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李慶奎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604民初1034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以下簡稱李安亮門市部)與被告李慶奎、吳小濱、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元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的經營者李安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偉、閆慶國,被告李慶國、吳小濱,被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94330元及利息16036.1元(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五暫計算至2021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繼續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給被告正元公司、吳小濱承建的淮北工業學校工地項目供應黃沙、水泥等建筑材料,由被告李慶奎負責運輸等事宜。2018年6月24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共計943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李慶奎辯稱,其只是現場收料員,不應承擔責任。
吳小濱辯稱,李慶奎是吳小濱指派到現場的收料員,吳小濱不是正元公司的員工,正元公司承建的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實訓樓工程吳小濱投資了100多萬,吳小濱和他人有內部協議,原告訴請的材料款應該由正元公司支付。
正元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正元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2.被告李慶奎、吳小濱不是正元公司員工,也非正元公司代表,因此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應駁回原告對正元公司的起訴;3.原告要求正元公司承擔貨款的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子回單、中標通知書、責任書、承諾書、結算清單、調查筆錄、證明,原告所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8日,安徽省淮北工業學校與被告正元公司就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一期現代實訓樓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8日,正元公司與吳小濱簽訂責任書,約定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一期現代實訓樓工程由吳小濱代表正元公司具體施工,現場施工全部由吳小濱承擔。吳小濱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為該工程經營成果的最終承擔者,該工程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吳小濱承擔。吳小濱同時簽訂承諾書,承諾以正元公司名義施工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一期現代實訓樓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原則作出承諾。
原告從事建材銷售業務。2018年,原告多次給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一期現代實訓樓工地送黃沙、水泥。原告出具的有李慶奎簽名的結算單載明:“……合計84278+55052=139330付-45000,下欠計94330元玖萬肆仟叁佰叁拾,注:以財務票對核為準,淮北工業學校工地材料款,2018.6.24經辦人李慶奎。”2021年5月8日,被告吳小濱出具證明,內容為:“茲證明我在承包施工淮北工業學校新校區一期現代實訓樓工程時,李慶奎(342222196408093236)系我聘用的收料員,淮北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給該工程送的水泥、黃沙、石子(該款現為94330元)是李慶奎收的,特此證明吳小濱,2021年5月8日。”該款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吳小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貨款94330元及利息(以94330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1253.5元,由原告淮北市烈山區李安亮建材門市部負擔174.5元,由被告吳小濱負擔10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