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蘇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內0105民初8199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誠物業公司)與被告蘇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嘉誠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春選,被告蘇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嘉誠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業服務費15412元;2.承擔直至起訴日的違約金111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承擔著天賦林溪小區物業服務工作,一直對小區實施規范的物業管理、完善的物業服務,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被告作為小區的住戶,卻拒絕依照物業服務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從2009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業費一直拖欠,雖然原告數次向其催繳,但被告至今未予繳納。被告拒不履行其義務,一再拖欠,給原告的經營活動造成較大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物業費共計15412元,承擔違約金1110元,兩項共計16522元。
蘇正辯稱,我不知道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我一直就沒見過物業服務合同。從我住進天賦林溪小區后,樓上先后有過三次漏水,前兩次樓上沒住人,漏水不算太嚴重,是我自己花錢維修了,找物業公司,一直拖著沒給解決。第三次漏水嚴重,房頂全被泡了,茶幾也泡壞了,這時樓上已經住人了,刨開發現是暖氣管漏水,物業公司沒給維修。如果把這些問題解決了,我就同意交納物業服務費。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天賦林溪小區的開發商內蒙古烏海市神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本案原告嘉城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嘉城物業公司為天賦林溪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2010年5月13日起至該小區成立業主委會后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止。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收取,標準為:高層住宅1.30元/月/㎡,多層住宅0.65元/月/㎡。此后,原告對天賦林溪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被告蘇正是天賦林溪小區8號樓4單元302室的業主,該房屋建筑面積為130.28平方米,拖欠2010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13379.76元(130.28㎡×1.3元×79個月)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13379.76元。
二、駁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蘇正負擔67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謝和中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何小娟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