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125民初594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宜良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與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述姣、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興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78810元,支付從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承建了宜良縣“良匯書香”工程項目,向原告采購免燒磚。原告與被告就免燒磚價格、運輸方式等進行協商并進行了供應,被告陸續支付貨款。該項目中,原告共向被告供應價值178810元的免燒磚,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78810元。2020年3月3日,原告為追回貨款,將被告起訴至宜良縣人民法院,案號為(2020)云0125民初496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甲方)與余忠林(乙方)、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擔保方)三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一、甲方同意由乙方余忠林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宜良縣高登免燒廠78810元貨款;二、簽訂協議次日,甲方到宜良縣人民法院撤銷(2020)云0125民初496案件的起訴。三、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78810元貨款,擔保方將承擔連帶責任。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保方各一份,受理法院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本案中,與原告建立買賣合同關系的實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實際施工人余忠林與原告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本案被告主體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約定履行地點為出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宜良縣人民法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懇請法院依法判決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辯稱,該糾紛于2020年3月3日向宜良縣人民法院起訴,并進行了相應的審理,案號為(2020)云0125民初496號。案涉項目工程目前是爛尾工程,實際施工人余忠林與原告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從原告的起訴中已經說明原告與余忠林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公司只是作為擔保方。在達成協議中,原告同意余忠林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78810元貨款,但是余忠林因刑事案件于2020年4月27日被羈押,現在官渡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真正的債務人應是余忠林。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承建了宜良縣“良匯書香”工程項目,該工程的部分項目由案外人余忠林實際施工。2014年7月30日,原告(出賣方)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良匯書香住宅小區項目部(買受方)簽訂《訂購合同》,買賣標的物為免燒磚,雙方對交提貨的時間、方式、價款、質量、結算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原告共向被告供應價值178810元的免燒磚,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78810元。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甲方)與余忠林(乙方)、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擔保方)三方于2020年4月17日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一、甲方同意由乙方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宜良縣高登免燒廠78810元貨款;二、簽訂協議次日,甲方到宜良縣人民法院撤銷(2020)云0125民初496案件的起訴;三、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78810元貨款,擔保方將承擔連帶責任;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保方各執一份,受理法院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后案外人余忠林未按協議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原告為此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逾期付款利息
判決結果
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宜良縣高登免燒磚廠支付貨款78810元及逾期利息(以78810元為基數,從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0元,減半收取885元,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樹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健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