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偉與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02民初6118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小偉與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小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峰,被告新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玉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小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87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黃小偉簽訂了挖掘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在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路中段【2015年歷下區整修道路工程施工第五標段】施工時租賃原告的小松挖掘機附帶140油錘一臺,按臺班租賃,計時收費。根據被告的租賃時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的租金為118725元。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托拒付,無奈,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新港公司辯稱,合同中沒有被告公司的印章,署名內容不予認可。關于吳寶的身份也不予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20日,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化纖廠路整修第五標段項目部(甲方)與黃小偉(乙方)簽訂《挖掘機租賃合同》,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挖掘機,租賃機械型號為小松220挖掘機附帶140油錘一臺,租賃方式及價格為,按臺班租賃,挖掘機每臺班2200元,每小時275元,油錘每臺班2800元,每小時350元;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每天開具時間臺班清單,由機械管理員匯總,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總結算證明,作為結算依據。雙方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甲方項目負責人處由吳寶簽名,并手落款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2日,甲方向乙方出具加蓋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的入庫單,載明挖掘機共398個小時,油錘共26.5個小時。2018年8月17日,吳寶在入庫單上簽字并落款日期。黃小偉依據上述證據主張新港公司支付租賃費118725元。
新港公司辯稱,案涉工程是“涉案工程是新港市政整體轉包給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新港市政的名義對外施工經營并簽訂合同”,吳寶不屬于該公司員工,提交吳寶在另案中的情況說明,載明“當初我們以日照新港市政工程名義承接涉案項目時,日照新港市政工程和濟南岳泉建設工程公司均有明確要求,項目資料章只能用于加蓋施工技術資料,不得用于對外簽合同或辦理結算事宜…”。新港公司主張工程款已全部結算,拒絕支付本案租賃費。另新港公司提出本案已超訴訟時效
判決結果
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小偉租賃費118725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憲梅
書記員房圣楠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