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23民初1434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榆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帥帥,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6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為標準,自2018年7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1月24日的利息為75676.56元;以25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為標準,自2019年8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1月24日的利息14453.54元;以上合計1110130.1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就原告承擔被告4500T/D水泥生產線石灰石和原煤鋼網架堆棚的設計制作安裝工程事宜,與被告簽訂《4500T/D水泥生產線石灰石和原煤鋼網架堆棚的設計制作安裝工程合同書》(以下簡稱《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1.2工程地點: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甘草店鎮98號;3.3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總價包干;4.1本工程兩個堆棚包工包料總包干價人民幣:大寫伍佰壹拾萬元整(小寫¥510萬元);10.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買方(被告)支付合同總價30%預付款;10.2賣方(原告)將兩個網架堆棚主體結構件和施工人員進場并開始施工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進度款;10.3賣方兩個鋼網架堆棚主體安裝完成后,彩鋼板進場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進度款;10.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買方支付至合同總價95%的工程款,留合同總價的5%為質保金,質保金在正常使用一年后工程無質量問題時,一個月內付清……”。2018年3月11日、2018年3月22日,原告分別就原煤鋼網架工程與石灰石鋼網架工程開工進行施工,并分別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11日,就前述兩項工程竣工完成。2018年7月12日,原告所施工的前述兩項工程均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于當日向被告交付了前述工程。截至起訴之日,案涉工程已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超過一年質保期。而被告卻僅向原告支付了408萬元工程款,雖經原告屢次催促,被告始終置之不理,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102萬元工程款。綜上,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102萬元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甘草建材公司)辯稱,1、我公司最近發生股權變更,新的管理層對于該合同的簽訂和實施不清楚,但根據財務顯示我公司欠原告1008000元;2、對于原告訴求的利息不應承擔,該合同履行的有無瑕疵我們還需調查,我公司截至2021年4月才開始生產,對于原告所訴我們不清楚,即使計算利息也應該從起訴時間開始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企業變更信息,證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將名稱由“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質證無異議,該證據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2、《工程合同書》一份,證明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就原告承擔被告4500T/D水泥生產線石灰石和原煤鋼網架堆棚的設計制作安裝工程事宜與被告簽訂《工程合同書》,就工程概況、工程造價、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原、被告約定案涉工程造價為固定總價510萬元。被告質證無異議,該組證據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3、開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單、竣工移交書,證明2018年3月11日、2018年3月22日,原告分別就原煤鋼網架工程與石灰石鋼網架工程開工進行施工,并分別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11日,就前述兩項工程竣工完成;2018年7月12日,原告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于當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工程;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已經正常使用案涉工程超過一年質保期。被告質證認為對以上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被告已經使用案涉工程超過一年質保期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綜合全案案情,原告已將涉案工程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簽字蓋章接受原告完成的兩項工程,已超過一年質保期限,故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4、付款明細,證明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153萬、150萬、105萬,共計408萬工程款,尚欠原告102萬工程款未予支付。被告質證認為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因原告工程質量問題扣除12000元,還欠原告1008000元。綜合案情和相關證據材料,因原告工程質量問題,被告扣除原告工程款12000元雙方予以認可,故原告已支付工程款408萬元屬實,下剩1008000元還未支付,該組證據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甘草建材公司為支持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工程確認單,證明因工程質量問題,扣除了原告工程款12000元。原告質證認為屬實,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5日,以原告公司為賣方、被告公司為買方,雙方簽訂了《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500T/D水泥生產線石灰石堆棚和原煤堆棚網架設計制作安裝工程合同書》,其中合同約定:“1.2工程地點: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甘草店鎮98號;3.3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總價包干;4.1本工程兩個堆棚包工包料總包干價人民幣:大寫伍佰壹拾萬元整(小寫¥510萬元);10.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買方(被告)支付合同總價30%預付款;10.2賣方(原告)將兩個網架堆棚主體結構件和施工人員進場并開始施工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進度款;10.3賣方兩個鋼網架堆棚主體安裝完成后,彩鋼板進場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進度款;10.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買方支付至合同總價95%的工程款,留合同總價的5%為質保金,質保金在正常使用一年后工程無質量問題時,一個月內付清”。2018年3月11日原告就原煤鋼網架工程開工,2018年3月22日,原告就石灰石鋼網架工程開工進行施工,并分別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11日,就上述兩項工程竣工完成。2018年7月12日,兩項工程經被告公司驗收合格,并于當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兩項工程。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153萬、150萬、105萬,共計408萬工程款,2018年7月12日因工程質量問題被告公司整改產生費用12000元,原告公司同意從工程款中扣除,現尚欠原告10080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2020年4月被告公司發生股權變更,法人及管理層發生變化,2020年11月30日被告將公司名稱由“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經原告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能支付,雙方協商不成遂訴訟來院,請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8000元,承擔逾期利息損失87618.30元(計算至2021年1月24日),合計1095618.30元;
二、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下剩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支付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直至該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以上判決內容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91元,由原告安徽中亞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91元,被告蘭州甘草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談敦強
人民陪審員劉永軍
人民陪審員喬冠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高偉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