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懷軍、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1民終5315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栗懷軍因與被上訴人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41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栗懷軍向本院申請撤回本案的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栗懷軍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黃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楊麗
書記員夏婷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