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陳良伍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民終3702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良伍、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昌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辰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天辰公司支付陳良伍護理費36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5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68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五項,改判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連帶承擔陳良伍的工傷待遇。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部分賠償標準認定錯誤。首先,陳良武在勞動仲裁請求中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為5475.2元,而仲裁裁決超出其請求范圍。天辰公司認可陳良武受傷住院23天,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故其停工留薪期應當為4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12000元(3000元/月×4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為35526元(5921元/月×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68元(5921元/月×10個月×80%)。二、順昌公司應當與天辰公司共同承擔陳良伍的各項工傷待遇。陳良伍是接受派遣至順昌公司工作,順昌公司對其日常工作進行安排,接受順昌公司的指揮和監督,本案中陳良伍受傷原因也正是接受順昌公司指令關機動車限高架,且在使用人字梯時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摔傷。另,本案中雖然天辰公司與順昌公司簽訂的是《保安服務合同》,但陳良伍是接受天辰公司勞務派遣至順昌公司管理和服務的小區內工作,而不是根據天辰公司的安排獨立完全保安服務,其本質仍然是勞務派遣。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順昌公司應當與天辰公司共同承擔陳良伍的各項工傷待遇。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是委托合同關系,天辰公司與順昌公司之間不是勞務派遣關系屬于法律關系認定錯誤。
陳良伍辯稱,一、陳良伍在春景花園工作時受傷的事實,已由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認定為工傷,且天辰公司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二、陳良伍在勞動仲裁請求事項的中賠償明細項目停工留薪期工資5475.2元系筆誤,實為24638.4元,在仲裁開庭時已當庭更正。三、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計發時間點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或勞動能力鑒定意見作出之日,陳良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的時間點為2020年6月10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點為2020年7月10日,即陳良伍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計發標準應為安徽省201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586.42元。一審法院采用的計算標準比法定標準低,陳良伍尊重一審的判決結果。四、陳良伍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符合法律規定。陳良伍在肥西縣中醫院住院23天,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左前臂頸腕吊帶懸掛、適宜功鍛煉等;2018年11月13日及2018年22月26日復查,醫囑加強患肢鍛煉等;2019年10月16日在肥西縣中醫院花崗分院骨科復查,并取出內固定物。一審法院依據《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規定,結合陳良伍的實際治療,確定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合情、合理、合法。五、陳良伍向天辰公司主張工傷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本案中,陳良伍主張天辰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即使順昌公司對陳良伍的受傷存在過錯,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也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良伍享有承擔主體的選擇權。綜上,請求駁回上訴。
順昌公司辯稱,一、順昌公司與本案無任何關聯,非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中,天辰公司因不服合肥經開區仲裁委裁決提起訴訟,請求核減仲裁裁決的相關費用。裁決書已明確,是天辰公司和陳良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順昌公司在本案中與天辰公司及陳良伍無任何勞動關系,現天辰公司要求追加順昌公司為共同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陳良伍與順昌公司非勞務派遣關系。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雙方對保安的服務區域、管理范圍等做出了約定。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之間并非勞務派遣關系,而是服務合同關系。天辰公司自行招聘保安,承包順昌公司發包的小區保安服務。本案中,天辰公司與陳良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陳良伍與順昌公司無任何關系。陳良伍造成的損害,理應由天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順昌公司無關。三、陳良伍所受傷害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并非順昌公司安排或指派。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之間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雙方約定了保安服務區域為春景花園住宅小區,委托管理范圍為門崗管理、區域內管理服務、車輛管理服務、消防管理服務、響應應急情況處理、其他相關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順昌公司將春景花園小區公共區域的上述有關事項管理交付給天辰公司管理,并非僅限于保安巡邏工作。陳良伍是接受天辰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小區提供保安服務,日常工作受天辰公司的管理。小區限高架雙方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就存在,并非天辰公司所述由陳良伍進行設施設備安裝。限高架主要用于限止超高車輛進出,天辰公司及陳良伍在當時車輛管理中讓超高車輛進出小區,存在管理過錯,在整改過程中造成人員受傷,理應由天辰公司承擔管理責任。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天辰公司對順昌公司的起訴。
天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天辰公司與順昌公司連帶賠償陳良伍護理費36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5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日,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天辰公司接受順昌公司的委托,對春景花園住宅小區進行門崗管理、區域內管理、車輛管理服務、消防管理服務、響應應急情況處理、其他相關管理服務工作,雙方約定保安服務費數額及構成為:每月保安人員勞務外包費用為3500元/人,12小時班次/次,暫定16人,每月以順昌公司簽字認可的實際上崗人數核算外包費用。保安服務費包含派駐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各種假日加班費、保安器械(對講機、橡皮棍、強光電筒、保安服裝和標志標識等)、管理費、稅費等所有費用。雙方還約定,“…天辰公司開展各項保安管理服務活動,不得損害順昌公司的合法權益”,“天辰公司按時、足額支付保安付費”“順昌公司有權要求天辰公司配合整體協調工作”,“天辰公司應建立管理檔案,及時做好各項質量記錄,交順昌公司管理人員確認后歸檔”,“天辰公司與其派駐的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聘用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亡事故等,由天辰公司負責,順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等”。
2018年8月10日,陳良伍入職天辰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天辰公司安排陳良伍在春景花園小區從事門崗保安工作。2018年9月20日,陳良伍在小區內巡邏經過南門崗時,因南門機動車限高架鎖被打開,春景花園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姚經理安排陳良伍為限高架上鎖,陳良伍使用人字梯為限高架上鎖時,不慎從人字梯上墜落受傷。當天,陳良伍被送往肥西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10月12日,經該醫院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冠狀突骨折,實際住院23天,共花費醫療費24097.4元。2019年3月4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認定陳良伍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2020年6月10日,經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良伍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后陳良伍以天辰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提起仲裁,請求裁決:1、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間的工資4000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957.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0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8440元、護理費5475.2元、鑒定費28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79355.2元;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3000元。2020年8月15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合經區勞人仲案字[2020]45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資4000元;三、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傷待遇:住院期間護理費363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518.5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691.36元;四、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天辰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起訴至該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另查明,天辰公司為陳良伍墊付醫療費22000元,陳良伍仲裁時未就剩余醫療費用向天辰公司主張要求賠償。天辰公司在陳良伍受傷前尚未向陳良伍發放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陳良伍與天辰公司、順昌公司三者之間系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勞務外包關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人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而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發包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本案中,第一,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簽訂的系《保安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順昌公司委托天辰公司對春景花園住宅小區相關區域和事務進行管理,雙方之間并未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天辰公司僅依據其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包含勞務派遣,據此認為其具備勞務派遣資格,該院不予采信;第二,從雙方約定的保安服務費數額及構成以及順昌公司轉賬給天辰公司的轉賬附言載明的“春景安保服務費”,可以看出順昌公司是按照雙方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天辰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對其進行結算,而非根據約定的派遣的人數進行結算;第三,《保安服務合同》約定由天辰公司負責開展各項保安管理服務活動并建立管理檔案,即由天辰公司直接對保安人員進行管理,順昌公司不直接對保安人員進行管理。綜上,順昌公司與天辰公司之間系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天辰公司作為外包單位與勞動者陳良伍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系,順昌公司與勞動者陳良伍之間并不構成任何直接法律關系。故,天辰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訴請要求順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陳良伍的月工資標準,因天辰公司與陳良伍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8月10日陳良伍入職天辰公司,截至陳良伍于2018年9月20日受傷時,天辰公司尚未向陳良伍發放工資,天辰公司陳述陳良伍月工資為2200元,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不予采信。天辰公司未依法與陳良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天辰公司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陳良伍主張其月工資為3000元,數額合理,該院予以認定。
關于工傷待遇。1、關于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安徽天辰保安服務公司支付陳良伍住院護理費3631.55元(5921×80%÷30天×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20元/天×23天);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天辰公司對上述三項賠償金額并無異議,該院予以同樣認定。2、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S52.4的規定,該院認定陳良伍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故天辰公司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3000元×6個月)。3、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天辰公司應支付陳良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陳良伍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5921元/月×60%×9個月),未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陳良伍予以認可,該院予以同樣認定。4、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陳良伍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天辰公司應支付陳良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8598元(6433元×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為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陳良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四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即51464元(6433元×10個月×80%)。
陳良伍、天辰公司對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2020年7月10日解除、天辰公司一次性支付陳良伍工資4000元及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均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確認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陳良伍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良伍住院護理費363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59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464元,以上合計144406.95元;三、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良伍工資4000元;四、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五、駁回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認定而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之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王二輝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瑾
書記員姚靜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