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01號
判決日期:2021-08-24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格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風動力公司)、原審被告李大華、徐輝專利權權屬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108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賽格威公司上訴稱,春風動力公司已向賽格威公司及員工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內共計24起知識產權類訴訟。基于賽格威公司與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九號機器人有限公司為關聯公司的事實,該24起案件并非簡單的技術爭議,而是兩家上市企業在全地形車這一新車型領域的領先地位之爭,該24起案件將在江蘇省至全國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第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案作為具有重大影響的系列知識產權案之一,應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春風動力公司未作答辯。
李大華、徐輝未作意見陳述。
本院經審查確認,本案為專利權權屬糾紛。賽格威公司上訴主張本案應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為本案為24起系列糾紛案件之一,該24起案件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因本案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四條關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涉案件類型除外?!钡囊幎ǎ撍痉ń忉尣贿m用于本案,賽格威公司依據該司法解釋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專利糾紛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賽格威公司對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江蘇省轄區人民法院管轄不持異議。據此,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南京市、蘇州市、武漢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并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確認原審法院作為賽格威公司住所地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合法適當。綜上,賽格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徐燕如
審判員劉曉梅
審判員詹靖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毛涵
書記員譚秀嬌
判決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