是原告施工的,原告可以依據簽認單主張自己的權利。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提交了一份《經濟承包協議書》及余忠林的承諾書,欲證實本案訴爭的工程是余忠林承包的,余忠林也對被告承諾過本案訴爭工程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其承擔,因此,原告的訴請應由余忠林承擔。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認可,認為與原告沒有關聯性。
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證據審查后認為,該《經濟承包協議書》是被告與余忠林簽訂的,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該《經濟承包協議書》已經明確了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工程實行內部承包,因此,對外的業務往來仍然以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的名義進行,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7月,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工程項目部簽訂《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工程項目部將良匯書香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二期基坑支護(邊坡噴錨)工程,分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單價為:邊坡掛網噴銷85元/㎡,鋼管錨桿68元/m,結算時不論何種原因單價均不調整。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以被告確認的日期為準。《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字《良匯書香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量簽認單》確認:施工方(原告)完成的錨桿面積為18468m,噴錨面積為3492.4㎡,合計工程總價款為1552678元。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可共收到工程款610000元、其中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認可支付過100000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責任?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2678元。
二、駁回原告云南固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48元,減半收取8174元,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自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成慶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