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四峰、張華平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民申2505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韓四峰因與被申請人張華平、夏家祥、漯河昌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漯河市郾城區黑龍潭供銷合作社及一審第三人張萬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1民終2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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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韓四峰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僅通過夏家祥單方提供的預算書就認定張華平與韓四峰簽訂的勞務費欠條不具有證明力錯誤。韓四峰提供的相關材料可以證明,韓四峰與張華平所簽訂勞務大清包合同所約定的施工面積為9745平方米,每平方360元,現工程已完工交付,韓四峰應當所得到的勞務費共計3508200元。在施工過程中,張華平已支付678200元,后夏家祥在2016年5月8日支付申請人韓四峰50000元,故尚欠勞務費共計2780000元(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符合張華平給韓四峰所出具的欠條數額。而夏家祥在一審中所提供的預算表所列1516594.48元僅僅是人工費,而韓四峰與張華平所簽訂是勞務大清包協議,其中不僅包括人工費還包括機械費、施工周轉材料費等相關工程費,如果加上該費用,韓四峰所施工應得的工程款就應當遠遠高于預算表所列的人工費1516594.48元,二審未考慮該問題,僅憑夏家祥單方出具的預算表就認定欠條不合理,不具有證明效力,應當予以糾正。(二)二審判決認定張萬興是實際施工人錯誤。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實際施工人的理解來看,并不是每一個參與具體施工的工人都是實際施工人,要根據具體承包情況以及所主張的內容來進行綜合判斷。通過在本案一審當中張萬興所出具證言以及相關陳述,可以明顯看出張萬興是韓四峰所雇傭具體施工的工人,韓四峰負責管理協調整個所承包的工程,相關勞務費用均由韓四峰發放。2.張華平是本案所涉整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張華平在庭審當中也明確主張不認識張萬興,也并不知曉張萬興具體的工作內容和應當支付的勞務費用是多少,張華平與張萬興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張萬興并不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3.夏家祥為了規避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農民多次進行上訪及相關政府部門的壓力下,無奈之下支付張萬興部分勞務費,該支付行為并不能說明張萬興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三)二審未判決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及漯河市郾城區黑龍潭供銷合作社承擔責任錯誤。漯河市郾城區黑龍潭供銷合作社具有發包人的性質,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張華平借用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資質承包工程,漯河市富地誠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相關工程不進行管理,應當承擔掛靠的相關責任。韓四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一、指令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周志剛
審判員鄧青林
審判員劉明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和夢雅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