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馬曉雷、潘鑫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602民初3269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馬曉雷、被告潘鑫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永利,被告馬曉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鑫、被告潘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物業費8741.54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利息截至被告實際繳費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原告所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拖欠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業費8741.54元。原告多次催繳,被告未繳納,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支付物業費8741.54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曉雷、潘鑫辯稱,首先,被告不是惡意拖欠物業費,是在物業對業主服務的情況下,多次與物業協商服務的問題不予解決。物業公司收取了物業費向業主服務應符合服務質量,但是生活中發生的有很多事情,物業費與服務嚴重不符,我們沒有業主委員會,沒有辦法對抗物業,多次協商未果,我也有證據,法庭可以看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證據1.新城月亮灣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據2.催費存根照片一張、催費通知書照片一張;證據3.欠費明細表一份。本院認為,因被告馬曉雷及被告潘鑫對證據3無異議,且該組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因被告馬曉雷及被告潘鑫對證據1及證據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且上述兩組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故本院對上述兩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對被告馬曉雷、潘鑫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證據1.視頻當庭播放,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中視頻系拍攝于2020年,且無法證明被告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3年12月23日,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大慶高新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新城月亮灣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以房屋產權證所標明的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房屋銷售合同所依據的面積為準),具體標準為:高層、洋房住宅(4F以上)的物業服務費25.884元/年/平方米,高層、洋房住宅(4F-2F)的物業服務費24.684元/年/平方米,商服/幼兒園/會所/地上車庫/住宅1F的物業服務費17.484元/年/平方米,別墅的物業服務費23.945元/年/平方米,地下車位物業服務費750元/年/個。以上價格如遇大慶市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價格調整時,按大慶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業主應當于合同期限內每年10月15日前繳納當年的物業費,逾期繳納的雙方約定每天應承擔物業服務費總額1%的滯納金,現原告僅要求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位于大慶市薩爾圖區××新城月亮××室房屋登記為被告馬曉雷與被告潘鑫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積168.86平方米。原告分別于2018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4日向二被告催繳物業費4370.77元及8741.54元,且被告對原告催收及欠付2018年、2019年每年物業費4370.77元,兩年合計欠付物業費8741.54元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曉雷、被告潘鑫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人民幣8741.54元。
二、被告馬曉雷、被告潘鑫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物業費4370.77元的利息(以4370.77元,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馬曉雷、被告潘鑫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物業費4370.77元的利息(以4370.77元為基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馬曉雷、被告潘鑫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丹丹
人民陪審員單大慧
人民陪審員楊曉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鑫宇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