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文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13民初10734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構件公司)與被告朱文峰、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廣東省電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筑構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泉,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雪明、紀鴻,被告電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樹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文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筑構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朱文峰支付拖欠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2.三建公司與電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6日,我司第六分公司與廣州市蘿崗區升隆泰建筑安裝工程經營部(以下簡稱升隆泰經營部)簽訂了《管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我司第六分公司為升隆泰經營部的分包工程進行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我司第六分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升隆泰經營部也于2014年6月28日在工程結算表上簽字確認尚欠工程款2456785.60元。其后,升隆泰經營部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15年10月15日,升隆泰經營部尚欠工程余款743040.6元未付。經多次向升隆泰經營部追討,升隆泰經營部均以種種理由推脫。現因升隆泰經營部已注銷登記,故應由升隆泰經營部的投資人朱文峰承擔上述債務。另因三建公司為總包人,而電白公司為分包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建公司、電白公司應對朱文峰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我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三建公司辯稱,1.我司與升隆泰經營部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從未將信基龍美國際動漫產業園樁基礎工程委托給升隆泰經營部施工,涉訟合同也是建筑構件公司第六分公司與升隆泰經營部簽訂的,我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由升隆泰經營部的投資人朱文峰承擔責任。2.建筑構件公司并未證明其實際施工的事實,與涉訟工程有關的施工資料,只提供了其制作的施工記錄和工程結算表,未見到機械材料以及進場材料等,而且施工記錄的工程量與工程結算表并不相符,欠款數額事實不清。3.山清水秀樁基礎項目不是涉訟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兩項工程屬于不同的施工項目及不同的施工關系,應分案處理。4.補償協議函是一份孤證,未送達給我司,無法證明欠款141400元。5.建筑構件公司第六分公司在2014年7月26日后未向我司主張過工程款,起訴至法院已經超出訴訟時效。6.我司將涉訟工程分包給電白公司,電白公司完成了相關的施工任務,我司也按照約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
被告朱文峰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電白公司辯稱,我司與三建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我司并未與升隆泰經營部及建筑構件公司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涉訟合同由升隆泰經營部與建筑構件公司第六分公司簽訂,故涉訟合同應當由朱文峰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升泰隆經營部為個人獨資企業,已于2016年6月22日注銷工商登記。朱文峰為升泰隆經營部的投資人。
2.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簡稱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是建筑構件公司的分支機構。
3.2013年12月31日,三建公司作為甲方(承包人)與電白公司作為乙方(分包人)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龍美國際動漫產業園樁基礎工程,工程地點為廣州市番禺區龍美村;等等。
4.升隆泰經營部作為發包方(甲方)與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簽訂《管樁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龍美國際動漫產業園C區管樁工程(以下簡稱涉訟工程);工程地點為廣州市番禺區蓮花大道;工程內容為乙方向甲方承包龍美國際動漫產業園管樁工程施工,錘擊400×95A管樁工程,共計樁數約88根,暫定1300米;錘擊500×125A管樁工程,共計樁數約448根,暫定6700米,包括測量定位、準備移動打樁機就位、捆扎樁身、吊樁就位、焊接樁尖、校正樁身、焊接樁、送樁、移機下一樁位;承包方式為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約為1250000元,按實際工程量結算;工期為35天;樁機進場后,甲方預付工程材料款500000元,完成3500米樁時,再付500000元(但不超過乙方購樁款額,如超過則只付購樁款額),完成總工程量后,一周內甲方付乙方工程結算款的90%,余下的10%工程款待管樁檢測合格后2個月內一次付清;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逾期次日起,每天向乙方償付1000元;等等。甲方落款處除加蓋了升隆泰經營部的印章外,另有江某作為簽約人簽名確認。
5.2014年6月28日,由江某代表升隆泰經營部與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簽訂《工程結算表》,雙方確認涉訟工程總結算價格為2456785.6元,已付工程款1500000元,未付工程款956785.6元。
6.2015年10月27日,升隆泰經營部以廣州升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出具《付款確認書》,確認涉訟工程未付工程款為743040元,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443040元,逾期支付,同意于2017年1月起按未付款項的萬分之二支付滯納金。
7.2017年1月18日,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以升隆泰經營部、三建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升泰隆經營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4440.6元及利息,三建公司在升泰隆經營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案號為(2017)粵0113民初611號(以下簡稱611號案),后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變更其訴請的工程款金額為743040.6元。在611號案庭審過程中,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主張三建公司為涉訟工程的總包方,三建公司確認涉訟工程由其向廣州信基龍美動漫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然后分包給電白公司。升隆泰經營部的投資人朱文峰確認該經營部是掛靠電白公司與三建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并表示同意支付743040.6元。2018年3月28日,本院作出611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升泰隆經營部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以743040.6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二、駁回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判后,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不服611號案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為(2018)粵01民終14137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該案中認為,一審對升隆泰經營部于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起訴前已注銷工商登記的事實未予查明,屬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故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611號民事判決,并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以本案立案后,依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的申請追加了升隆泰經營部的投資人朱文峰作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在第一次庭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再向本院申請追加電白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故本院再追加電白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8.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建筑構件公司向廣州市黃埔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提交注銷建筑構件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登記的申請,廣州市黃埔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3日準予注銷建筑構件第六分公司的登記。后建筑構件公司申請作為本案的原告參與訴訟。
9.庭審過程中,建筑構件公司及三建公司均確認在611號案中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發表的意見在本案中同樣適用,且建筑構件公司、三建公司及電白公司均表示對611號案民事判決書中的事實查明部分無異議。另電白公司確認朱文峰掛靠其司,并以其司的名義與三建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上述事實有《管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結算表》《付款確認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朱文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40.6元及利息(利息應以743040.6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基準計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11230元,由朱文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杏儀
人民陪審員陳璐
人民陪審員符貴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凌綺珊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