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與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83執224號
判決日期:2021-08-28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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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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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與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58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
一、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欠息【含罰息、復利,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欠息為389392.54元,之后的欠息按照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6502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6508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032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040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539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8535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85624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中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032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040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昆農商銀流借字(2019)第017539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欠款(本金1500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29日欠息148452.54元,之后的欠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則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有權就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花橋開發區××路東側、金弼路南側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處不動產的價款在超出順位在先的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的擔保債權【不動產權證號為蘇(2018)昆山市不動產權第016039號、抵押權證號為蘇(2019)昆山市不動產證明第0004162號】的部分優先受償。
三、如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則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有權就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53萬股股權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被告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五、駁回原告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747元,由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負擔。
由于被執行人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1月18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
根據中國郵政回單反饋,寄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郵件因原址查無被執行人而退件。
2、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過江蘇省法院網絡執行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銀行、不動產、國土、工商、車輛、公積金等信息;同時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總對總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不動產、網絡資金、證券、車輛、民政、工商總局、保險等信息。以上協助單位反饋信息如下:
(1)被執行人無值得扣劃的銀行存款;
(2)被執行人無值得扣劃的網絡資金;
(3)自然資源局、江蘇省不動產登記中心、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無不動產;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昆山市花橋開發區××路東側、金弼路南側土地使用權(權證號:蘇(2018)昆山市不動產權第0160319號,已破產拍賣);寧皓名下有昆山開發區世茂東一號新城102號804室,由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依法享受對該不動產優先債權,金額為70萬元,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向本院郵寄《商請移送執行函》,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將該不動產的處置權移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寧皓名下的位于昆山市花橋鎮大上海國際商貿中心29號樓212-1室、212-2室、212-3室、212-5室、212-6室不動產,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孫紅領提出執行異議,稱該不動產系其2019年1月11日向寧皓購買,總價80萬元,并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30萬元,1月13日支付20萬元,3月29日支付30萬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將房屋及鑰匙交付。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2021)蘇0583執異13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案外人孫紅領的執行異議成立,解除本院(2021)蘇0583執224號案件中對位于昆山市花橋鎮大上海國際商貿中心29號樓212-1室、212-2室、212-3室、212-5室、212-6室不動產登記的查封。
(4)2021年2月20日,本院以(2021)蘇0583執503號案件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的法院查詢不動產,婺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反饋,董艷華無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徽省蚌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反饋寧皓無不動產信息、江西省德興市自然資源局反饋董艷華無不動產信息。
(5)被執行人無證券、工商、保險信息;
(6)公安部車管所反饋被執行人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蘇E×××××東風牌小型汽車(2016/11/15出廠);董艷華名下有蘇E×××××梅賽德斯-奔馳轎車(2018/05/01出廠),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皓名下均無車輛。
2021年2月21日,本院以(2021)蘇0583執503號案件點對點查封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蘇E×××××東風牌小型汽車(2016/11/15出廠);董艷華名下蘇E×××××梅賽德斯-奔馳轎車(2018/05/01出廠),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查封到期后,申請人如延長查封期限,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續查封申請書,逾期申請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該車輛因未能實際扣押而不能處置。
(7)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反饋被執行人董艷華無公積金;寧皓名下有93857.98元公積金,但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符合公積金扣劃規定。
3、由于被執行人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對寧皓、董艷華限制高消費。
4、執行過程中查明,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8日對寧皓名下有昆山開發區世茂東一號新城102號804室不動產在淘寶網上拍賣成交,本院執行的(2021)蘇0583執221號、224號、503號、1967號四個案件參與分配,根據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分配方案,(2021)蘇0583執221號分配到243739.57元、蘇0583執224號分配到602207.42元、蘇0583執503號分配到676698.49元、蘇0583執1967號分配到344160.17元。
5、另查明,申請人王進、劉濤等74人申請執行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2020)蘇0583破39號民事裁定書,受理對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江蘇瀛元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人方坤。管理人在淘寶網上拍賣了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財產,其中:存貨以106241元拍賣成交、設備以153600元拍賣成交、蘇E×××××東風牌小型汽車以20000元成交、2輛車以89032元成交、昆山市花橋開發區××路東側、金弼路南側土地使用權以26113179.50元成交、專利及商標以201000元成交,申請人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共分配到23513179.50元。根據申請人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提交的《情況說明》,該款收回訴訟費20000元,其余收回(2021)蘇0583執221號一押貸款本息16059287.39元,收回本案二押貸款本金7433892.11元。
6、執行過程中,本院到被執行人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花安路171號1號樓202室現場調查,未找到被執行人下落。
7、2021年5月13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有價證券、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工商等信息,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8、2021年5月29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昕欣,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9、2021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有價證券、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工商等信息,仍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案執行標的37389392.54元,實際執行到位8036099.53元,剩余29353293.01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尚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本院(2021)蘇0583執503號執行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勇
審判員陳志成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石岐鋒
判決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