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經之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華誠博遠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民轄終38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昆明經之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73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昆明經之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是因建設工程的需要簽訂的合同,均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故本案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管轄。2.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設計服務合同》規定由甲方(上訴人昆明經之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約定因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而無效。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華誠博遠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昆明經之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侯佳
審判員華虹
審判員褚玉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代亞娟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