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民終3484號
判決日期:2021-07-13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爾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勵福公司)和原審被告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1民初12856號民事判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梅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曲波主審,與審判員溫燕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西爾艾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五項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涉案債權已發生轉移,西爾艾公司己無支付義務。根據2020年4月28日臺勵福公司與西爾艾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西爾艾公司已將其對陸捷公司享有的2756863.7元債權轉讓給臺勵福公司。至此,西爾艾公司已不差欠臺勵福公司任何款項。二、涉案《債權轉讓協議》并未約定西爾艾公司承擔支付義務。1、根據涉案《債權轉讓協議》第四條約定“本次債權轉讓完成后自執行局收案之日起滿六個月,如甲方未能全額將陸捷公司差欠的2756863.7元租賃費收回或乙方未將全部叉車拉至甲方要求的地點,導致甲方回購后仍不能足額沖抵甲方租賃費時,甲方有權按原《叉車租賃協議》中約定的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繼續向乙方主張相關權利”,該事實一審判決已查明。2、原審判決認定“該約定是附條件轉讓”是錯誤的。本案自《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及通知債務人程序完成后即完成了債權轉讓協議,關于債權轉讓事宜并未附任何條件。涉案《債權轉讓協議》只是約定了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債權不能實現時的處理情形,該處理情形就是上述約定,并不是一審判決認為的“第三人西爾艾公司應向臺勵福公司清償由陸捷公司承擔的債務。”三、涉案《叉車租賃協議》也未約定西爾艾公司承擔支付義務。四、原審判決認定涉案《叉車租賃協議》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完全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需求購買租賃物之后出租給承租人,而涉案《叉車租賃協議》從未約定西爾艾公司購買臺勵福公司叉車,該協議只是一份普通的租賃合同,但原審判決卻認定涉案《叉車租賃協議》約定了叉車價款、首付款、保證金、租金以及租賃期滿的叉車歸屬,認為從協議內容看臺勵福公司與西爾艾公司、西爾艾公司與陸捷公司之間為融資租賃合同。原審判決所作上述認定完全不符合事實。假設本案存在融資租賃行為,由于本案各當事人均未取得融資租賃經營許可,則涉案《叉車租賃協議》應無效,而無效協議應恢復原狀,一審法院對此基本事實也未作審查,導致錯誤判決。五、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前文已述,本案根本不符合融資租賃關系,各方行為也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要求,但原審判決卻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作出判決,該法律適用完全不符合本案客觀事實。
臺勵福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共同述稱:1、臺勵福公司訴訟主體不合格,就涉案叉車租賃協議陸捷公司應向西爾艾公司支付租車款,其他原審被告承擔擔保責任。2、西爾艾公司和臺勵福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在簽署此協議時并未有效通知陸捷公司和各擔保人。3、原審法院認定利息金額不準確,計息時間應按還款計劃每月向后延續,不應統一計算。
臺勵福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叉車租賃協議》;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11月15日到期租金946885.83元;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賠償原告損失1809977.87元;4、判令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逾期履行違約金;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臺勵福公司與陸捷公司、西爾艾公司簽訂《叉車租賃協議》,約定臺勵福公司將叉車租賃給西爾艾公司,西爾艾公司將叉車租賃給陸捷公司使用,陸捷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分24個月支付租金,每月租金247381.33元,如逾期支付租金,臺勵福公司有權收取到期租金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且不退還保證金,收取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后,陸捷公司將租金支付至2019年6月后就不再支付。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提供擔保。
西爾艾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西爾艾公司無獨立支付租金的義務,涉案協議明確規定陸捷公司向西爾艾公司繳納租金,若陸捷公司未向西爾艾公司支付租金,西爾艾公司無向臺勵福公司支付租金的義務。涉案合同第二條約定,若陸捷公司或西爾艾公司在租賃過程中出現延遲或資不抵債,陸捷公司應自動退還叉車,由臺勵福公司回購,現陸捷公司出現延遲支付、資不抵債,陸捷公司應退還叉車,西爾艾公司負責運輸,故西爾艾公司的義務是負責將車拉回,無付款義務。
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在一審中均未作答辯。
原審查明,臺勵福公司與西爾艾公司、陸捷公司分別于2018年簽訂三份叉車租賃協議,約定經三方協商同意,臺勵福公司將叉車租賃給西爾艾公司,西爾艾公司將叉車租賃給陸捷公司,租賃期限1年,三份租賃協議總價款6871279.63元,租賃前繳納車輛售價的10%至20%,每月8日前陸捷公司向西爾艾公司繳納租金,西爾艾公司向臺勵福公司繳納租金。陸捷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向西爾艾公司繳納保證金,西爾艾公司將陸捷公司繳納的保證金給付臺勵福公司。合同期滿后,車輛由西爾艾公司交付資產變更手續費變更歸西爾艾公司所有。租賃期結束時,若西爾艾公司將全部租金繳足并繳納資產變更手續費后,臺勵福公司將叉車所有權轉移給西爾艾公司,若西爾艾公司未繳足租金或未繳納變更手續費,西爾艾公司負責將租賃車輛拉回臺勵福公司,車輛所有權仍屬臺勵福公司。上述協議簽訂后,臺勵福公司按約向陸捷公司、西爾艾公司交付叉車97臺。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西爾艾公司尚欠臺勵福公司到期租金946885.83元,總租金2756863.7元。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分別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27日出具保證函,保證就承租人與《租賃協議》有關的臺勵福公司、西爾艾公司的所有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西爾艾公司或臺勵福公司均有權向承租人或保證人就承租人的被保證債務提出請求。保證期間為保證函簽署后至承租人最后一項被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4月28日,臺勵福公司與西爾艾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涉案《叉車租賃協議》項下陸捷公司應付西爾艾公司叉車租賃費到期租金909031.96元,總租金2756863.7元;債權轉讓完成后,陸捷公司欠臺勵福公司2756863.7元租賃費,西爾艾公司將對陸捷公司享有的所有債權轉讓給臺勵福公司,并需按原《租賃協議》約定,自動退還叉車,由西爾艾公司負責將叉車拉至臺勵福公司要求的地點;債權轉讓完成后,自執行局收到案件之日起滿六個月,如臺勵福公司未能全額將陸捷公司欠的2756863.7元租賃費收回或西爾艾公司未將全部叉車拉至臺勵福公司要求的地點,導致臺勵福公司回購后仍不能足額沖抵其租賃費時,臺勵福公司有權按原《叉車租賃協議》所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繼續向西爾艾公司主張相關權利。2020年5月26日,西爾艾公司通過刊登報紙方式對債權轉讓進行了公告。
原審法院認為,臺勵福公司與陸捷公司、西爾艾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保證人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出具的擔保函以及涉案《債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案《叉車租賃協議》約定了叉車價款、首付款、保證金、租金以及租賃期滿的叉車歸屬,從協議內容看,臺勵福公司與西爾艾公司、西爾艾公司與陸捷公司之間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臺勵福公司將叉車租賃給西爾艾公司,西爾艾公司再租賃給陸捷公司,陸捷公司向西爾艾公司支付首付款、租金等費用,西爾艾公司向臺勵福公司支付首付款、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按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本案中,租賃期限已屆滿,西爾艾公司應向臺勵福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756863.7元,臺勵福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到期租金、請求賠償損失的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西爾艾公司與臺勵福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通過刊登報刊的方式通知陸捷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該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故臺勵福公司要求陸捷公司支付租金2756863.7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但涉案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自執行局收到案件之日起滿六個月,如臺勵福公司未能全額將陸捷公司欠的2756863.7元租賃費收回或西爾艾公司未將全部叉車拉至臺勵福公司要求的地點,導致臺勵福公司回購后仍不能足額沖抵其租賃費時,臺勵福公司有權按原《叉車租賃協議》所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繼續向西爾艾公司主張相關權利,該約定為附條件轉讓,西爾艾公司應自執行局收到本案之日起滿六個月,如臺勵福公司不能得到2756863.7元的清償,西爾艾公司應向臺勵福公司清償由陸捷公司承擔的債務。臺勵福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未在合同中約定,應自西爾艾公司、陸捷公司向臺勵福公司出具對賬單之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開始計算,以2756863.7元為基數,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在其出具的《擔保書》中確認其承擔保證責任,臺勵福公司要求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二百四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解除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與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叉車租賃協議》。二、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租賃費2756863.7元。三、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利息(以2756863.7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5日開始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對上述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判決確定由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的給付義務,自本判決立案執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如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得不到清償,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臺勵福機器設備(青島)有限公司清償由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的債務。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885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33855元,由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承擔,如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許秀玲、孔令江、孔得鳳、高升自本判決立案執行之日起滿六個月未支付上述訴訟費33855元,由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涉案三份《叉車租賃協議》載明的甲方(出租方)均為臺勵福公司、乙方(承租方)均為西爾艾公司、丙方均為陸捷公司。在涉案三份《叉車租賃協議》履行過程中,西爾艾公司曾與陸捷公司對賬,確認截止到2019年10月23日陸捷公司欠付西爾艾公司租金2756863.7元;西爾艾公司也曾與臺勵福公司對賬,確認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西爾艾公司欠付臺勵福公司租金2756863.7元。
再查明,西爾艾公司作為乙方與臺勵福公司作為甲方,于2020年4月28日所簽涉案《債權轉讓協議》第五條約定:乙方為保證甲方權利的實現,以其名下全部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詳見擔保書),若在甲方規定時間內陸捷公司未償還甲方債權的,甲方按擔保書要求,直接要求乙方按《叉車租賃協議》中乙方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承擔償還義務。乙方在作出擔保承諾時已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此條提及的擔保書系由西爾艾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名義向臺勵福公司出具,主要內容是:一、就原租賃合同中乙方應承擔的所有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臺勵福公司均有權向陸捷公司、保證人就被保證債務提出償還要求。二、本保證書的保證期間自上述合同確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貳年。三、本公司在作出本擔保承諾時已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本公司愿以本公司名下的房產、股票、債券等所有資產進行擔保。六、本擔保書獨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狀況的影響,無論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保證書仍有效,本公司不以任何理由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還查明,本案各方均確認涉案97臺叉車至今仍未返還給臺勵福公司。
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855元,由上訴人安徽西爾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馮梅
審判員曲波
審判員溫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紀雪
書記員彭曉鳳
判決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