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銘德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853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禾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杭州銘德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德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1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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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森禾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案涉28萬元是履行與銘德公司其他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系認定事實錯誤。銘德公司實際控制人宋雪峰在錄音及微信中均確認,森禾公司與銘德公司除本案承攬合同關系外,還有滁州農中花源二期項目合同關系,但該項目款項已全部支付完畢。至于宋雪峰主張案涉28萬元應在山東臨沂園藝中心鋼結構景觀房項目扣除,但該項目合同簽訂主體為案外人臨沂市沂蒙樂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森禾公司從未承諾承擔上述款項,對此項目不負有付款義務,所付款項無法沖抵案外人與銘德公司之間的債務。二、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銘德公司應對其收到的28萬元與本案無關承擔舉證責任,即便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森禾公司,二審中證人蔣某的證言真實可信,足以認定上述28萬元款項就是本案付款,應依法扣除。
銘德公司發表意見稱,一、銘德公司與森禾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簽訂《浙江森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園藝中心鋼結構景觀房合作框架協議書》,除案涉揚中項目、滁州農中花源二期項目外,銘德公司同時與森禾公司子公司簽訂蚌埠花園項目、山東臨沂項目、江蘇泰州項目等多個項目,均是按照上述框架協議內容履行,上述多個項目款項均未結清,案涉28萬元款項是雙方合作過程中口頭約定的零星工程報酬,不屬于雙方合作項目工程款。二、宋雪峰在通話中是出于習慣的禮貌回答,并不是對于28萬元系案涉工程款以及其他合作項目款已經結清的事實的確認。宋雪峰本人就此也已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當時正在午休……中間可能有習慣性嗯嗯等語氣也并非確認及回答對方?!?。三、根據森禾公司提供的新證據所顯示的滁州農中花源二期項目給付情況,森禾公司尚欠付銘德公司20萬元,不能證明該項目雙方款項已經結清。四、原審舉證責任分配正確。森禾公司應當舉證證明案涉28萬元款項與揚中項目的關聯性,森禾公司未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判決結果
駁回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郁琳
審判員李延忱
審判員黃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柳珊
書記員王薇佳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