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建林、苗志偉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81民初3391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建林與被告苗志偉、苗守偉、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連建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正陽、荊浩、被告苗志偉、苗守偉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武召、韓志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二建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連建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苗志偉、苗守偉、二建公司賠償連建林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等共計148241.96元。事實和理由:二建公司承建位于鞏義市,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苗志偉、苗守偉。2020年3月中旬,苗志偉、苗守偉讓連建林到該工地從事外墻保溫工作,約定每日工資280元。2020年3月30日下午6時左右,連建林在該工地工作時從約7米高的地方墜落受傷,被工友送至鞏義市骨科醫院治療。苗志偉、苗守偉已將連建林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支付完畢,但未支付其他費用。后連建林多次向苗志偉、苗守偉討要賠償款,苗志偉、苗守偉僅支付了40000元,其余費用并未支付。因二建公司對案涉工地負有安全防護義務,連建林發生安全事故,二建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連建林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如訴。
苗志偉、苗守偉共同辯稱,苗志偉、苗守偉與連建林之間系勞務關系,應按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連建林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50%的責任。事故發生后,連建林與苗志偉、苗守偉之間已就該起事故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且苗志偉、苗守偉已按協議履行了全部義務,連建林至今對該協議并未提出異議,連建林再次主張賠償事宜沒有事實依據。截止起訴日,苗志偉、苗守偉已經賠償給連建林71662.05元。
二建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苗志偉、苗守偉共同分包了鞏義市回郭鎮裕恒秀園小區建設的部分工程。連建林為苗志偉、苗守偉提供勞務,在案涉工地上從事外墻保溫工作,雙方約定日工資280元。2020年3月30日18時左右,連建林在工作中從高處墜落受傷。連建林在當日被送往鞏義市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39天,入院診斷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伴橈神經損傷,右肘關節脫位,右鎖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胸鎖關節脫位,面部皮膚挫裂傷、右尺骨冠狀突骨折,雙肺下葉挫傷,右股骨大轉子骨折。住院期間共計花費醫療費29662.05元,苗志偉、苗守偉將住院期間醫療費已支付完畢。住院期間,苗志偉、苗守偉支付連建林生活費1000元。苗志偉、苗守偉庭審中稱苗守偉于2020年4月19日通過親屬向連建林支付1000現金,但苗守偉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連建林對此也不予認可,本院對該1000現金不予認定。
經連建林申請,本院委托鄭州新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連建林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損傷進行了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及住院期間、出院后護理人數、后續治療費用評定。2021年4月23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連建林右肘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270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住院期間護理人數遵醫囑、出院后護理人數建議1人,后續費用為13000元。此次鑒定費用1900元。2021年4月8日,連建林到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88醫院檢查,為此花費350元。
2020年6月1日,連建林父親連運蘭與苗志偉簽訂協議一份,雙方商定針對連建林在苗志偉工地摔傷一事,經村支兩委調解,由苗志偉一次性付清40000元,一個月內付清,以后再無糾紛。苗志偉于2020年6月10日向連建林支付40000元。但該協議上并沒有連建林簽字,且連建林不同意該協議商定的賠償數額。后連建林向苗志偉、苗守偉討要賠償款,苗志偉、苗守偉拒不支付,雙方引發糾紛,故連建林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如訴。
同時查明,連建林系農村戶口,無固定工作,平時在苗找占村生活,定殘日時已年滿50周歲。連建林的被扶養人系其父親連運蘭、母親高素琴,二人均系農村戶口。連運蘭、高素琴的扶養人為包括連建林在內的3人。連運蘭于1949年9月6日出生,高素琴于1949年3月5日出生,連建林定殘時其父親連運蘭年滿71周歲,其母親高素琴年滿72周歲
判決結果
一、苗志偉、苗守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連建林各項損失22200.34元;
二、駁回連建林的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苗志偉、苗守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4元,減半收取1632元,由被告苗志偉、苗守偉共同負擔244元,原告連建林負擔13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于收到交納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交費賬戶: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93×××60;開戶行:鄭州銀行農業東路支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康明慧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