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發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10452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發勇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青羊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分公司)、劉開金、沈益其、原審第三人四川灝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73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發勇上訴請求:1.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737號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涉及的被告不僅有青羊總公司,還有另三名被告,被告均應承擔保證金的返還責任并支付利息。雖然案涉《勞務工程分包合同》由劉發勇與寧夏分公司簽訂,但保證金系依據其負責人的要求轉入了沈益其的個人賬戶,且劉開金擔保返還該款。二、劉發勇于2019年8月31日起訴時(案號為(2019)川0105民初15228號),一審已開庭審理。青羊總公司陳述其未收到該筆款,不認可該債權。故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無實際意義。三、沈益其、劉開金拒不接收材料,一審通過公告方式送達。四、在(2019)川0105民初15228號一案中,劉發勇繳納了訴訟費,一審以寧夏分公司應參加訴訟為由建議劉發勇撤訴,該案訴訟費至今未退還。五、本案不屬于必須先申報債權和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若屬,在(2019)川0105民初15228號一案中就應裁定駁回起訴。無論劉發勇是否申報了債權,一審法院作為青羊總公司的破產案件受理法院,也應繼續審理。六、劉發勇于2020年11月23日已向破產管理人申請了債權,但至今未得到回復。綜上,請求支持劉發勇的上訴請求。
青羊總公司辯稱,青羊總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向法院說明了破產,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劉發勇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確認債權后才能向法院起訴。
劉發勇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青羊總公司立即退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500萬元給劉發勇;并按照月息2%向劉發勇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起止時間: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實際全額退還保證金為止;2.判令沈益其、劉開金就青羊總公司應當承擔的前述債務向劉發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青羊總公司、沈益其、劉開金承擔。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川0105破申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劉婭對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19年2月18日,一審法院指定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擔任青羊總公司的破產管理人。2020年10月12日,劉發勇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劉發勇陳述其未申報債權。
一審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而直接起訴要求確認債權的,應告知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對其起訴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劉發勇提起訴訟的時間系在一審法院受理破產后,劉發勇應先向青羊總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對劉發勇的起訴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劉發勇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46800元,退還劉發勇
判決結果
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737號民事裁定;
駁回劉發勇對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寧夏分公司的起訴;
指令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劉發勇對沈益其、劉開金的訴請部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李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羅菲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