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丙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民申1285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丙志、天津巴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終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聯通公司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改判再審申請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主要事實和理由:第一,各方均沒有證據推翻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應當認定其效力,判決巴士公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第二,再審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證據不足。孔德勝在肇事后離開了現場,導致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第三,再審申請人所有的線纜被掛斷,但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解纜處應該24小時有人值守。原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具有疏于管理和維護的主觀過錯,沒有依據。第四,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案發現場的線纜與公交車相比,后者的危險性更大,其應當所負注意程度更高。綜上,再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黃硯麗
審判員王倩
審判員董聲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楠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