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慶豐進口汽車維修中心、陳各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6950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慶豐進口汽車維修中心(以下簡稱慶豐汽修中心)因與被上訴人陳各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1民初114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號《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1號《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康玉衡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本案。上訴人慶豐汽修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國洪,被上訴人陳各常、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慶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慶豐汽修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慶豐汽修中心與陳各常于200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確認慶豐汽修中心與陳各常于200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慶豐汽修中心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受理費10元,由慶豐汽修中心負擔(已交納)。
判后,慶豐汽修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慶豐汽修中心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銀行交易明細中,交易代碼代表的是銀行內部某一類業務,也可以視為某一類業務的快捷鍵。經初步查實,農業銀行各類業務通過柜員輸入交易碼,直接進入辦理業務的界面。比如,柜員輸入3958,就可以直接進入銀行卡取現業務的界面,從而辦理業務。而當時的3958指令,可能代表的是其他類型業務,不是慶豐汽修中心的企業代碼。全國在農業銀行辦理業務的企業以百萬計,不可能用四位數來代表一家企業。因此,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在2007年5月22日前慶豐汽修中心曾經以轉賬形式向陳各常發工資。
陳各常辯稱,請求駁回慶豐汽修中心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陳各常提交蘇慶文的銀行流水和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顯示,慶豐汽修中心自2002年6月至2021年6月為蘇慶文繳納社會保險;蘇慶文的銀行流水顯示,2005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間,其工資發放日期與陳各常的工資發放日期均一致),擬證明銀行流水中前幾年沒有顯示單位名稱,但是其中的代碼均是一致的,都是慶豐汽修中心發工資。慶豐汽修中心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確認蘇慶文是其員工,但認為不能證明3958交易代碼的交易,均是慶豐汽修中心所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慶豐汽修中心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可與本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本案的事實,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州市慶豐進口汽車維修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康玉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曾凡峰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