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5民初22791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公司”)、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中德公司、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下落不明,2020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同年4月20日,本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德公司、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中德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號為201901H003C的《買賣合同》項下剩余全部未付價款共計1020000元;2.被告中德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違約金(以剩余全部未付價款102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3.被告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由四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中德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夏普液晶顯示器一批。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被告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向原告出具《保證書》,對被告中德公司上述合同項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然而,原告依約交付了貨物,但被告卻未按約支付全部價款。原告催討無著,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中德公司、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就本案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原告(出賣人,甲方)與被告中德公司(買受人,乙方)簽訂《買賣合同》(合同號:201901H003C),約定被告中德公司向原告購買夏普液晶顯示器一批,總價為3367050元,被告中德公司應于合同簽訂時支付首付款26250元,余款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同價款(第1-6期,每期支付256800元;第7-12期,每期支付180000元;第13-18期,每期支付120000元。第1期支付日為2019年2月22日,此后各期支付日為自第1期支付日起每隔1個月之同一日),交貨地點為上海市寶山區鐵山路XXX號XXX區2庫。甲方或甲方委托之供應商將標的物直接交付予乙方時,即視為甲方已將標的物交付予乙方且驗收完成,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交付甲方,同時標的物風險即視為移轉予乙方。乙方未按期支付任一期價款時,甲方有權不經通知或取得生效裁決直接或請求制造商、供應商采取鎖碼、停止維護或其他措施使標的物不能使用,并按甲方自主酌定請求:乙方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和遲延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未能依約支付標的物款項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時,乙方即應負違約之責,并應自違約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遲延違約金;本合同簽訂地為上海市長寧區,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同日,被告中德公司向原告出具《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確認收到《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
2019年1月16日,被告中德公司向原告出具《同意書》,載明被告中德公司同意向原告提供6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2019年1月16日、17日,被告玄燁公司、寧皓、董艷華向原告出具《保證書》,同意就原告與被告中德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項下被告中德公司所負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被告中德公司在主合同項下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價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和原告為實現權利的費用,保證期間自保證書簽發之日起至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原告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將主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他人,保證人仍應按本保證書的約定對受讓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然而,被告中德公司在支付了首付款及第1-9期貨款共計174705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貨款。
另查明,截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中德公司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720000元,已超過合同總價款的五分之一。
上述事實有證據《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保證書》、《同意書》、銀行電子回單等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經本院審核,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剩余貨款1020000元;
二、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約金(分別以1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1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1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4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對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已承擔責任范圍內向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上海力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9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玄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章曉琴
審判員聶妍鏵
人民陪審員曹曄維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許君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