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廣安市眾興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4591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勘院)因與被上訴人廣安市眾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興建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90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西勘院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駁回眾興建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眾興建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西勘院至今收到眾興建材公司開具的發票共計6份,合計金額為2810928.71元;2.眾興建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證據中的人員身份未查清,該聊天內容不能認定雙方進行了對賬和結算;3.眾興建材公司所舉“結算單”不具備結算單的條件,西勘院并未完全按照眾興建材公司的“結算單”金額80%支付貨款(其中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日對應金額均未支付);4.西勘院根據項目進度預估材料使用量支付進度款,待項目完成后對入庫單進行審核辦理最終結算,西勘院對支付進度貨款管控較松,也未與眾興建材公司核實入庫單,未辦理進度結算,因此未能即時發現入庫單存在的問題(無人簽字及陳洪簽字部分);5.西勘院雖已支付部分貨款,但不能由此推定西勘院對供貨數量及價款的認可。在履約過程中西勘院未即時發現問題并提出異議,是因為合同約定了項目完成后進行“最終結算”,是對眾興建材公司誠信履約的信賴,西勘院并無過錯,更不能因此而遭受損失;6.眾興建材公司未開具發票,一審法院判決西勘院自2019年10月30日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依據不足。
眾興建材公司答辯稱,1.眾興建材公司已將323萬的發票交給西勘院,西勘院一審中對此是認可的;2.雙方結算單是通過微信確認,符合雙方異地結算常識;3.西勘院是按結算金額80%支付貨款,西勘院對結算金額是認可的。
眾興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西勘院向眾興建材公司支付貨款1157809.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西勘院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眾興建材公司(乙方、供方)與西勘院(甲方、需方)簽訂《材料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就位于廣安市前鋒區的深廣·渠江云谷地源熱泵項目工程向乙方采購砂石;采購貨物包括粉砂4000m3,不含稅單價
101.94元/m3以及河沙6000m3,不含稅單價140.78元/m3,含稅總價1290013.2元,該貨物數量為暫定數量,乙方不得以此數量與甲方發生任何經濟與法律糾紛,并要滿足甲方施工現場的需要,最終結算數量以甲方最終確認的數量為準;交貨地點為工程所在地即該工程項目現場;甲方指定收貨聯系人于長久,乙方發貨聯系人唐斌,甲方收貨聯系人僅有對乙方送貨單中數量予以確認的權利,對貨物價款以及最終結算單沒有確認的權利;貨物運輸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合同第8條“結算與付款”約定:8.1.1從開始供貨的次月開始結算,乙方根據甲方收貨聯系人簽字確認的送貨單制作月結算單,在次月30日前向甲方遞交,甲方核對完畢后,由甲方指定人員和項目經理在月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并加蓋甲方或分公司公章后生效(單獨簽字不得作為結算憑證),其他任何人簽字確認或加蓋該項目部印章、工程技術資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都無效;8.1.2結算單應注明當月采購的數量、規格型號、單位及金額,如有退貨的,應注明退貨的數量、單價、金額;8.2條……貨款按月結算后,在次月25日前支付當月結算金額的80%……剩余貨款在最終結算完成以后的3月內付清;8.3.1每次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等額增值稅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暫停付款;8.3.5……乙方充分理解甲方可能在資金上存在的壓力,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未足額支付乙方購貨款,乙方不得停止供貨或圍堵甲方施工現場,甲方付款寬限期為六個月,且付款寬限期內應付購貨款不計利息。合同第11.5條約定甲方應按時支付乙方貨款,如延期未付款,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對未付款部分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
一審庭審中,眾興建材公司為證明已向西勘院供貨價值32961114.5元,舉出149張入庫單,其中陳洪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在入庫單“收貨人”處簽名。西勘院對入庫單的質證意見為:1.該149張入庫單總金額為3269469元;2.其中編號為0057732(2018年8月18日,金額90051元)、0017421(2019年1月5日、金額
28980元)、0018584(2019年1月27日,金額10695元)的3張入庫單無人簽收,合計金額129726元;3.其中146張入庫單總金額為3139743元,認可在其入庫單“收貨人”處簽名的鐘宏才、羅洪權系其項目人員,認可施恂根系其員工,但施恂根已于2018年3月31日后辭職,陳洪并非其工作人員,不認可陳洪簽字的26張入庫單,合計金額525830.5元。
一審庭審中,眾興建材公司稱,認可西勘院計算的149張入庫單總額為3269469元,該3張無人簽收的入庫單的方量、金額均由西勘院工作人員填寫,系因其失誤未簽字,且該3張供貨單編號是前后連貫的,眾興建材公司已按入庫單的金額向西勘院申請付款,西勘院也按雙方對賬金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80%貨款,表明西勘院認可該3張入庫單;陳洪系西勘院項目部的工作人員,眾興建材公司還舉出與微信號“cxxx”的聊天記錄,擬證明請求其出庭作證無果。
一審另查明,眾興建材公司向西勘院開具發票金額合計3230704.48元,具體情況如下:2018年5月28日開具金額為335831.2元,2018年8月28日開具金額為128038元,2018年9月26日開具金額為321650.71元,2018年11月6日開具金額為995254元,2018年12月3日開具金額為375547元,2019年1月7日開具金額為654607.5元,2019年4月23日開具金額合計419776.07元。西勘院確認已收到前述發票。
一審還查明,西勘院向眾興建材公司共計支付貨款
2228305.93元,其中包括委托個人向眾興建材公司付款
90000元以及如下轉賬支付:2018年6月7日支付
268664.96元,2018年9月3日支付102430.8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257320.97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
796203.2元,2019年1月20日支付523686元,2019年2月2日支付190000元,合計2138305.93元。
一審庭審中,西勘院稱其雖已向眾興建材公司支付部分貨款,但雙方從未對賬結算,西勘院不對是否收到貨物進行審查,只是根據項目進度預估實際使用的材料量給眾興建材公司付款,在付款過程中,西勘院也沒有與眾興建材公司的任何人接觸,眾興建材公司將開具的發票郵寄到西勘院后,項目負責人在收到發票后根據項目的整體進度來付款,待雙方最終結算時審查。
一審庭審中,眾興建材公司稱在其于2019年4月開票后西勘院未付款,在2019年1月前西勘院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當次結算貨款金額的80%,舉出河沙結算單為證,其中《2018年2-5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5月25日、本次結算金額為335831.5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268665.2元;《2018年5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8月16日、本次結算金額為128038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102430.8元;《2018年9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10月30日、本次結算金額為321650.71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257320.97元;《2018年10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11月1日、本次結算金額為995254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796203.2元;《2018年11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12月1日、本次結算金額為
375547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
300437.6元;《2018年12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8年12月30日、本次結算金額為654607.5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523686元;《2019年1月河沙結算單》載明日期2019年2月1日、本次結算金額為
419776.07元、本次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335820.86元。
一審庭審中,眾興建材公司為證明在每次付款前均進行對賬,舉出其工作人員與“李兵(西勘院)”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雙方聊天記錄顯示有:1.2018年8月16日,“李兵(西勘院)”向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表格“C2018-0014結算單(砂)(第一次西勘院付款用)……”,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開5月的票么?”,該表格在聊天記錄中打開顯示為2018年5月制作、載明“本次結算金額”為335831.5元、“累計應付金額(合同付款比例80%)”為268665.2元等;2.
2018年8月28日,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你給我發收件人名字電話就可以了其他填好了”,“李兵(西勘院)”回復“李志偉……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8樓八公司”;3.2018年9月11日,“李兵(西勘院)”向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表格“C2018-0014結算單(砂)(第二次西勘院付款用)……”,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好。。馬上。開不開發票”;4.2018年9月14日,“李兵(西勘院)”再次向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表格“C2018-0014結算單(砂)(第二次西勘院付款用)……”,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我已經改了”、“我改成8月份寄過去的”、“那這個那么弄。又從新寄回去啊”;眾興建材公司還舉出與“陳杰(渠江云谷)”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雙方聊天記錄顯示有:1.2019年2月19日,“陳杰(渠江云谷)”發送“你那邊收了好多錢了啊”、“你那個票還沒開出來三”、“上次那個結算有問題12月的已經報了他們又給我報了一次就重復了”并發送表格“C2018-0014結算單(砂)(第五次西勘院付款用)……”,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沒有的。。收錢金額我忘記了”,“陳杰(渠江云谷)”回復“年底都沒得給你打款啊?”,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就給了個19萬”;2.2019年2月21日,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表格“C2018-0014結算單(砂)(第五次西勘院付款用)……”、“你看看這是上面體現的出來嗎?”,“陳杰(渠江云谷)”語音進行回復,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419776.07”、“開票金額的80%”;3.2019年2月25日,眾興建材公司工作人員發送“杰兄弟。我那個決算好久可以辦呀?”,“陳杰(渠江云谷)”回復“項目上給你出吧你那個決算很簡單啊”。
一審法院認為,眾興建材公司與西勘院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眾興建材公司主張已向西勘院供貨,舉出入庫單為證,西勘院雖提出入庫單的收貨人并非其指定簽收人員、存在空白入庫單、陳洪并非其員工或工作人員等抗辯,但雙方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中指定的西勘院簽收人員從未簽收任何一筆貨物,西勘院亦認可部分簽收人員系其員工或工作人員,故對于眾興建材公司向西勘院供貨之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西勘院雖主張從未與眾興建材公司對賬結算,卻已實際向眾興建材公司支付多筆貨款,與常理明顯不符,結合眾興建材公司所舉結算表、微信聊天記錄、發票開具信息等現有證據,比對眾興建材公司發票開具金額與西勘院的付款金額,能夠印證眾興建材公司所稱雙方已對賬結算且西勘院已按照80%比例支付大部分貨款之主張,而西勘院提出異議的無人簽收的入庫單以及陳洪簽字的入庫單亦包含在已對賬結算表之中,且西勘院在收到眾興建材公司開具的發票后并未提出異議,西勘院不認可眾興建材公司主張的供貨數量,亦未舉證反駁,故對于西勘院對眾興建材公司提出的供貨數量及價值的相關異議,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眾興建材公司、西勘院雙方一致確認的149張供貨單總額3269469元,扣減西勘院已支付的貨款2228305.93元,故西勘院還應向眾興建材公司支付貨款1041163.07元。西勘院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故眾興建材公司有權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即按照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遲支付利息。結合雙方關于付款寬限期之約定,一審法院綜合認定該利息自眾興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主張權利之日即2019年10月30日起算。鑒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一審法院確認眾興建材公司主張的利息標準按照2019年10月20日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計算。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西勘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眾興建材公司支付貨款
1041163.07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1041163.07元為基數,按照2019年10月20日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眾興建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632元,減半收取計7316元,由西勘院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632元,由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袁晟翔
審判員聶彪峰
審判員羅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王雨虹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