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與山西保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931民初301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保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訴被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和訴訟代理人弓某弓某弓某弓某弓某弓某與被告山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2張某2張某2張某2張某2張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名下貸款及不良征信記錄,賠禮道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13年5月曾委托朋友劉勇到被告位于保德縣中醫(yī)院對面的營業(yè)廳咨詢貸款事宜,并將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交付劉勇,但貸款一直未能辦成。16年5月18日,劉勇告知原告,原告名下有了一筆貸款,需要消除征信記錄,原告一頭霧水,不明所以,劉勇也不清楚具體情況,便共同到保德縣農商銀行(保德縣中醫(yī)院對面營業(yè)廳)交涉,后根據銀行工作人員安排,怕了照片,承諾給原告處理不良記錄。20年12月2日,原告因貸款,在被告處辦理相關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名下已有該行13年7月26日發(fā)放的貸款19萬元整,此貸款原告一無所知,且被告此前從未與原告有過任何聯(lián)系,更未要求原告還本付息。與被告交涉,被告一直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也未能消除不良征信。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答辯意見:本案訴訟之前,原告找過我們,我公司內部的紀檢部門正在調查之中,放貸責任人楊照榮已經死亡,現(xiàn)調查結果還沒有出來。我公司現(xiàn)在還不能給原告一個明確的答復。
原告提供證據:1、《個人信用報告》。
被告質證意見:對證據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于2013年5月曾委托朋友劉勇到被告位于保德縣中醫(yī)院對面的營業(yè)廳咨詢貸款事宜,并將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交付劉勇,但貸款一直未能辦成。16年5月18日,劉勇告知原告,原告名下有了一筆貸款,需要消除征信記錄,原告一頭霧水,不明所以,劉勇也不清楚具體情況,便共同到保德縣農商銀行(保德縣中醫(yī)院對面營業(yè)廳)交涉,后根據銀行工作人員安排,怕了照片,承諾給原告處理不良記錄。
20年12月2日,原告因貸款,在被告處辦理相關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其名下已有該行13年7月26日發(fā)放的貸款19萬元整,此貸款原告一無所知,且被告此前從未與原告有過任何聯(lián)系,更未要求原告還本付息。
原告與被告交涉,被告一直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也未能消除不良征信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張某1的不良信用記錄予以消除。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俊斌
人民陪審員劉芳
人民陪審員劉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崔彥嫻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