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焦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13民初6692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焦玲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的物業管理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328.0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由審判員楊斌獨任審判,于202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清、被告焦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屬實。原告也應進一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為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服務。綜上
判決結果
被告焦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物業管理費532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審理,案件受理費計人民幣10元,由被告焦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楊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毛志玫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