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麗、張慧慧與金志明、金黔等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1民初25013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金美麗、張慧慧與金志明、金黔、張金、金中明、孫月芳、張曉峰、金美玲、金1、金某2、慢秀珍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美麗及其與張慧慧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青昕、金志明、金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美娟、金中明(暨張曉峰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月芳、金美玲(暨金1、金某2、慢秀珍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毛雁冰和朱虹到庭參加訴訟。張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美麗、張慧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金美麗、張慧慧所有;2.要求金志明支付上海市黃浦區浙江南路XXX弄XXX號房屋征收補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80784.66元。事實與理由:本案系爭的上海市黃浦區浙江南路XXX弄XXX號房屋系金志明承租的公房,本案當事人戶籍均在系爭房屋內。2015年10月15日,系爭房屋納入征收范圍,金志明與征收單位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金美麗和張慧慧1990年回滬后居住系爭房屋,直到1994年金中明居住系爭房屋后才搬離,金美麗和張慧慧為系爭房屋同住人,理應獲得征收補償利益。金美玲享受過福利分房,金黔、慢秀珍享受過動遷利益,張金是空掛戶口,征收補償利益應歸其余8人所有,雙方無法就征收補償利益分割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金志明辯稱,金志明的父母金福狗與慢秀珍離婚后,金福狗增配系爭房屋,金福狗與第二任妻子李蘭芳共同居住。金志明和金黔的母親1989年離婚,金黔應隨金志明生活,但實際上隨母親和外公居住。金志明和張華結婚后生育張金,后來金黔的母親入獄,金黔和金志明共同生活。2008年,金福狗去世后,金志明、張華、金黔和張金共同搬入系爭房屋居住,因房屋面積小居住不便,金黔居住一、二個月后搬離,在外租房居住,金志明、張華和張金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金志明父子之外的其他當事人均未居住系爭房屋,系空掛戶口,且金美玲、金1享受過福利分房,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應全部歸金志明、金黔和張金所有,三套房屋一人一套。
金黔辯稱,同意金志明意見。
金中明辯稱,金中明原來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區澳門路XXX號,因為父親金福狗增配了系爭房屋,金中明于1994年將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并居住。當時金中明和金美麗一起做生意,在鄉下做生意的地方搭了間房子,金中明在系爭房屋和做生意的地方輪流居住。直到1997年搬離系爭房屋。金中明和孫月芳于1999年結婚,金中明搬去和孫月芳、張曉峰共同居住。此后張曉峰和孫月芳戶口遷入系爭房屋,但三人均沒有回系爭房屋居住,金中明和孫月芳于2016年離婚。金黔、金美玲、金1、金某2均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金中明要求和孫月芳、張曉峰共同分得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剩余錢款要求金志明支付。
孫月芳辯稱,孫月芳戶口在系爭房屋內,也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應該享有征收補償利益,同意和金中明共有一套安置房屋。
張曉峰辯稱,張曉峰戶口很早就遷入系爭房屋,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應認定為系爭房屋同住人,同意和金中明共有一套安置房屋。
金美玲、金1、金某2共同辯稱,上海市普陀區石泉六村XXX號XXX室公房受配人記載為金美玲、金1,但實際是考慮了金1的父親顧樹理的份額,并由三人實際居住,當時分配的房屋并沒有解困。金美玲在2005年至2008年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內照顧金福狗,金美玲也應該享有征收補償利益。金美玲在石泉六村房屋出售后沒有地方居住,但因為金志明要居住系爭房屋,所以金美玲和金1、金某2在外租房居住。金中明因為身體不好在系爭房屋居住過的,不清楚住了多久,金美麗回滬后也居住過系爭房屋。金美玲和金1要求分得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二人分得的征收補償款如低于房屋價值,不足部分愿意現金補償。
慢秀珍辯稱,由法院依法裁決。
張金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慢秀珍與案外人金福狗原系夫妻,二人生育金美麗、金志明、金美玲、金中明等子女。張慧慧系金美麗之女,金黔和張金系金志明之子,孫月芳系金中明前妻,張曉峰系孫月芳之子,金1系金美麗之子,金某2系金1之女。
金福狗、慢秀珍及其子女原居住上海市普陀區澳門路XXX號公房,戶口亦在澳門路房屋內。金美麗后因知青政策遷往云南省,金美玲結婚后亦搬離系爭房屋,金志明和金中明仍居住在澳門路房屋內。1983年,金美玲、金1受配上海市普陀區石泉六村XXX號XXX室公房(使用面積12.70平方米),此后二人在該房屋居?。ㄔc他人對調房屋居住后又換回)。
因金福狗與慢秀珍離異后再婚,金福狗工作單位將本案系爭的上海市黃浦區浙江南路XXX弄XXX號二層亭子間(使用面積11.70平方米)公房分配給金福狗,金福狗與第二任妻子搬至系爭房屋居住。1991年7月,金福狗戶口由澳門路XXX號遷入系爭房屋。
1990年,張慧慧根據知青子女回滬政策將戶口由云南省遷入上海市普陀區甘泉三村XXX號XXX室。1994年9月,張慧慧戶口遷入系爭房屋。1997年1月,金美麗根據知青回滬政策將戶口由云南省遷入系爭房屋。1997年10月,張慧慧戶口又遷回甘泉三村。2007年2月,張慧慧戶口又遷入系爭房屋。
1994年5月,金中明戶口由澳門路XXX號遷入系爭房屋。1999年,金中明和孫月芳結婚,金中明搬至孫月芳家中與孫月芳、張曉峰(孫月芳與案外人之子)共同居住。2000年和2008年,張曉峰、孫月芳戶口先后由上海市嘉定區高家村XXX號遷入系爭房屋。2011年1月,張曉峰參軍后戶口遷出系爭房屋。2013年1月,張曉峰退伍后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孫月芳和張曉峰均未在系爭房屋居住。2016年,金中明與孫月芳離婚。
1999年12月,金志明(乙方)與案外人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就澳門路XXX號公房拆遷簽訂《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金志明、金黔和案外人金偉明、朱建瑛、金利茜、張華等6人共獲得拆遷貨幣安置款220800元和搬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等若干元。
2004年3月,金志明戶口由澳門路XXX號遷入系爭房屋。2006年11月,金美玲戶口由石泉六村XXX號XXX室遷入系爭房屋。
2008年5月,金福狗報死亡。同年,金志明成為系爭房屋承租人,金志明夫婦與張金搬至系爭房屋居住。
2008年12月,慢秀珍戶口由上海市普陀區西蘇州路XXX弄XXX號XXX室遷入系爭房屋,金黔戶口由上海市普陀區萬航渡后路XXX號XXX室遷入系爭房屋。2009年7月,張金戶口由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外環城東路XXX號XXX單元XXX號遷入系爭房屋。2015年5月,金1和金某2戶口由上海市普陀區石泉六村XXX號XXX室遷入系爭房屋。
2015年10月15日,系爭房屋納入征收范圍。截至征收時,本案當事人均戶籍在冊,金美麗為戶主,系爭房屋由金志明、張華和張金居住。
因金志明戶未與征收單位就征收補償達成一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7〕18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金志明戶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預測建筑面積70.89平方米)、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預測建筑面積70.65平方米)兩套安置房屋和各項補貼若干元,金志明戶應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離系爭房屋并辦理交房手續,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因金志明未履行上述征收補償決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滬0101行審125號行政裁定書,準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強制執行金志明戶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屋的決定。金志明戶在上述裁定生效后交還系爭房屋,并與征收單位就征收事宜進行協商。
2019年3月22日,金志明(乙方)與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黃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編號:65-0402)。2019年3月23日,金志明另簽字確認《黃浦區65、66、71、73、74街坊地塊改造項目結算單》二份,金志明戶共獲得征收補償款XXXXXXX.62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XXXXXXX.66元,簽約獎勵費150000元,簽約速度獎130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2000元,搬遷費2000元,建筑面積補貼150000元,無搭建補貼100000元,購房定向補貼一299242.16元,購房定向補貼二131870元,購房定向補貼三80000元,簽約比例獎70000元,實物獎勵10000元,搬遷獎勵費80000元,期房臨時過渡費95000元,協議生效計息獎勵費29689.42元。金志明戶選擇用上述征收補償款調換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65.70平方米,房屋總價745388.80元)、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66.17平方米,房屋總價750822元)、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47.99平方米,房屋總價545516.40元),余款463477.42元由金志明領取。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三套產權調換房屋產權已于2017年10月登記至案外人上海九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分別為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69.67平方米)、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70.29平方米)、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面積50.81平方米)。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陳述,金美麗、張慧慧提交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編號:65-0402)、《黃浦區65、66、71、73、74街坊地塊改造項目結算單》、常住人口登記表摘錄、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住房使用證、《住房交換協議書》《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金中明提交的戶口簿、出院小結、《鑒定結論書》,金美玲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海市獨生子女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金美麗和被告金中明所有,二人各享有50%產權份額;
二、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金志明所有;
三、上海市奉賢區沿港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張金所有;
四、被告金志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金美麗和被告金中明人民幣50000元;
五、原告張慧慧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841元,由原告金美麗、張慧慧負擔人民幣6711元,被告金志明負擔人民幣9000元,被告張金負擔人民幣7130元,被告金中明負擔人民幣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常彩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明志
書記員殷莉萍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