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君與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陽光新苑管理處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09民初20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訴被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慧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先霞,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暉、林柯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被告承擔原告房屋維修費118415元;2、被告承擔原告財產(衣服被褥)損失42732元;3、被告承擔原告租金損失230000元(從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共計23個月,每月按10000元計算);以上費用合計391147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含鑒定費用)。
兩被告答辯稱:對于原告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告夸大了其所遭受的損失,不論是保險公司現場清點表還是后期所作出的公估報告,均證明原告實際遭受的損失遠未達到11萬余元。二、原告物業因其自身原因在2019年7月又遭受了一次水浸,且該次水浸造成的損失更為嚴重,原告的主張存在將兩次水浸事故造成的損失混同的情況。
本案相關事實
原告是龍華區民治街道中航陽光新苑5幢2單元11A的業主。原告物業在11樓和12樓(樓頂部位),屬于復式結構,上下兩層,建筑面積213.67平方米。
2018年11月11日下午16點左右,龍華區民治街道中航陽光新苑5幢2單元樓頂泵房止回閥(也叫自動閥)發現跑水,導致原告的房屋、家具、衣物等財物浸泡受損。事故發生后,被告方通知原告,原告父母到現場后被告方工作人員一起到房屋現場進行清理。2018年11月12日,原告父母聯系被告管理處清點被浸泡物品。11月13日,廣州匯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到房屋現場進行核損估價。原告方根據核損清單委托裝修公司報價為112415元(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18415元是因為有10灌奶粉的價值漏算)。廣州匯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載明根據核損清單核損金額為6288.5元。原告對該報告核損金額不滿,被告方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讓保險公司給出核損報價為21404.8元,因原告對該金額不服,保險公司未出具該報價的書面報告。
被告稱,2019年7月因原告家種植被堵塞下水管跑水,導致電梯浸泡受損,電梯維修費用32775元(被告已另案起訴原告),此時原告房屋遭受二次浸泡。2019年12月,原、被告和保險公司面談兩次,保險公司最終賠付金額提到30000元,但原告仍未接受。原告代理人表示與原告核實,原告陳述不知情第二次浸泡情況。被告提供證據泡水處理詳情、溝通記錄證明。泡水處理詳情描述了兩次浸泡事件發生到之后協商的過程,原告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據表述原因屬實,表述的溝通過程基本屬實,證實原告主張索賠,被告一直規避自己的責任,讓保險公司來應對,該證據證實112415元的報價是業主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的,證實事發后業主及時聘請了裝修公司實體勘察,真實記錄了受損現場,其報價維修費用是當時的市場價,正是原告主張費用的合理性,證實被告提交的證據1溝通記錄的證明內容是虛假的,本證據第二溝通過程第14行至17行,描述2019年12月僅是溝通,原被告并無達成任何合意。溝通記錄有被告方工作人員和原告父親李延治簽名,原告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三性不予認可;理由如下:1.該證據上業主代表李延治是原告父親,原告父親把名字簽署在溝通人員處,僅是表明是參加人員,并不表明確認該溝通記錄內容;2.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原告,原告對此并不知情,原告父親也未經原告授權,不可能代表原告確認該溝通記錄;3.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3和原告提交的證據7都證實,關于損失賠償截止至2020年10月份原被告還在磋商中不存在2019年12月3日已協商好的事實;4.溝通記錄之所以出現李延治簽名,事實上是管理處讓70多歲老人簽署的,告訴老人家說參加人員需要簽個名,老人家才簽的。上述兩份證據均描述了2019年7月案涉房屋所種植被堵塞泡水導致電梯浸水受損,電梯維修費用32775.31元的事實。
原告主張案涉房屋之前有出租租金7500元/月,原告從中介平臺上顯示的月租金折價每月18000元,原告進行折價后10000元,因從受損到現在被告遲遲沒有進行賠償,導致原告沒有進行裝修,故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共計23個月的租金損失230000元。被告不予認可,主張涉案房屋實際并未出租,被告從水電管理部門了解到,涉案房屋在事發時一年至事發后一年的時間里,并未有相關的用水用電記錄,如是涉案房屋正常出租,不可能不產生基本的水電費用,因此該份損失根本不存在,涉案房屋租金的損失屬于擴大損失,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對于被侵權方放任損害發生的損失應由被侵權人承擔,原告作為房屋所有人管理者,是有充分的義務對房屋進行管理,其怠于行使管理責任導致造成的,應由其自身承擔。
原告當庭表示要申請修復以及損失的鑒定,因案涉房屋已二次浸泡,被告不同意現場勘查現狀作為鑒定標準。因被告提供“廣州匯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現場清點表”證明保險公司就原告物業受損情況評估后出具的現場清點表,原告對此真實性認可,認為基本反應了原告房屋的受損項目。故雙方確認按被告提交的“廣州匯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現場清點表”鑒定。深圳市中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深中鋒評字(2021)第0505號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委估的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中航陽光新苑5幢2單元11A的房屋維修費用、財產等資產在評估基準日2021年5月17日的評估值為77135元。原告稱報損不止評估報告的條目,但不想為此增加訴累,同意評估報告的意見。被告表示報告的意見客觀真實,雖然部分報價被告認為過高,但被告也是同意評估報告意見。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陽光新苑管理處、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慧君房屋維修費用、財產等損失人民幣77135元;
二、被告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陽光新苑管理處、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慧君租金損失人民幣2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584元,評估費5000元,共計8584元。由兩被告承擔2132元,原告承擔6452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蔡嘉紅(兼)
書記員韋麗琪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