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袁秀蘭、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881民初3184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袁秀蘭、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袁秀蘭、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解除被告1袁秀蘭與廉江市××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二、判令被告袁秀蘭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5037.42元以及利息8540.12元(利息暫計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三、判令我行對被告袁秀蘭的抵押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四、判令被告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執行費用等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由所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當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協議依法成立、生效,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被告袁秀蘭因購房資金不足,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申請借款28萬元,2017年7月27日雙方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編號:201799119102號)以及立有《借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7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8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39%,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還款日為每月20號前。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貸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浮50%的標準計收利息,借款人沒按時償付借款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貸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浮100%計收罰息。被告袁秀蘭用位于廉江市河唇鎮城區×××××××××××××××××××××××的房產作抵押,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7)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12486號,被告黎偉自愿對該筆貸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書,被告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愿對該筆貸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在履行完上述手續之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告袁秀蘭發放貸款28萬元。二、被告袁秀蘭已嚴重違約,借款人應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認為,原告為依法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具備金融借貸業務經營權,原告與所有被告簽訂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辦理的借款手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袁秀蘭發放貸款28萬元,已履行合同項下義務。現被告袁秀蘭已嚴重違約,自2020年9月21日后開始不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告袁秀蘭拖欠應還未還本金10741.33元,應收利息8277.95元,拖欠本金逾期利息262.17元,應還未還總金額19281.45元,拖欠期數達到8期,1、根據雙方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中第六條······及第十七條······中的約定,被告袁秀蘭的行為己構成嚴重違約,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金235037.42元以及利息8540.12元(利息暫計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及相關費用,2、根據《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第十三條······中約定,被告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我方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個人購買按揭貸款合同、身份證復印件、保證書、承諾書、婚姻證明,證明被告袁秀蘭向原告按揭貸款28萬元,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我行已對被告發放了貸款28萬元;
2、粵房地他項權證、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被告用廉江市河唇鎮城區×××××××××××××××××××××××作抵押,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7)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12486號,預告不動產證明號: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12020×;
3、逾期未還款查詢、利息計算清單,證明被告袁秀蘭拖欠借款本金235037.42元以及利息7463.35元,(暫計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
被告袁秀蘭、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既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也沒有出庭答辯。
本院查明,被告袁秀蘭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申請借款28萬元,2017年7月27日雙方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編號:201799119102號)以及立有《借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7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8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39%,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貸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浮50%的標準計收利息,借款人沒按時償付借款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貸款合同利率水平上浮100%計收罰息。被告袁秀蘭用位于廉江市河唇鎮城區×××××××××××××××××××××××的房產作抵押,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7)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12486號,被告黎偉自愿對該筆貸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書,被告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愿對該筆貸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在履行完上述手續之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告袁秀蘭發放貸款28萬元。
自2020年9月21日后被告袁秀蘭開始不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告袁秀蘭拖欠應還未還本金10741.33元,應收利息8277.95元,拖欠本金逾期利息262.17元,應還未還總金額19281.45元,拖欠期數達到8期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袁秀蘭于2017年7月27日簽訂《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
二、限被告袁秀蘭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35037.42元及利息8540.12元(2021年5月21日起的利息按原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被告袁秀蘭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給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黎偉、廉江施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袁秀蘭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袁秀蘭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位于廉江市河唇鎮城區×××××××××××××××××××××××,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7)廉江市不動產證明第0012486號)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476.83元,由被告袁秀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謝嘉麗
書記員伍雁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