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華、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1121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華、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局公司)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3民初58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華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1、判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2862.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0812.8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3243.8元;2、判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6年度年終獎差額907元,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580元;3、判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6年度未安排張華休年假工資2303.3元,2017年度未安排張華休年假工資4271.8元;4、判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由廣州清華科技園調往廣州金山谷意庫創意產業園工作的差旅費20元;5、判令招商局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向張華支付上述1至4項所涉及的款項及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張華2016年3月3日入職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擔任安管員職務,雙方簽有勞動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第一款及該款第一小節約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對張華實行標準工時制,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可安排張華加班,加班費另計。該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每月以張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同時對張華實施績效考核并根據工作表現和工作績效發放一定金額的績效工資,但該條款沒有明確具體考核標準、方法及績效工資具體的全額數目。經張華核算了解,該績效工資的全額數目為每月500元,該工資實際執行中實行打分制對員工進行考核,滿分為100分,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每月根據考核所打分數計算和發放張華的每月績效工資。該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每月10號向張華發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資。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有向張華發放該期間每月的工資條,2018年4月15日向張華發放了2018年2月份的工資條,但未向張華發放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2018年3月份的工資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年休假工資性質上屬于勞動報酬。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張華2016年3月3日至今期間的每月考勤記錄、每月績效考核表、每月工資清單、每月工資支付臺賬等證據均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掌握,因此應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以查明事實,否則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是招商局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應由其總公司招商局公司共同對張華承擔清償責任。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周在下班后另安排崗位業務培訓1至2次,每次1至2個小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其廣州清華科技園項目工作期間,每月可調休4天。但自2018年1月1日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將張華從廣州清華科技園項目調動至廣州意庫創意園項目工作后,每月的四天調休時間被其改為允許張華調休兩天,并由其根據部門員工人手情況酌情決定是否取消張華的每月調休,安排張華全月天天上班,無調休時間。招商局廣州分公司2016年3月3日至今每年6至10月期間每月有向張華發放高溫津貼150元,但這是政府規定勞動者正常出勤應獲得的高溫津貼,而張華每月的工作時間是26、27、28、29天,有的月份甚至全月都沒有調休一天。并且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每天的工作時間為12個小時,每月及每天加班時間較長,遠超法律規定的每月正常工作天數20.82天和每周40個小時,因此張華的高溫津貼不能仍按6至10月期間每月正常出勤166個小時應得的150元標準計算。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另規定新員工入職第一年不為該新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也不給予像入職滿一年的員工那樣享有的每月餐費補貼400元,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此行為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就業法則,該餐費補貼按照安管員崗位員工每月出勤天數計發,屬于工資性津貼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僅向入職滿一年的安管員每月支付400元餐費補貼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情理,該餐費補貼不屬于工齡工資性質,侵犯了同工種員工的待遇平等權益并帶有就業歧視,侵犯了張華的合法權益,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當也向張華支付餐費補貼每月400元。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自2016年3月3日至今期間未足額支付張華每月的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節假日加班工資、每年6至10月期間每月應得的高溫津貼,未依法按張華的工作年限時長安排張華休足每年度的年休假,未足額支付張華每年度的年終獎,在與張華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發放績效工資,在發放給張華的工資條中也顯示有“績效工資”這一分項,但從未向張華發放過該款項。招商局廣州分公司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每月未向張華支付餐費補貼400元。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的上述種種行為均侵害了張華的合法權益。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對張華實行電子指紋及臉部識別打卡方式進行考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每天上班12個小時,而其對張華休息日加班的調休均按照正常上班的每天8個小時計算,也就是說張華正常上班和調休時長都是每天8個小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調休是拿張華休息日加班的每天12個小時去調正常上班的每天8個小時,張華調休1天的時長調的是正常上班的8個小時。張華每個休息日加班的另外4個小時未作調休,也無法調休。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排張華每月下班后進行崗位業務培訓,一般每周一至兩次,每次1到2個小時。張華計算加班工資的小時基數為:1895元÷21.75天÷8小時=10.89元。根據廣州市政府的規定,6至10月份每月的正常工作時間166小時應得的高溫津貼額為150元,但張華每月的工作時長遠超166小時,加班期間高溫津貼的小時基數經計算為:150元÷21.75天÷8小時=0.86元。
張華在訴訟請求第一項中所主張的“工資差額”包括:加班工資差額、餐費補貼、績效工資、高溫津貼差額等項目。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在發放給張華的工資條中也顯示有“餐費補貼”這一分項,但在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未向張華發放過該款項,其管理人員給張華的答復是“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不能享受每月400元餐費補貼的待遇”。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當向張華支付上述期間每月的餐費補貼400元。
張華每天上班在崗時間為12個小時,其中包括中午用餐時間,午餐一般都是張華自帶的飯盒或叫的外賣,都在崗位上用餐,而崗位上人、車、物的出入及其他業務的必要管理跟進并不因為張華的用餐行為而終止或回避,當有上述業務發生時,張華必須及必然要中止用餐,進行處理及跟進。因此,張華在崗時中午雖有用餐行為,但仍在履行工作職責,只能利用工作空暇解決午飯食用,張華的工作行為不具有間斷性,應當將其食用午餐的時間算作加班時間。張華出勤當天的早餐都在上班前自己做食,晚餐都在下班后自己做食。
張華提交的工資條上顯示的每月應發工資數額與申訴提交的個稅證明清單上顯示的每月稅前工資數額相對應,張華每月的工資收入個稅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代扣代繳及向地稅機關申報,證實該工資條確為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所發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對張華的考勤、工資支付情況以及是否已足額支付張華每月的各項工資負有舉證責任。與本案爭議事項有關的職工名冊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當依法提供及舉證。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已為張華安排休年休假的情況。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如不能提交經張華簽字確認的可以證實出勤情況的考勤打卡記錄、工資架構等證據,則應采信及支持張華關于本案各項工資差額、工作年限及未休年假工資的主張。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每月有對張華作績效考核,考核方法為打分制,但自張華入職至今從未向張華發放過績效工資。依照前述法律規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當提供張華每月績效考核的情況以及充分有效的工資臺賬來證實張華的實際工資、工資架構等情況。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張華在本案中所主張的2017年4月3日以前的各項訴求、權益并未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16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間張華的考勤情況、年休假情況、績效考核情況、工資支付臺賬、在職職工花名冊,應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年休假是以公歷年度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起算時間為次年1月1日,故張華主張2016年度未休年假工資權益的起算時間為2017年1月1日,2017年度未休年假工資權益的起算時間為2018年1月1日。根據張華具體的工作情況,經張華核算,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自張華入職以來每月均存在非法克扣張華工資的情形,具體克扣情況如下:一、2016年度克扣工資情況:3月份1644.4元、4月份1181.1元,5月份997.7元、6月份1315.2元、7月份1607.9元、8月份1279.7元、9月份1275.8元、10月份1315.2元、11月份997.7元、12月份1247.7元。合計12862.4元。二、2017年度克扣工資情況:1月份875元、2月份850元、3月份465元、4月份1006元、5月份602.7元、6月份876.1元、7月份1278.3元、8月份1274.7元、9月份1101.3元、10月份884.9元、11月份609元、12月份989.8元。合計10812.8元。三、2018年度克扣工資情況:1月份887.2元、2月份465元、3月份1039.64元、4月份852元。合計3243.8元。四、2016年度年終獎差額907元。五、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580元。六、2016年度未休的8天年休假工資為4271.8元。七、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未支付張華差旅費2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對于張華每月的績效工資不予發放以及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間每月的餐費補貼400元不予發放的事實舉證,并提交張華每月績效考核的情況,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二審期間,張華補充如下上訴意見:1、一審法院以用人單位的自主經營權為由,不支持張華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餐費補助的訴求不當,用人單位的經營、用工自主權與同工同酬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據《勞動法》第46條的規定,張華與其他安管員同事從事同樣的工作,完成同樣的工作量,卻不能享受同樣的工資待遇,這顯然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而勞動法第47條所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是指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是指公司范圍內相對宏觀的工資水平分配。但對同一個工種實行不同的薪資待遇,從根本上是違背勞動法第46條的規定的。2、一審法院對于張華關于績效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不當。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交的處罰通知單及獎懲審批表已明確顯示其對張華的績效工資分別調整50元、100元,也即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明確承認其應當向張華支付每月的績效工資,只是其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該支付義務。該處罰通知書及獎懲審批表所顯示的日期為2018年3月26日,即在2018年3月26日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也是承認張華是每月享有績效工資的,否則不存在調整績效工資的必要。對于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承認的事實,張華已無須再另行舉證。3、一審法院對于張華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加班費差額的訴求未完全支持不當。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交的打卡考勤記錄表上無張華的簽名確認,是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張華不予認可和確認。同時,張華提交的培訓簽到表證實了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確實存在下班后安排安管員進行業務及崗位技能培訓并進行書面簽到考勤的事實,該份書面簽到考勤記錄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掌握保管,應由其向法院提供,但其未提交。在此情形下,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構成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一審法院應當采信張華主張的出勤時長及加班時長,并支持張華的加班費差額訴求。4、一審法院對于張華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的高溫津貼差額的訴求未予支持不當。勞動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沒有規定明確的支付標準。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及支付標準也不同。相關法律的本意是要體現對勞動者的高溫環境下作業的津貼,沒有理由正常上班有廣州市標準的150元每月高溫津貼,加班加點工作反而沒有高溫津貼,這與法制理念相去甚遠。廣州市規定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每月150元高溫津貼,是地方性法規,雖然沒有規定加班情況下要支付高溫津貼,但這有悖于勞動法規定下的高溫津貼支付要求,更有悖于人文理念。5、一審法院對于張華2016年度、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的訴求未予支持不當。張華與其他同崗位同事的年終獎存在差額,而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未明確存在上述差額的具體原因,未在一審中對此進行舉證,也未舉證上述年終獎的分配方式及分配依據。一審法院僅以用工自主權一概而論,顯然適用法律錯誤。6、一審法院對于張華2016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資訴求未作審理不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張華在職期間主張該訴求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此外,一審法院對張華2017年度未休年假天數及計算基數均認定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張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張華的上訴,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招商局公司答辯稱:1、關于張華主張的工資差額,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按照其每月出勤情況予以支付基本工資及加班工資,不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2、關于張華主張的績效工資,因為張華的崗位是普通安管員,在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安管類崗位中,只有安管班長、監控員等其他崗位存在績效工資,普通安管員每月績效考核僅作為其年終獎薪酬定級評優等參考材料,我方安管類普通人員沒有績效工資,從張華入職到離職都如此,如張華確實存在績效工資不可能自入職到離職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3、關于張華主張的高溫補貼及年終獎,我方已經按照高溫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在每年6到10月期間,按照每月150元/月的標準向張華發放了高溫補貼,不存在克扣高溫補貼的情形;關于年終獎,年終獎是根據員工每月以及年度績效考評進行計算、評定,張華主張其2016年3月起每月績效考核90分以上,該主張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因其自身表現不佳影響了年終獎,與其他員工存在差別,我方不存在克扣其年終獎金額的情形。4、關于張華主張其年休假15天,具體意見與我方上訴狀第三大點一致,不再重復。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招商局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駁回張華的全部訴訟請求;三、判令張華承擔本案二審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一、張華要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其在職期間加班工資差額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首先,基于行業特性,張華所在崗位工作時間為每天12小時,每月休4日。除休息時間及法定節假日,其他時間均為應出勤時間。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員工每周正常工作時間為5天,每日8小時。對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依法根據調整情況予以固定張華每月加班工資825元,該固定加班工資包含每月應出勤時間除去正常每周5日以外的剩余加班日正常工作8小時的酬勞。而應出勤天數中超出8小時的工作時間,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均已依法計算其他加班費予以支付,不存在克扣張華加班工資的情況。其次,張華每月按照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出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按照張華實際出勤計算工資及加班工資,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出具的工資條中也已注明加班工資的支付項目,張華亦已簽字確認,應視為其對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的工資及加班工資等項目沒有異議。張華在職期間從未針對加班工資問題向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出異議,張華對其主張也不能舉證證明,張華對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審法院在計算加班費差額時,認為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未就本案提出起訴,因而不予以扣除張華每日午餐的時長(0.5個小時),于法無據,應予糾正。三、一審法院判決張華要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3天未休年假工資沒有依據。1、關于張華主張其年休假為15天的意見:(1)2016年3月3日,張華入職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當時并未予以說明其以往工作經歷及年限,亦未提供相應的社保繳納資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無主動向張華了解、核查其過往工作年限的義務,亦無權限查詢張華在入職之前的社保繳納、視同繳費年限等情況。(2)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所公布的《考勤與休假管理辦法》的第六條第(二)款9)已經明確規定,累計工作年限的取證,由員工本人到原社保繳納地提供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材料,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核實確認,無相關證明材料則按入司日期計算工齡。(3)在我國法律法規未對用人單位有無核查新入職員工過往工作年限義務作出規定的前提下,應當適用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所公布的管理制度。(4)本案中,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員工眾多,要求企業對每一個新進員工作出詳細的過往工作經歷調查并不現實,也不利于鼓勵、促進企業發展。相反,由員工自行報備卻是最符合經濟效應、科學合理的做法。(5)退一步講,即使張華符合15日年休假的條件,因其自身未及時向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披露而導致公司未予安排相應的年休假,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對此不存在過錯,該不利后果應由張華自行承擔。綜上,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有權按照張華入職日期計算工齡,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張華應連續工作滿12月方可享受年休假,其2017年年休假為5天。2、關于張華主張補發年休假未休應發工資的意見:如前所述,張華2017年年休假為5天。2017年度,張華已向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申請休年假4天,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予以批準。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張華2017年可休年假僅剩余一天,且可在2018年度補休。張華要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未休年假工資的主張沒有依據,依法不應支持。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針對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招商局公司的上訴,張華答辯稱:1、關于加班費,加班的證據都是由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掌握,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交的考勤是其單方制作的,培訓簽到表證明了是需要考勤的,培訓應視為加班,張華吃飯時也在值勤,并不因為吃飯而終止維護秩序,故用餐時間也應視為工作時間。2、關于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根據每個月及每年的績效考評計算,該績效考評結果一直沒有向張華公示,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在仲裁和一審交的考核表都是其單方制作的,張華不知道考核結果。3、關于績效工資,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提供的證據清單及獎懲審批表、處罰通知書等證據證明有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是存在的,不然就沒有調整績效工資的處理決定。至于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主張張華在職期間一直沒有提出異議問題,根據獎懲審批表、處罰通知書可以認定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是認可張華有績效工資的,只是一直沒有發放,既然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承認了該事實就無需張華再另行舉證。4、關于年休假,根據張華提交的書面證據,可以看出張華工作已十年以上,關于證明張華工齡滿20年的證據(包括銀行流水等)其還在繼續收集。
張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差額、績效工資,2016年6月至10月、2017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差額,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的餐費補貼共計26919元;2、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年終獎差額907元、580元;3、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303.3元、4271.8元;4、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差旅費20元;5、招商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負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招商局公司系1998年5月13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系2008年1月31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張華于2016年3月3日入職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擔任安管員,簽訂了《廣州市勞動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第(四)項約定,乙方工作地點在廣州。第二條第(五)項約定,“如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客觀情況變化,甲方可在乙方約定的工作地點所在城市范圍內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在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發生安置或經濟補償問題。”第十二條第2項約定,“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并以此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同時根據工作表現及工作績效發放一定金額的績效工資。”第十二條第5項約定,“甲方公示或其他形式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確認入職時已經熟知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并愿意遵照執行。”
3、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與張華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勞動關系。
4、正常工作時間及考勤情況:張華在廣州清華科技園工作期間(即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張華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休息4天;2018年1月1日起張華調整至廣州金山谷意庫創意產業園工作后,張華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休息2天。張華工作期間需要進行考勤。張華主張未實際調休。
5、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發放上月工資給張華。
6、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為張華繳納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7、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按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了2016年6月至10月、2017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給張華。
8、年終獎發放情況: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向張華發放2016年年終獎1813.34元、2017年年終獎2720元。
9、張華于2018年4月3日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①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2862.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0812.8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352.2元(張華明確本項仲裁請求是要求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的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差額、休息日加班費差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差額以及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的績效工資、餐費補貼以及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的加班時間對應的高溫津貼);②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度年終獎差額907元、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580元;③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303.3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4271.8元;④招商局公司對上述仲裁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⑤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差額、休息日加班費差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差額、績效工資共計1891.64元;⑥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由廣州清華科技園調往廣州金山谷意庫創意產業園工作的辦公用品、個人物品搬遷交通費20元。2018年6月11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勞人仲案[2018]1957號仲裁裁決,裁決:一、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的加班費差額,具體每月加班費差額詳見附表《加班時間與加班費支付情況匯總表》;二、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391.42元;三、招商局公司對上述兩個裁決事項的款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支付張華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的加班費差額,具體每月加班費差額詳見附表《加班時間與加班費支付情況匯總表》;五、駁回張華的其他仲裁請求。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張華不服該裁決,遂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起訴。
10、一審法院確認張華主張的如下加班時間(未扣除每日午餐時間的小時數):
【2016年】3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76小時;
4月正常工作日70小時,休息日76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5月正常工作日77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6月正常工作日75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7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88小時;
8月正常工作日82小時,休息日64小時;
9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10月正常工作日70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36小時;
11月正常工作日77小時,休息日64小時;
12月正常工作日78小時,休息日76小時;
【2017年】
4月正常工作日66小時,休息日88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5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24小時;
6月正常工作日78小時,休息日64小時;
7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88小時;
8月正常工作日82小時,休息日64小時;
9月正常工作日75小時,休息日76小時;
10月正常工作日65小時,休息日64小時,法定節假日48小時;
11月正常工作日81小時,休息日64小時;
12月正常工作日73小時,休息日88小時;
【2018年】
1月正常工作日82小時,休息日80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3月正常工作日90小時,休息日108小時;
4月正常工作日84小時,休息日96小時,法定節假日12小時。
理由是: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對張華主張的加班時間有異議(詳見其于2018年7月27日提供的《張華加班費統計表》),但其提供的考勤記錄未經張華簽名確認,2017年10月、11月的考勤確認表雖經張華簽名,但該表反映的考勤情況與《張華加班費統計表》記載出入較大,考勤確認表不能反映真實的加班情況。綜上,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的證據不能證實張華的加班時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審法院對張華主張的加班時間(除2017年1~3月、2018年2月外,未扣除每日午餐時間的小時數),即正常工作日共1670小時,休息日共1644小時,法定節假日共192小時,予以確認。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主張加班時間應扣減每日半小時的午餐時間,系合理抗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未能證實張華的出勤情況,故一審法院作出有利于張華的認定,按照《張華加班費統計表》記載的上班天數酌情扣減午餐時間,扣減后加班時間為:正常工作日共1436.5小時(1670小時-233.5小時),休息日共1589小時(1644小時-55小時),法定節假日共184小時(192小時-8小時)。張華申請對考勤記錄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已無必要,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11、張華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1895元/月(即10.89元/時),當事人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12、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實際支付的加班工資為《張華加班費統計表》記載的“固定加班費”與“其他加班費”之和(除2017年1~3月、2018年2月外,固定加班費總金額為18150元,其他加班費總金額為44728.55元,合計62878.55元),當事人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13、張華入職時并未告知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其累計工作時間,亦未提供其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明材料。
14、張華2017年享有年休假10天。理由是:張華未能提供1992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間其累計工作的證明材料,依據其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歷史明細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保密信息告知書》、《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廣州市南沙區社會保險稽核結果告知書》、退伍證、戶口本、《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住房公積金補繳書》、《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明細表》、《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表》,可知,張華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2017年享有年休假10天。
15、張華已休2017年年休假4天。理由是:(1)當事人對張華于2017年3月5日至3月8日休年假4天并無異議。(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張華主張該4天年休假系補休2016年的,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3)張華入職時并未告知其累計工作時間,亦未提供其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明材料,即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對張華在2016年度應當享有年休假是不知情的,張華主張2017年所休4天年休假是補休2016年度的,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確認張華已休2017年年休假4天。
16、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提供的《張華薪酬統計表》記載,張華2017年2月、2018年2月的工資均有“其他應發”160元。
一審法院認為: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與張華在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
關于加班工資差額問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為:10.89元/時×150%×1436.5小時+10.89元/時×200%×1589小時+10.89元/時×300%×184小時-44728.55元-18150元=1206.37元。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應予補足。因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按穗勞人仲案[2018]1957號仲裁裁決支付加班工資差額4850.47元給張華。
關于績效工資問題。張華主張績效工資以500元/月為標準按績效考核成績比例發放。招商局廣州分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系單位的標準格式合同,張華崗位為安管員,不適用績效工資條款,且根據員工工資簽收表的記載普通安管類員工均無績效工資,安管班長、電工、維修工、監控員、消防專員等崗位會發放不同檔次的績效工資,并提供《基層員工薪酬管理辦法》、《張華薪酬統計表》、《2017年8月份工資單簽收表》、《2017年9月科技園項目員工工資簽收表》、《2017年10月科技園項目員工工資簽收表》、《廣州公司2018年2月份工資條簽收表》、《廣州公司2018年3月份工資條簽收表》、工作證(安全班長馬慶懂、安全班長趙清華)、電工證(王自龍)、《員工工資核定通知單》(消防專員胡林波)、《晉升、降級、轉崗、調薪申請表》(監控員鄧志英、維修工王自龍)、《員工轉正審批表》(安管班長樊加付)予以證實。依據現有證據可知,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的部分員工是享有績效工資的,但與張華的工作崗位并不相同,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存在關于績效工資的約定,但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在張華在職期間均未發放績效工資,且張華對此并無異議,可見,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與張華以實際行動變更了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張華主張績效工資,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高溫津貼問題。用人單位按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已按有關規定足額支付2016年6月至10月、2017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給張華。張華主張高溫津貼差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餐補差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餐費補貼屬于工資范圍,招商局廣州分公司關于入職滿一年的員工自第13個月起享有餐費補貼400元/月的規定,屬于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范圍,并不違反同工同酬的相關法律規定。張華主張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的餐費補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年終獎差額問題。張華主張其每月及年度績效考核并不比其他同崗位員工差,參照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其他員工收到的2016年年終獎2700余元、2017年年終獎3100余元,故主張2016年年終獎差額970元、2017年年終獎差額580元。年終獎系用人單位內部的一種激勵機制,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如何發放年終獎。張華在本案中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與其他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應當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張華要求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按照其他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支付其年終獎差額,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問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張華于2018年4月3日申請勞動仲裁,其主張的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已過仲裁時效,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張華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月工資基數為:基本工資1895元/月×12個月+餐費補貼400元/月×10個月+高溫津貼(150元/月×5個月+其他應發160元+年終獎2720元)÷12個月=2530元/月。張華2017年未休年休假6天,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為:2530元/月÷21.75天/月×6天×200%=1396元。
關于差旅費問題。雙方簽訂的《廣州市勞動合同》第五條約定,“如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客觀情況變化,甲方可在乙方約定的工作地點所在城市范圍內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在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發生安置或經濟補償問題。”招商局廣州分公司變更張華的工作地點,并未超出廣州市范圍。張華主張差旅費2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招商局廣州分公司系招商局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招商局公司承擔。招商局廣州分公司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招商局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4850.47元給張華;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應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396元給張華;招商局公司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張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4850.47元給張華。二、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396元給張華。三、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駁回張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負擔,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張華、招商局廣州分公司、招商局公司均沒有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張華負擔5元,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梁小琳
審判員楊玉芬
審判員黃小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廖晞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