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04民初8505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文軒公司”)與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影匯影院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華文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曦,被告新影匯影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華文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新華文軒公司與新影匯影院公司于2012年7月簽署的《租賃合同》;2.判令新影匯影院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計326271.83元(當庭明確變更該項訴訟請求為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的租金);3.判令新影匯影院公司支付違約金470837.96元;4.判決本案律師費25000元由新影匯影院公司承擔;5.判決本案訴訟費由新影匯影院公司承擔。庭審中,新華文軒公司增加要求新影匯影院公司搬離案涉場地并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搬離之日止的占用費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新華文軒公司與新影匯影院公司于2012年7月簽署《租賃合同》,約定新影匯影院公司承租新華文軒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錦江區場地用于開設電影城,租賃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共計14年,年度租金標準為264360元,每兩年按照前款約定租金的8%遞增,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年租金標準為330317.46元,租金按每半年一次性繳付。根據《租賃合同》第4.2條的約定,新影匯影院公司應于每年11月1日及5月1日分別預付下半年租金,但新影匯影院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經新華文軒公司多次協商、催告后,新影匯影院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欠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計326271.83元。同時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新影匯影院公司除應向新華文軒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共計470837.96元、律師費25000元。綜上所述,新影匯影院公司拖欠租金的行為既違反合同義務,也嚴重損害新華文軒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新華文軒公司訴至法院。
新影匯影院公司辯稱,認可新影匯影院公司未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違約金請求法院酌情減少。新影匯影院公司已于2021年3月12日支付了2019年11月11日期間的租金,故此期間不應承擔違約金。新影匯影院公司不認可合同已經解除,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故不應搬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新華文軒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與新影匯影院公司作為承租方(乙方)簽訂《租賃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成都市錦江區場地;租賃期限14年,計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租金標準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26436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285508.8元,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308349.5元,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333017.46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359658.86元,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388431.57元,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間年租金為419506.1元;從計租日起,租金每半年一次性繳付,以后應于每年11月1日及5月1日分別預付下半年租金;乙方無故未能按期足額支付甲方租金,則乙方按應繳納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30日不能支付的,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營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乙方在簽約時必須向甲方繳納100000元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兩個月內甲方無息返還給乙方;乙方無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繳納租金、各項費用,經甲方催告后,在30日內仍拒不繳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本合同的權利,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糾正該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被解除后,過錯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0000元。
2021年2月8日,新華文軒公司向新影匯影院公司郵寄送達《催款通知書》一份,告知新影匯影院公司欠付租金等事宜。新影匯影院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由姜達簽收。
2021年3月12日,新影匯影院公司向新華文軒公司出具《承諾函》一份,載明:截至2021年5月31日新影匯影院公司欠付新華文軒公司租金326271.83元。
2021年3月25日,新影匯影院公司向新華文軒公司出具《委托書》一份,載明新影匯影院公司委托姜達與新華文軒公司洽談前期欠款問題。
2021年4月25日,新華文軒公司與北京觀韜(成都)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一份,載明新華文軒公司委托北京觀韜(成都)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與新影匯影院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代理費為25000元。2021年5月12日新華文軒公司向北京觀韜(成都)律師事務所轉賬25000元,北京觀韜(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具發票,并備注與新影匯影院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庭審中,新華文軒公司確認收取新影匯影院公司保證金100000元。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新華文軒公司與新影匯影院公司的當庭陳述,及以下證據在案為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合同》、《催款通知書》、《承諾函》、《委托書》、《委托代理協議》、EMS快遞單、房屋產權證書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騰退位于成都市錦江區場地;
三、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1156.56元,該租金在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證金中予以抵扣,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退還保證金,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21156.56元;
四、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場地占用費,占用費標準為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前述場地騰退之日止,按912.38元/天的標準支付;
五、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計算標準:以221156.56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六、駁回原告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收取6011元,由被告四川新影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徐瑞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渭雨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