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初開、龍海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0098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初開、龍海燕、丁德才因與被上訴人青建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青建公司”)、廣州市海珠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心(以下簡稱“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一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5民初248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被告青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初開、龍海燕上訴請求:1.改判丁德才支付劉初開、龍海燕工程款2272885.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2.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丁德才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丁德才應付工程款應為7064883.42元,在扣除22%管理費后應付5510609.07元。由于丁德才扣除管理費后實際支付了3224000元,故仍欠付劉初開、龍海燕工程款2286609.07元。(二)一審法院認定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之間按照廣州市財政部門審核的價格結算有誤。劉初開、龍海燕作為農民工班組,根本不清楚工程款的財政核算額會與中標清單存在差異,因此,在與丁德才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直接對結算單價作出簡潔、明了的約定。即便該《合作協議書》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丁德才仍應參照合同約定、以中標清單的單價與劉初開、龍海燕結算。丁德才之所以與劉初開、龍海燕約定按照“中標清單”進行結算,源于前者向后者收取了22%的管理費。根據公平原則,丁德才一方應當承擔財政審核所帶來的風險。(三)一審判決錯誤,劉初開、龍海燕從未確認以6117837.06元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總價。(四)一審判決未考慮工程施工班組與轉包人之間經濟地位的不平等。
丁德才辯稱,與丁德才上訴意見一致,并補充如下:案涉工程的結算應以財政局評審結論為依據,而非以中標清單或者文件為依據。理由為案涉工程的款項來源是政府財政撥款,對于最終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數額的確定,按要求均應經過財政評審才能確定,同一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時確定的投標總價及中標合同價均不是案涉工程的最終確定價款,建設方也不可能按投標總價或中標合同價款向丁德才支付工程款項。若要求丁德才按中標合同價款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工程款項無事實依據,對丁德才也顯失公平。劉初開、龍海燕作為案涉部分項目的施工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重點工程建設中心辯稱,案涉工程已經全部付清,因此不需要對劉初開、龍海燕承擔相應的責任。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之間轉包行為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并不清楚。截止劉初開、龍海燕因與丁德才發生款項糾紛重點工程建設中心才知曉存在違法發包。
山東一建辯稱,由于劉初開、龍海燕撤銷第二項,所以山東一建不發表意見。
丁德才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請求判決一、二審全部案件受理費由劉初開、龍海燕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案涉環城高速工程,劉初開、龍海燕應按廣州市財政局審核結論為基準下浮23%的比例向丁德才支付管理費,而非按22%。補充協議簽訂后,在涉及劉初開、龍海燕所施工的工程項目款項結算時,除個別項目按固定單價結算外,其余項目均是按23%結算,該事實在后期結算憑證中均由劉初開或龍海燕簽字確認,足以證實管理費收取比例調整為23%的客觀事實,應視為劉初開、龍海燕已認可按此比例結算的事實。二、丁德才已超額支付了工程款,不再欠付劉初開、龍海燕任何工程款項。在廣州市海珠區迎亞運查漏補缺工程項目中,劉初開、龍海燕參與施工的項目共計六個,劉初開、龍海燕及其工作人員簽字領款的憑證中,部分憑證并沒有明確劉初開、龍海燕領取的每一筆款項是對應哪一個工程項目,但丁德才應支付的總工程款項金額不變。另外,在(2020)粵0105民初10916號案件中,關于六個工程項目,劉初開、龍海燕自認,已累計收到丁德才支付的工程款項為15893000元,但丁德才應付工程款項總計為14691239.55元,所以,丁德才已超付工程款項1201760.45元。
劉初開、龍海燕辯稱,不同意丁德才的上訴請求,理由與劉初開、龍海燕上訴理由一致。
重點工程建設中心辯稱,丁德才上訴請求與重點工程建設中心無關。相應工程在招標時是由山東一建和青建公司中標所得,在整個過程中,丁德才只是以山東一建和青建公司工作人員辦理手續。根據法院查明事實,青建公司和山東一建存在非法轉包給丁德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是被禁止的。重點工程建設中心作為政府部門不同意該違法轉包行為。涉案糾紛均是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才發生的。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對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按約支付給青建公司和山東一建。合同已履行完畢。
山東一建辯稱,山東一建無意見。堅持一審庭審的意見。
青建公司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
劉初開、龍海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丁德才立即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共計2272885.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2、青建公司、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丁德才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丁德才、青建公司、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9月18日,青建公司編制《經濟標投標文件》,載明:廣州大道、內環路、濱江路、環城高速、東曉路兩側環境綜合整治坡屋面查漏補缺工程二標施工專業承包工程的單項工程投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其中查漏補缺項目(環城高速)工程投標總價為10394910.23元、安全文明施工費1034971.69元、規費10029.48元等。上述投標文件還載明了設備及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等特殊要求、單位、單價等。
2010年,青建公司與廣州市海珠區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青建公司向廣州市海珠區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承包海珠區環城高速兩側環境綜合整治坡屋面查漏補缺工程二標施工專業承包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保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項目費包干;合同價款為10394910.23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費1034971.69元);上述合同約定:[合同通用條款]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專用條款]23.2本合同價款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并采用下列合同形式;固定單價(綜合單價)+合價包干措施費+規費+稅金合同;(綜合腳手架,靠腳手架安全檔板和獨立檔板按實結算,其它按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包干);本工程的結算造價以廣州市財政局審核后的工程結算為準;等。
2010年11月5日,青建公司與山東一建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山東一建向青建公司承包海珠區廣州大道、內環路、濱江路、環城高速、東曉路等路段兩側環境綜合整治坡屋面查漏補缺工程二標施工專業承包工程(青建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的范圍內),合同分包總價為(具體以結算為準)3869.614258萬元,青建公司收取管理費及本合同規定的費用,管理費定為中標價的1%(具體管理費按與業主的結算價格為準),完成本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含中標交易費和各項保證金)由山東一建支付,業主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到賬后,青建公司按照本合同扣除相應費用后,余款全部支付給山東一建等。
2010年5月19日,山東一建與丁德才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丁德才向山東一建承包海珠區迎亞運科韻路、環城高速、新滘路等路段兩側環境綜合整治坡屋面查漏補缺工程施工專業承包等工程,等。
2010年5月10日,龍海燕(乙方)與丁德才(甲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為了更好的完成海珠區迎亞運查漏補缺項目工程任務,現有中標公司山東一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龍海燕(以下簡稱乙方)合作管理分包;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迎亞運環境綜合整飾查漏補缺“平改坡”工程,達成以下意見,特簽訂此協議:工程名稱:海珠區迎亞運綜合整飾查漏補缺工程;承包范圍·價格·結算方式:1)所有的工程承包范圍及責任全按照甲方與發包方所簽合同范圍執行;2)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總工程量按中標清單下浮22%(包括稅金·管理費)與乙方結算;違約責任:本合同限定此工程項目不得轉包他人,乙方在保質·保量·保安全·保工期的情況下能做多少做多少,甲方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與乙方結算;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轉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等。
一審訴訟中,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青建公司、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均確認,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廣州市財政局委托有關機構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單價進行核定,劉初開、龍海燕完成的案涉工程的總工程款為6117837.06元。其中施工的腳手架工程量為28654.21㎡、單價為21.26元/㎡;倉庫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的施工量為1523.91㎡、單價為132.10元/㎡;三線整治線管包扎的施工量為4234.1㎡、單價為25元/㎡。另查,案涉工程中,上述三項工程中標單價分別為,施工的腳手架工程單價為49.6元/㎡;倉庫屋面卷材防水工程單價為149.82元/㎡;三線整治線管包扎工程單價為50.3元/㎡。劉初開、龍海燕主張按照中標單價對上述三項工程進行核算,其完成案涉工程的總工程款為7060109.14元。
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均確認,丁德才已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是420萬,扣除管理費(下浮23%)96.6萬元及資料費10000元,丁德才實付劉初開、龍海燕322.4萬元。
一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確認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青建公司表示已收齊發包人重點工程建設中心應支付的工程款,山東一建表示已收齊青建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丁德才表示已收齊山東一建應付的工程款。
2013年12月17日,海珠重點工程中心由“廣州市海珠區市政工程項目建設中心”更名為“廣州市海珠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心”。
2016年3月9日,山東一建的名稱由“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一建建設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青建公司未經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同意,在中標廣州大道、內環路、濱江路、環城高速、東曉路兩側環境綜合整治坡屋面查漏補缺工程二標施工專業承包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山東一建,山東一建又將案涉工程轉包給丁德才,丁德才再將案涉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劉初開、龍海燕等人進行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龍海燕與丁德才于2010年5月10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無效。
關于工程款問題。訴訟中,各方當事人確認涉案工程已完工,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丁德才應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工程款。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間存在兩點分歧,其一系案涉工程中施工的腳手架工程、倉庫屋面卷材防水工程和三線整治線管包扎工程的單價以廣州市財政局核定,還是以中標的為結算標準。由于重點工程建設中心與青建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符合發包人要求的結算資料后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后送交發包人。發包人按照市建委《轉發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我市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核工作的通知》(穗建城[2000]153號)要求進行結算送審,承包人應配合發包人的結算工作,工程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合同結算價款。”。案涉工程雖經多次轉包,但合同中均約定按照上一手發包方所確認的合同執行。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的工程單價應以市財政部門審核為準。其二系工程管理費是按下浮22%還是下浮23%,丁德才辯稱雙方協商調整管理費比例為23%,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一審法院對丁德才的該意見不予采納。按照《合作協議書》的約定,雙方按劉初開、龍海燕實際完成總工程量按中標清單下浮22%(包括稅金·管理費)進行結算。劉初開、龍海燕與丁德才在訴訟中確認按照市財政部門審核,劉初開、龍海燕完成案涉工程的總工程款為6117837.06元,扣除丁德才已支付的420萬元,丁德才仍需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1495912.91元[(6117837.06-4200000)×(1-22%)]。
關于逾期利息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故劉初開、龍海燕主張從起訴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審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青建公司、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的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已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由于青建公司表示已收齊發包人重點工程建設中心應支付的工程款,山東一建表示已收齊青建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丁德才表示已收齊山東一建應付的工程款,故劉初開、龍海燕要求青建公司、重點工程建設中心、山東一建對丁德才應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審判決:一、丁德才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向劉初開、龍海燕支付工程款1495912.91元,并從2020年8月13日至實際支付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欠款利息;二、駁回劉初開、龍海燕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4983元,由劉初開、龍海燕負擔8540元,丁德才負擔16443元。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劉初開、龍海燕提交本院(2021)粵01民終2264號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擬證明結算并非以財政審定金額結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450元,由上訴人劉初開、龍海燕共負擔11187元,由上訴人丁德才負擔1826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琦
審判員龐智雄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吳嘉茵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