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與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1民初661號
判決日期:2021-08-26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反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將本訴與反訴合并進行了審理。原告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根強,被告蘭州蘭石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宏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訴原告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嶺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57322.43元,垃圾清運費2916557.42元,支付違約金2642171.56元(暫計算至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違約金以被告付款數為基數按年利率7.388%計算至被告付清為止);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87882.4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養護費1531447.4元。以上合計暫定15235381.24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蘭石集團新區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由原告承攬被告蘭石集團新區小區景觀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組織人員、機械設備及時進場,進行了施工。該項目于2015年11月16日竣工驗收合格,2016年5月15日進行了結算,經結算合同內工程價款為42368731.43元,但被告截止目前僅支付35511409元,尚欠6857322.43元工程款未付。而且在施工過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對不屬于原告施工范圍的商業街、裝飾垃圾、綠化地內垃圾進行清理,原告清理后被告予以簽證,經結算垃圾清運費為2916557.42元,該費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根據合同第二部分第10.4款的約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642171.56元。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指示第三方對原告施工范圍外其他項目進行維修,在維修過程中造成原告已完園林工程損毀,給原告造成損失1287882.43元,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另2015年11月16日該工程驗收合格,2017年11月16日養護期屆滿被告就應當接收,但其未予接收,原告在養護期滿后仍進行養護,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超期養護費1531447.4元。
綜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石集團)答辯認為:一、嶺南公司要求蘭石集團支付工程款6857322.43元、垃圾清運費、違約金2642171.56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嶺南公司設計、施工的工程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未妥善解決,且未達到支付條件,蘭石集團為減少損失暫停付款。雙方于2014年8月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嶺南公司為蘭石集團設計、建設蘭石新區小區景觀項目,工程范圍:本項目景觀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包含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木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嶺南公司設計建設項目因設計、施工缺陷,散水及綠化排水不暢,導致嶺南公司綠化養護過程中造成道路及小區景觀鋪裝道路塌陷。同時苗木成活率低,未達合同約定95%的成活比例。缺失苗木經嶺南公司確認后同意從未付工程款中扣除。期間,蘭石集團就維修工程多次函告嶺南公司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限期維修。嶺南公司拒不配合維修,蘭石集團為減少損失聘請第三方進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應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二、嶺南公司要求蘭石集團賠償損失,不應由蘭石集團承擔。蘭石集團已與嶺南公司就施工過程中苗木因工程損壞量在2018年5月30日進行確認扣減,不應由蘭石集團再進行賠償。
三、嶺南公司設計、建設的工程始終存在質量問題,質保期內也未能妥善解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嶺南公司應對所設計建設工程維修至驗收合格為止。不存在超期養護情形,蘭石集團不應承擔養護費用。
綜上,嶺南公司設計建設的景觀項目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履行質保責任。蘭石集團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嶺南公司的訴訟請求。
蘭石集團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嶺南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苗木缺失扣減費用2304492.55元;2、判令嶺南公司承擔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維修費用3405359.09元;3、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嶺南公司因設計施工的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其中綠化苗木未達到合同標準,經雙方確認苗木量差額費用2304492.55元。2014年8月嶺南文旅承包設計、施工蘭石新區小區景觀項目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約定項目工程范圍:本項目景觀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包含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因嶺南文旅景觀園林綠化成活率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蘭石集團與嶺南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就新區家園景觀林質保驗收現場現有苗木數量進行確認。嶺南公司同意苗木缺失費用按本項目結算價格扣除。苗木差額費用應當由嶺南公司承擔。
二、嶺南公司設計、施工的工程項目中綠化排水及散水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景觀園林鋪裝道路及小區道路多處塌陷,蘭石集團要求嶺南公司維修無果后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3505359.03元應由嶺南公司承擔。
2014年8月雙方簽訂《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嶺南公司設計施工的工程項目因散水及綠化排水不暢,導致嶺南公司在養護過程中造成道路及小區景觀鋪裝道路多處塌陷。期間,蘭石集團就維修工程多次函告嶺南公司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限期維修。嶺南公司拒不配合維修,蘭石集團為減少損失聘請第三方進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應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綜上,嶺南公司設計施工的景觀項目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不履行合同義務,給蘭石集團造成損失,侵害了蘭石集團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裁判。
嶺南公司答辯認為,一、對于苗木質量簽訂的統計表的真實性認可,但對于蘭石集團的訴訟請求不認可。因為,首先在施工過程中,蘭州新區經常停水,供水壓力不足,致使苗木施工過程中無法正常澆灌,所以導致苗木養護結束后成活率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成活率,達不到成活率的原因不是嶺南公司造成的,另外合同約定的成活率為95%,而統計表均是按照100%計算的,超出部分也不應該由嶺南公司承擔。
二、對于蘭石集團單方制作的費用明細表和結算,嶺南公司不予認可。對于維修費用,嶺南公司也不認可,因為嶺南公司只負責涉案工程的園林景觀和綠化工程,根據蘭石集團提交的照片,維修均是蘭石集團對主體工程進行維修的照片,該工程不是嶺南公司施工的,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不應該由嶺南公司承擔。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蘭石集團的反訴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訴原告嶺南公司庭審中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證明:原告的名稱由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第二組證據:1、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證明:1、原告承攬了被告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2、合同第二部分6.1約定:甲方簽發開工令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暫定造價的10%作為工程預付款;6.2約定工程進度款按照月形象進度的80%支付,完成初驗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暫定造價的85%,結算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余下5%的質保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項。3、合同第二部分10.4約定甲方須按時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作為違約金。
第三組證據:1、工程開工報告兩份,2、停工申請表,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及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證明:1、涉案工程于2014年8月5日開工。2、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經被告同意后原告進行施工的事實。3、涉案工程因進入冬季寒冷階段,無法正常施工,經被告同意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停工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1、關于申請蘭石小區綠化竣工驗收的報告,2、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3、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證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16日竣工驗收合格。
第五組證據:1、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報告書,2、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結算附件資料(一)。證明:1、證明經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原、被告確認涉案工程結算總價為42368731.43元(不含垃圾清運費)。2、小游園養護費為每月94424.7元,喬木養護費為2.2元每月每棵,喬木數量為6802棵。
第六組證據:1、通知,2、報告,3、工程聯系單,4、蘭石集團保障房綠化土方單價情況說明,5、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結算附件資料(二)。證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對合同外垃圾進行清運,垃圾清運費應由蘭石集團單獨與原告結算,未進入工程總結算、2、原告共計清運垃圾土方量41416.6063立方米,每方垃圾清運單價為70.42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垃圾清運費2916557.42元。
第七組證據:1、2016-003號工程聯系單、蘭石小區各施工單位破壞景觀工程清單表、照片6張,2、2016-05-12工程聯系單、蘭石景墻二維修工程量、工程預算書、照片3張,3、004號工程聯系單、蘭石24#樓簽證工程量、照片3張,4、2016年9月26日工程聯系單、蘭石小區綠化破壞工程量、照片3張,5、2016-10-09號工程聯系單、蘭石24#北側花園維修工程量、工程預算書、照片3張。
證明:被告其它項目施工、維修致使原告已經完工的園林景觀工程損毀,原告重新進行施工,被告分別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14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26日、2016年10月26日進行了確認,每個聯系單確認的價款分別為96244元、217319.65元、19764元、45746.2元、908808.58元,合計給原告造成損失1287882.43元。
第八組證據:1、質保期滿整改驗收記錄單。證明:質保期屆滿后被告一直拒絕接受工程,涉案工程于2019年4月12日才進行了移交,原告超期養護14個月,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額外養護的養護費。
第九組證據:1、流動資金結算合同。證明:原告貸款年利率為7.388%。
第十組證據:1、建筑業統一發票6張。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開具的發票金額為42368731.43元。
蘭石集團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沒有異議;
對第二組證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沒有異議。補充如下:合同不僅約定了付款方式,還有違約責任,同時約定了原告所承包的工程范圍,包括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木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同時施工圖設計內容中,應做到可能影響景觀之相關設施檢討,包括污水、下水道、水供應、電力、電信、光纖、燃氣、暴雨集水及照明等,同時應與建筑師及給排水工程師協商所有基地排水問題,包括地表、底層及暴雨洪峰排水措施等。同時合同約定實施項目中施工所需的臨水臨電由甲方提供水源及主電源,由乙方安裝計量表,費用由乙方自理。在違約責任中約定,如果工程質量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不給予組織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乙方必須立即改正,直至合格。質量保修責任約定,本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保修,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后2日內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修理的,甲方可委托他人進行修理,費用從乙方質量保修金中扣除。
對第三組證據的兩份開工報告真實性和證明目的無異議;對停工申請表無異議;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無異議。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沒有異議。補充如下:施工方案中第五章第十一條約定了給排水施工,嶺南公司設計建設的園林工程項目給排水未達到合格標準。
對第四組證據中綠化竣工驗收報告沒有異議;對施工單位竣工報告沒有異議;對于竣工驗收記錄也沒有異議。
對第五組證據中的結算審核報告沒有異議;對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結算附件資料(一),對小游園養護費用、喬木養護費用有異議,相關結算費用由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已對園林審計項目進行審計結算。
對第六組證據中的通知,因原告提交的復印件,對真實性無法確認;對報告沒有異議;對工程聯系單無異議,對蘭石集團保障房綠化土方單價情況說明沒有異議,對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結算附件資料(二),其中內容均無我公司負責人或者現場工作人員簽字,不予認可。
對第七組證據中2016-003號工程聯系單,沒有蘭石集團甲方代表確認簽字;對2016-05-12工程聯系單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中載明2015年10月23日由于市政中水管道堵塞,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污水倒灌,化糞池坍塌,現場負責人簽署的意見為現場情況屬實,工程量以監理審核計算為準,返工費用應由市政管網施工單位承擔,不應認定為蘭石集團承擔責任;對004號工程聯系單并無甲方現場負責人簽字蓋章,對此不予認可。2016年9月16日工程聯系單無甲方現場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不予認可。2016-10-09號工程聯系單,明確載明2016年7月19日晚間暴雨(7月28日我司將供水管網挖開,現場試水后發現我司供水管完好無損,沒有漏水現象,經由甲方出城入園項目組與規劃發展部現場判定塌陷非我方原因)導致我司已竣工的北側花壇大面積開裂,工程聯系單載明的內容充分說明嶺南園林在24號樓設計建設施工范圍的園林景觀無排水、抗暴雨的功能。
對第八組證據中的質保期滿整改驗收記錄單證明目的有異議,其中明確記錄了嶺南園林需整改的工程內容,證明截止2019年4月12日嶺南園林所承建工程項目仍然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工程質量問題仍未能妥善解決,直至2019年5月16日僅對所承接工程項目中蘭石家園綠化給水設施、蘭石家園綠化種植苗木、草坪項目進行質保驗收,其他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嶺南園林未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單也未由甲方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驗收。嶺南園林截止2019年5月16日仍在整改相關工程。
第九組證據流動資金結算合同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予質證。
對第十組證據發票無異議。
蘭石集團為反駁嶺南公司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證明目的:1、2014年8月,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與蘭石集團簽訂合同。2、合同中對景觀設計專項條款明確約定施工圖設計內容包含“4、與建筑師給排水工程師協調所有地基排水問題,包括地表、底層及暴雨洪峰排水措施”等。3、合同中對景觀工程施工專項條款明確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本項目景觀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包含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木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
第二組證據:1、《關于蘭石小區后期維護的承諾函》,2016年12月4日嶺南公司出具。2、《新區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專題協調會會議紀要》規劃發展部紀【2017】3號、《發文表》2017年4月26日。3、《聯系函》,2017年6月21日蘭石物業向嶺南公司送達。4、《聯系函》,2017年7月5日蘭石集團規劃發展部向嶺南公司送達。5、《工作聯系函》3份,2017年7月14日蘭石集團規劃發展部向嶺南公司送達。6、《關于蘭石集團新區保障房景觀項目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遺留事項處理的函》,2019年1月23日向嶺南公司送達。7、現場照片。8、《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新區家園》(質保驗收現場有苗木統計表)2份,2018年5月30日經嶺南園林確認;《工程預算書》(質保驗收缺失苗木扣減費用)。
證明:1、嶺南公司施工項目長期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因綠化排水及散水施工缺陷,造成多處地點出現積水、塌陷。2、嶺南公司同意對苗木差量在尾款中扣除,費用共計2304492.55元。
第三組證據:1、《關于工程項目款支付的函》,2019年1月11日出具。2、付款憑證共計33張。3、《頂賬協議》,蘭州蘭石集團蘭駝農業裝備有限公司、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折抵車輛2臺價值477600元。
證明:嶺南園林2019年1月向蘭石集團確認蘭石集團已支付工程款4237萬元,未付清款項587萬元。
嶺南公司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的事項以合同內容約定為準。第二組證據的第一份《關于蘭石小區后期維護的承諾函》的真實性無異議,該承諾僅是在質保期內對質保工作的正常承諾。關于第二份證據《新區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專題協調會會議紀要》,該證據僅為被告方單方面制作,并不能證明相關質量問題的存在。對于第三份《聯系函》也是原告方在質保期內對質保工作的正常承諾,并不能證明質量問題的存在。第四份《聯系函》,該證據證明被告方主體散水工程施工給原告施工的景觀工程造成了較大的損害,責任不在原告方。第五、六份回去核實之后,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對第七、八份證據不認可,因為現場照片的形成時間不確認,質保期內還是期滿形成的不能確定,而且根據照片無法判斷缺陷原因是哪方造成的,涉案項目原告僅僅承包了園林工程,土建其他工程由第三方單位承建。對于第八份證據中的苗木統計表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證明原告在質保期屆滿之后,仍然對工程進行了養護,被告應當支付養護費。對工程預算書不認可,其中沒有任何單位簽字蓋章,也沒有得到原告的認可,系被告方單方面制作。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證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對第三組證據中的《關于工程項目款支付的函》真實性原告回去核實之后發表書面質證意見;對于付款明細、憑證,原告實際收到的工程款為35511409元,不是被告所舉證的36500000元,其中對被告舉證的扣水電費原告不認可,另外關于車輛抵頂,當時僅僅簽訂了三方協議,第三方并沒有將車輛交付原告,被告也沒有向第三方交付款項,實際上該協議沒有履行,不能計入已付工程款。綜上,被告的證明目的不成立。
反訴原告蘭石集團針對反訴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證明:1、2014年8月,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與蘭石集團簽訂合同。工程承包范圍為:本項目景觀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包含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木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2、合同中對景觀設計專項條款明確約定施工圖設計內容包含與建筑師給排水工程師協調所有地基排水問題,包括地表、底層及暴雨洪峰排水措施等。3、合同中12.3質量保修責任嶺南公司不在約定期限內維修,蘭石集團可委托他人進行維修,費用從質保金內扣除。
第二組證據:1、《關于蘭石小區后期維護的承諾函》,2016年12月4日嶺南公司出具。2、《新區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專題協調會會議紀要》規劃發展部紀【2017】3號、《發文表》2017年4月26日。3、《聯系函》,2017年6月21日蘭石物業向嶺南公司送達。4、《聯系函》,2017年7月5日蘭石集團規劃發展部向嶺南公司送達。5、《工作聯系函》3份,2017年7月14日蘭石集團規劃發展部向嶺南公司送達。6、《關于蘭石集團新區保障房景觀項目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遺留事項處理的函》,2019年1月23日向嶺南公司送達。7、《施工合同》2016年8月10日簽訂。8、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西門口內側道路塌陷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07(兩頁)、現場照片8頁。9、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23#樓單元門口前塌陷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04(兩頁)、現場照片9頁。10、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23#樓單元門口西側道路塌陷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2017-001、《工程簽證單》2017-001、現場照片3頁。11、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西門口籃球場下沉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2017-002、《工程簽證單》2017-002、現場照片3頁。12、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18#樓東側道路塌陷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20(兩頁)、現場照片6頁。13、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西門口外御火鍋門口下沉搶修)《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聯系單》2017-005、《工程簽證單》2017-005(兩頁)、現場照片9頁。14、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工程(道路搶修工程)《工程結算書》。15、《工程簽證單》33份,編號為:2017-020-3、2017-021-3、2017-022-3、2017-023-3、2017-002-3、2017-004-3、2017-011-3、2017-009-3、2017-008-3、2017-010-3、2017-001-3、2017-003-3、2016-024-3、2017-007-3、2017-006-3、2017-014-3、2016-015-3、2016-023-3、2016-022-3、2016-003-3、2016-001-3、2016-002-3、2016-016-3、2016-009-3、2016-017-3、2017-005-3、2016-010-3、2016-011-3、2016-012-3、2016-021-3、2017-017-3、2017-012-3、2017-013-3;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改造公司《工程結算書》。16、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23#樓北側路面《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03、《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17、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24#樓北側園路《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16、《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18、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25#樓北側雨污水管網《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17、《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19、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26#樓南側路面《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05、《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20、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26#樓東側路面《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04、《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21、蘭石新區家園搶修工程天華煙酒超市維修工程《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2016-013、《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22、蘭石新區家園23#、24#、25#、26#、天華超市搶修工程《工程結算書》2份。
證明:嶺南公司施工項目長期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因綠化排水及散水施工缺陷,造成多處地點出現積水、塌陷,多處地段存在安全隱患。期間多次函告知要求維修,嶺南公司拒不維修,蘭石集團為減少損失,排除安全隱患,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共計產生費用3405359.03元,根據合同約定應由嶺南公司承擔。
第三組證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新區家園》(質保驗收現場現有苗木統計表)2份,2018年5月30日經嶺南園林確認;《工程預算書》(質保驗收缺失苗木扣減費用)
證明:經嶺南公司確認同意最終差量費用由嶺南工程尾款中扣除。費用按項目結算價格扣除,經核算費用共計2304492.55元,應由嶺南公司承擔。
嶺南公司質證意見:對于第一組證據,對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以合同約定為準,另外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僅僅承擔的是排水基礎的協調問題,而不是對排水進行設計施工,排水實際上是由主體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
對第二組證據中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承諾書僅僅是在質保期內對原告質保責任的正常承諾。對于證據2、3、4、5,嶺南公司雖然參加了蘭石集團的會議,并對聯系函進行了接收,但是聯系函所記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客觀,首先對于嶺南公司的綠化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蘭石集團未提出任何異議,也進行了驗收,驗收結果為合格,蘭石集團在質保期即將屆滿的情況下發出聯系函只是為了拖延付款。其次,聯系函中記載的塌陷,是主體施工單位施工內容,該塌陷與嶺南公司無關。再次,臨街鋪裝工程連接的是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口,排水系統并不是嶺南公司設計施工的。對于證據6,嶺南公司的工作人員簽收,但反映的工程內容及相關問題不屬實,質證意見同證據2、3、4、5。另外補充一點,該聯系函是在質保期屆滿之后一年多才發出的,已經超過了嶺南公司的質保責任。對證據7至證據23,首先施工合同是蘭石集團和關聯公司簽訂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然后對于所有的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工程結算、工程移交單等其他證據,蘭石集團未通知嶺南公司,嶺南公司不知情,對其真實性不清楚,而且根據蘭石集團的證據可以看出維修范圍均是主體工程的散水等工程,而不是對園林景觀工程的維修,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不應該由嶺南公司承擔。
對第三組證據,苗木統計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苗木成活率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原因是由于新區經常停水,供水壓力不足,致使苗木施工過程中無法正常澆灌,所以導致苗木養護結束后成活率達不到合同約定成活率,達不到成活率的根本原因不是嶺南公司造成的,另外合同約定的成活率為95%,統計表均是按照100%計算的,超出的部分也不應該由嶺南公司承擔。對工程預算書的真實性有異議,該預算書沒有專業機構的簽字蓋章,也沒有嶺南公司的簽字認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綜上,蘭石集團主張的費用不應由嶺南公司承擔。
嶺南公司為反駁蘭石集團的反訴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園建維修切塊專業施工合同,2、工程結算款審批表,3、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維修施工合同、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維修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4、2017年9月18日工程進度款審批表、2017年9月20日增值稅普通發票、蘭石小區景觀園建維修進度款初步審批表、2018年5月15日工程結算款審批表、2018年5月16日增值稅普通發票、蘭石小區景觀園建維修結算收方表、質保金支付申請表、2019年5月15日增值稅普通發票。
證明:嶺南公司在質保期內將屬于質保范圍內的工程發包給寇雙柱、馬永功進行維修,嶺南公司履行了質保義務。
第二組證據:1、關于蘭石新區保障房維修項目的回復函,2、關于蘭石集團提出問題的回函,3、工作聯系函,4、關于蘭石新區家園26#樓東側路面塌陷的回復函。
證明:1、嶺南公司對不屬于質保范圍內的工程向蘭石集團進行了回復。2、室外道路路面塌陷不屬于嶺南公司質保范圍,蘭石集團自行維修并對給嶺南公司造成的苗木損失進行簽證的事實。
蘭石集團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發票都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嶺南公司對部分園區塌陷及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維修范圍也是在蘭石小區南門及景觀墻部分區域,并不是嶺南公司主張的籃球場及其他園區綠化道路維修的范圍。
對第二組證據,對于嶺南公司舉證的以上函件我們未收到,其函件內容中提到的嶺南公司已經知道蘭石集團向其主張要求修復園區內存在質量問題的園區塌陷路面及苗木。對于2017年6月30日的函件中,嶺南公司不承認綠化灌溉造成路面塌陷存在的問題,又提出綠化水無法排除,基于植物的生長特性不停止澆灌,前后矛盾。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中約定嶺南公司作為專業的綠化公司,應該在綠化排水中充分考慮到設計及施工內容,事實證明因為排水不暢造成路面多處塌陷,嶺南公司至今沒有維修完成園區內的塌陷路面。
案件審理中,嶺南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案涉項目中編號為2016-05-12的工程聯系單及蘭石景墻二維修工程量、編號為2016-10-09的工程聯系單及蘭石24#北側花園維修工程量的造價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其鑒定申請,并以(2020)甘01蘭審司委170號鑒定委托書委托甘肅信諾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甘肅信諾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2020甘信鑒字第173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編號為2016-05-12的工程聯系單及蘭石景墻二維修工程量造價206305.71元,編號為2016-10-09的工程聯系單及蘭石24#北側花園維修工程量造價502740.86元,合計709046.57元。經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鑒定報告并質證,嶺南公司對該鑒定報告無異議。蘭石集團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認為該報告在取費和工程計價方面不合理、不充分,鑒定結果失實。鑒定機構對蘭石集團提出的異議,于2020年10月16日進行書面答復,并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調整后的造價為可確定部分為:705352.93元,待確定部分為3760.57元,該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選擇采信。經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鑒定機構的書面異議答復,嶺南公司對該異議答復無異議。蘭石集團繼續對編號為2016-05-12的工程聯系單中景墻二維修工程量提出異議,認為嶺南公司向鑒定機構提交的證據與當庭提交的證據存在不同,其中向鑒定機構提交的《蘭石景墻二維修工程量》分項工程表中多出“24項、垃圾外運工程造價91357.03元”。鑒定機構對此項異議進行了再次答復:“我公司將上述編號為2016-20-09的工程聯系單中景墻二第24項垃圾外運工程造價91357.13元單獨列出,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選擇采信。”經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再次答復,雙方均認可鑒定機構的答復意見。嶺南公司為作此項鑒定支付鑒定費17200.00元。
案件審理中,蘭石集團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蘭石集團新區小區景觀綠化及路面受損(包括路面塌陷、開裂等)與景觀工程設計施工缺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損區域修復(或重建)方案及修復(重建)所需費用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其鑒定申請,并依法以(2020)甘01蘭審司委257號司法鑒定、評估委托書委托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申請人蘭石集團交納勘驗費50000元,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驗后出具了檢測方案,蘭石集團未選定檢測內容、未繳納剩余費用,致使鑒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鑒定機構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退案函,停止該項鑒定,將案件退回。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均有爭議的證據,合議庭將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并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證據進行綜合評議,以確定該證據是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8月,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甲方,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設計施工一體化合同》,約定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面積約172986平方米(不包含道路)由乙方采取設計及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的模式實施建設。(注:本項目園林景觀施工由乙方負責完成,景觀規劃設計由乙方具有風景園林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的全資子公司東莞市嶺南景觀及市政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完成。)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8月5日(以甲方發出的開工令為準)。計劃竣工日期:2015年5月1日。工期總日歷天數:暫定約269天,其中設計工期約60天,施工工期約209天,最終以雙方確定的實際工期為準。質量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合格標準。質量保修期:本項目質量保修期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土建工程保修期為貳年;綠化種植工程保修期為貳年;噴泉、噴灌工程保修期為貳年;防水工程保修期為伍年;其它附屬工程保修期為貳年。合同價款:1、合同含稅總價:暫定肆仟叁佰貳拾伍萬元(人民幣)¥:43250000.00元,最終以乙方根據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編制,并經雙方確認的實際工程造價為準。2、本項目景觀設計費收費標準為人民幣13元/平方米,設計費總額為¥2248818.00元(大寫:貳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3、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時也為了體現承包方的最大誠意,承包方承諾不收取設計費用。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該合同第一部分景觀設計專項條款第三條設計內容及要求3.2.1約定:設計工作包括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后期服務三個階段,乙方應完成三個階段的全部工作,并承擔深化設計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而出現的反復修改的工作責任。該合同第二部分景觀工程施工專項條款一、“工程概況”1.2.1約定:本工程承包范圍為:本項目景觀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包含景觀鋪裝、水景、裝飾小品、綠化苗木栽植及配套水、電管網等內容,具體以施工圖為準。1.2.2約定:本工程承包范圍不包含消防道路施工、大門施工及種植土回填。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蓋章,蘭石集團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嶺南公司加蓋公司印章。1.2.3約定:本工程回填種植土必須進行改良及鹽堿化防治,該部分費用不包含在本合同單方造價內,且該部分費用由甲方承擔,實際發生費用以施工單位上報預算并經建設單位審核造價為準。二、承包方式2.1約定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2.2約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分包。六、工程款的支付6.1工程預付款(備料款):甲方簽發開工令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暫定造價的10%作為工程預付款。6.2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按照月形象進度的80%支付,完工初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暫定造價的85%,結算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余下5%作為質保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項。6.3在工程款支付期間由于涉及到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等而產生的工程造價費用,參照工程量清單價格與進度款同期支付。6.4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結算價的95%時,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提供與工程結算同等數額的發票。七、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7.1竣工驗收及苗木養護本項目按照約定工期及施工內容實行驗收、結算、支付工程款及計算養護期。當乙方完成所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并達到工程竣工驗收標準且工程資料齊全時,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組織各部門單位進行工程驗收。甲方在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后1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5天內給予驗收合格或提出修改意見。甲方無合理理由不驗收或拖延驗收,或者未經驗收該工程投入使用,視為該工程已經甲方驗收合格。如本項目分區域在甲方發出開工令之日起約定工期滿后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全部按期完工的,延期在1個月內的,待工程全部完工后再統一驗收、結算,延期超過1個月時間,仍然不能完成剩余工程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進行甩項驗收,已完工部分以單位工程為單元進行交工驗收、結算及支付,未完工部分作甩項處理,待完工后另行驗收和結算。苗木養護期為施工完畢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貳年,養護期滿后,成活率為95%,長勢良好、無病蟲害。八、工程變更、簽證8.1工程變更(含設計修改通知、甲方變更通知單、施工單位技術核定單)均須經甲方認可后,方可作為有效施工圖,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凡經甲方審核的變更單,乙方必須按變更內容組織施工。8.2在工程進行中,所有產生的變更、工程量增減等必須以設計變更通知單明確內容作為結算依據。十、違約責任10.4甲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款,若逾期支付,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作為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嶺南公司按合同內容進行了設計施工,于2014年7月28日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組織報告》獲得批準,于2014年7月29日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開工報告》,監理公司批準于2014年8月5日開工。2015年10月26日,嶺南公司向蘭石集團、蘭石物業服務公司提出《關于申請蘭石小區綠化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對該公司承建的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工程截止2015年10月25日已完成的小區內及商業街所有合同內園建、水電、綠化分項工程(綠化除經十一路道路施工場地未及時移交錯過苗木栽植季節,等來年春季補植)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同意進入驗收程序,上報甲方批準。”2015年11月16日,經建設單位蘭石集團、監理單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嶺南園林設計有限公司共同驗收,四方共同簽署《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綜合驗收結論為:合格。2019年5月16日,嶺南公司向蘭石物業服務公司交付了蘭石小區景觀項目,雙方簽署了《蘭石集團“出城入園”建設項目工程(質保期滿)驗收單》。
2016年5月,經蘭石集團委托,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嶺南公司承建的“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進行了結算審核,并于2016年5月31出具了《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結算審核報告》(STECC-2016-4100-0028號),審核結論為:該工程此次送審的竣工結算金額為52664266.62元,經審核并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核對確認,核減結算金額10295535.19元,審定竣工結算金額為42368731.43元。建設單位蘭石集團、施工單位嶺南公司和審核單位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共同在《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嶺南公司在綠化施工過程中,由于蘭石集團新區保障房項目已進入裝修入住階段,施工區域內堆放較多建筑及裝修垃圾,影響平整綠化區域及鋪填種植土,為了避免因交叉施工引起耽誤工期,蘭石集團出城入園項目部于2014年11月10日向嶺南公司發出《通知》,要求“你公司(嶺南公司)自行清理區域內的各種垃圾,為自己騰出工作面,清運垃圾工程量由現場監督員黃文輝及希地監理公司確認。”2015年1月22日嶺南公司就施工區域垃圾清運工程量向蘭石集團及監理單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交編號為LS-08號的《工程聯系單》,呈報南商業街及小區內裝飾垃圾、綠化地垃圾及垃圾土方清理工程量,總計41416.6063立方米。蘭石集團現場監督員黃文輝簽署意見“現場情況屬實,所有拉運費用均由各區域內的主包施工單位承擔。”監理單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嶺南公司的人員在該聯系單上簽字、蓋章。對嶺南公司完成的垃圾清運工程量的結算問題,蘭石集團委托進行結算審計的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出具《蘭石集團保障房綠化土方單價情況說明》,內容:“受貴公司委托,我單位在審核蘭石保障房一期綠化項目時中,發現綠化施工單位簽單中存在主樓建筑垃圾外運項目,甲方現場代表簽署意見為‘現場情況屬實,所有拉運費用均由各區域內的主包施工單位承擔。’我工作組認為,建筑裝飾垃圾為主包施工單位垃圾,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屬主包單位工作內容,現綠化單位施工,應從總包單位扣除此項費用,單獨和綠化單位結算,不該進入結算總價。總包單位去年已全部審核完畢,此項費用若計入綠化結算總價,費用重復。應甲方要求,按甲方文價(件)規定,垃圾外運按19公里進行結算,我單位最終審核每立方垃圾單價為70.42元。”根據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核的意見,嶺南公司垃圾清運工程款共計2916557.42元(41416.6063立方米×70.42元/立方)。
案涉工程由北京思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核結算后,因綠化地升井、其他施工破壞綠化地等原因,嶺南公司對被破壞的綠化地、綠化苗木、花池、景墻進行了修復,①于2016年6月1日形成編號2016-003號《工程聯系單》,工程內容為綠化地升井、主體單位因維修管道破壞綠化地、綠化苗木及綠化給水管修復,工程量合計96244.0元。監理單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工程聯系單上簽署意見“工程量屬實”,并在工程清單表上蓋章,蘭石物業公司在《工程聯系單》上簽署意見“所述量屬實,具體價格由結算部門審核確定。”②2016年6月12日形成編號2016-05-12《工程聯系單》,施工內容為景墻二花池、景墻二拆除重建,嶺南公司所作工程預算為217319.65元。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工程屬實”,蘭石物業公司簽署意見“所述量屬實,具體費用由結算部門審核確定。”蘭石集團現場負責人黃文輝簽署意見“現場情況屬實,工程量以監理審核結果為準,返工費應由市政管網施工單位承擔。”③2016年8月17日形成編號004號《工程聯系單》,施工內容為24#樓北側維修破壞的綠化草坪與鋪裝,簽證工程量綜合合價19764元。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工程量屬實”,蘭石物業公司簽署意見“所述量屬實,具體價格由結算部門審核確定。”④2016年9月16日形成無編號《工程聯系單》,施工內容為蘭石小區管道、散水維修破壞苗木,工程量綜合合價45746.2元。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工程量屬實”,蘭石物業公司簽署意見“所述量屬實,價格由結算部進行審核確認。”⑤2016年10月26日形成編號2016-10-09《工程聯系單》,施工內容為24#樓北側花壇重建,嶺南公司所作工程預算為908808.58元。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工程量屬實”,蘭石物業公司、出城入園驗收組也簽字蓋章。因雙方對上述五份工程聯系單所涉施工項目及工程造價各持己見,嶺南公司申請對2016-05-12號工程聯系單蘭石景墻維修工程量、2016-10-09工程聯系單及蘭石24#樓北側花園維修工程量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肅信諾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造價鑒定,根據該公司出具的2020甘信鑒字第173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及兩次異議答復,蘭石景墻維修工程量和24#樓北側花園維修工程量工程造價兩項工程最終鑒定結論為613995.9元。嶺南公司支付鑒定費用17200元。
2019年1月11日,嶺南公司向蘭石集團發出《關于工程項目款支付的函》,認可“截至2018年12月30日,貴方應支付4237萬元的工程款,尚有587萬元的工程款未付”,請求蘭石集團按合同約定支付相關款項。蘭石集團提交的33份付款憑證證明截止嶺南公司起訴前已支付工程款36500000元,尚有5868731.43元未付。嶺南公司已按結算審核的合同內工程造價42368731.43元向蘭石集團出具了工程款發票。
再查明,嶺南公司施工的蘭石小區景觀項目完工后,雙方于2015年11月26日進行了竣工驗收。2016年12月4日,嶺南公司向蘭石集團出具《關于蘭石小區后期維護的承諾書》,內容:“蘭石小區一期項目自2015年11月19日驗收合格后正式進入養護期,根據合同規定,養護期兩年,截止2017年11月19日止。今年以來,苗木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死亡,硬質鋪裝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塌陷開裂,目前苗木的防寒保溫工作進度緩慢,針對以上問題,我公司項目部承諾:一、我方仍然會嚴格執行合同,養護期內按照規范養護,明年春季將對所有死亡苗木進行更換補植工作,以期為小區業主提供環境優美、適宜人居的居住環境。二、加快防寒保溫工作的進行,全力爭取在本月中旬完成防寒保溫工作以保證苗木的成活。三、明年春季對合同范圍內由我項目部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塌陷開裂的園建部分進行全面維修工作,嚴格按照規范施工以保證施工質量。”2017年4月,蘭石集團規劃發展部就新區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召開專題協調會,主要對中建三局承建的蘭石新區工業園區行政樓景觀綠化項目、嶺南公司承建的蘭石家園景觀綠化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協調,并形成會議紀要,嶺南公司派人參加了會議。此后,雙方多次就綠化地出現坑洞及下沉、雨后排水、苗木補植等問題進行聯系協調,蘭石集團認為小區道路塌陷等系嶺南公司施工的綠化項目灌溉、排水不暢所致,嶺南公司認為小區道路塌陷與其綠化灌溉無關,不認同蘭石集團的意見。
2016年8月,蘭石集團與蘭州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蘭石新區家園散水及道路鋪裝排水系統進行改造、路面搶修等維修工程,共計產生費用3405359.03元。
2018年5月30日,蘭石集團與嶺南公司共同簽署《蘭石集團新區蘭石小區景觀項目-新區家園(質保驗收現場現有苗木統計表)》,雙方對現存苗木數量進行了確認,確定缺失苗木差量1450株,嶺南公司現場人員胡越簽署意見“最終差量費用由嶺南工程尾款中扣除”(此費用按本項目結算價格扣除),并加蓋“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印章。
又查明,2018年2月27日,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為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68731.43元、垃圾清運費2916557.42元,共計8785288.85元;
二、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11月15日,以欠款數額6521024.4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2017年11月16日至實際付款之日,以欠款數額8785288.85元[6521024.41元+質保金2264264.4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損失775750.1元;
四、駁回本訴原告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13212元,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4700元,蘭州蘭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98512元;鑒定費17200元,由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5884元,由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新宇
審判員李志勇
審?判?員邢定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婧
書記員魏鳳仙
書記員鄭旭
判決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