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建設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民終5336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建設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建設公司)因與上訴人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及原審第三人青島黃島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濟南建設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5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為:榮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款3188506.47元。(爭議數額為1122270.68元);2.依法撤銷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5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為:榮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建設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188506.47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函費由榮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濟南建設公司在投標價2951765.41元的范圍內與榮泰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在投標價2951765.41元的范圍外的施工部分與黃發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認定事實錯誤。涉案工程為“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的一部分,全部修繕工程的發包方為黃發公司,總包單位為榮泰公司,黃發公司將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全部發包給榮泰公司,濟南建設公司按照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分項施工,整個修繕工程于2018年12月22日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合同,并進行了竣工驗收備案。另,濟南建設公司所施工的涉案消防等工程經設計單位、總包單位(榮泰公司)、建設單位等單位共同進行了竣工驗收,共同對竣工圖及竣工圖紙中的工程量明細表進行了確認;在濟南建設公司、總包單位(榮泰公司)、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等共同簽署的《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中再次對濟南建設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證明榮泰公司對濟南建設公司的施工是明知且認可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形成了合同關系,并且在庭審中黃發公司主張其是與榮泰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與榮泰公司進行全部工程款結算;濟南建設公司作為涉案消防等工程的分包單位,與榮泰公司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應由榮泰公司承擔向濟南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二、一審依據黃發公司僅向榮泰公司支付70%的工程款認定榮泰公司應向濟南建設公司支付70%的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濟南建設公司與榮泰公司沒有對工程款付款時間、付款比例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榮泰公司應于2018年12月23日向濟南建設公司支付全部工程價款。
榮泰公司辯稱,同意撤銷一審判決,請求駁回濟南建設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同榮泰公司的上訴理由。根據新證據顯示,上濟南建設公司訴訟主體不適格,其并非涉案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是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黃發公司述稱,涉案工程系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雙方于2018年11月22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包含在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圍內,不存在工程增量變更,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了工程內容及價格。本案所涉糾紛系濟南建設公司與榮泰公司之間的問題,與黃發公司無關。黃發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已付款至70%,不存在拖欠情況,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裁決。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榮泰公司在明知濟南建設公司提前進場的情況下與黃發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未明確表示拒絕濟南建設公司繼續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2日對消防工程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明榮泰公司對該事實的認可與接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黃發公司只對榮泰公司有付款義務。
榮泰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20)魯0211民初50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駁回濟南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鑒定費用、保全費由濟南建設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關于合同的主體問題。涉案全部消防工程的合同主體應為黃發公司。1.對于黃發公司在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招標之前已提前安排濟南建設公司進行了消防施工的事實,一審法院已經予以確認,且榮泰公司并未參與消防施工的管理,由此可以確認合同的主體應為黃發公司。另,2018年12月22日對消防工程的竣工驗收,是由黃發公司主導的,榮泰公司只是作為總包單位配合黃發公司驗收。2.法院認定消防工程在公開招標范圍內的合同相對方為榮泰公司且按照榮泰公司向黃發公司的投標價2951765.41元支付濟南建設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榮泰公司與黃發公司就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簽訂的施工合同,雖然黃發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付至合同價款的70%,但雙方尚未進行結算,進度款不能代表結算款,濟南建設公司的全部工程款應由濟南建設公司與黃發公司自行結算。二、關于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欠款及相關利息的認定問題。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欠款應為3357695.43元。1.立信國際工程咨詢(青島)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中,作出兩個鑒定結論,一審法院選擇3788506.47元的鑒定結論沒有說明理由,論述錯誤。理由如下:2020年8月12日,立信國際工程咨詢(青島)有限公司出具的補充說明中明確說明3357695.43元是依據《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竣-2-工圖紙》計算得出的,鑒定報告及補充說明中均沒有說明依據竣工圖紙工程量明細表得出工程款價款為3788506.47元,一審法院認定《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是對工程量再次確認沒有依據。2.立信國際工程咨詢(青島)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中,3788506.47元是依據《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中多方簽字的工程量計算得出的,但根據《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載明備注顯示:此移交單也視為竣工驗收單,設備明細需同竣工圖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各方均認可工程量以竣工圖為準,故濟南建設公司的工程款應為3357695.43元。3.濟南建設公司主張利息沒有依據。榮泰公司與濟南建設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故榮泰公司不應支付利息。即使法院最終認定榮泰公司應支付利息,計算的時間節點也不正確,2018年12月22日僅是驗收時間,應以實際交付時間2019年6月27日,即《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中載明的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三、法院認定消防工程在公開招標范圍內的合同相對方為榮泰公司且按照榮泰公司向黃發公司的投標價2951765.41元支付濟南建設公司,損害榮泰公司的利益,榮泰公司作為總包單位投標支付了招投標費用、利潤,且榮泰公司收到黃發公司的工程款還需支付相應稅費,約計工程價款的10%。如果法院最終認定榮泰公司應支付濟南建設公司費用,則濟南建設公司應承擔榮泰公司支付的前述費用,且濟南建設公司還應向榮泰公司開具9%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濟南建設公司不開具發票,則濟南建設公司應承擔9%的增值稅、25%的企業所得稅和0.5%的教育稅附加,合計價款的34.5%。補充上訴理由:青島市黃島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黃發公司,設計單位泛華建設集團,監理單位青島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裝飾單位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單位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音響施工單位青島譜爾印象工程有限公司,空調單位青島艾迪恩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部門,分別于2018年的8月13日、8月24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20日、10月19日、10月10日、9月17日、9月19日、10月26日就涉案青島市黃島區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多次召開會議并簽訂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顯示涉案的消防施工單位是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并不是濟南建設公司,濟南建設公司無訴訟主體資格。
濟南建設公司辯稱,一、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工程的合同主體為榮泰公司與濟南建設公司,榮泰公司應承擔向濟南建設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和利息的責任。涉案工程為“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的一部分,全部工程的發包方為黃發公司,總包單位為榮泰公司,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包含在榮泰公司承攬的工程范圍內。二、一審依據各方簽署的《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認定濟南建設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為3788506.47元正確,該移交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認定工程量的依據。三、榮泰公司關于發票、稅費的上訴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也超出一審審理范圍。四、通過榮泰公司與濟南建設公司共同蓋章確認的竣工圖及《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及本案一審查明的事實及第一筆60萬元付款均能夠看出,濟南建設公司具體施工了涉案項目,有權向榮泰公司主張權利。
黃發公司述稱,1.涉案工程系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包含在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圍內,不存在工程增量變更,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了工程內容及價格。至于本案所涉糾紛系濟南建設公司與榮泰公司間的問題,與黃發公司無關。黃發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已付款至70%,不存在拖欠情況,黃發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裁決。黃發集團與榮泰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榮泰公司在明知濟南建設公司提前進場的情況下與黃發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未明確表示拒絕濟南建設公司繼續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2日對消防工程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明榮泰公司對該事實的認可與接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黃發公司只對榮泰公司有合同付款義務。《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是為了盡快讓使用單位接管相關工程,只能作為向移交單位移交產品管理權的依據,不能作為后期驗收和審計的依據,對于鑒定報告中鑒定結果確定的工程造價和黃發公司無關,黃發公司將作為涉案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的發包人,將最終根據總包合同,按照工程量計價清單結合現場實際的工程量,對包含消防系統在內的總工程量與榮泰公司進行工程結算。2.關于榮泰公司補充的上訴理由,雖然會議紀要上寫著消防單位為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但是竣工圖還有管理設備移交單寫的公司是濟南建設公司。對于會議紀要簽到表,我們不知情,涉案工程是濟南建設公司施工的。
濟南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榮泰公司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價款3905399.46元;2.請求依法判令榮泰公司以3905399.46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開始至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貸款標準支付濟南建設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3.請求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等費用由榮泰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濟南建設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令榮泰公司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價款3188506.47元;2.請求依法判令榮泰公司以3188506.47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3.請求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等費用由榮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2日,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簽訂了編號為GF-2017-0201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工程地點:青島市黃島區雙珠路以南、車輪山路以東;工程內容為“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衛生間及排水系統、吊頂、會議系統、室外停車場及綠化、電梯及大廳電子屏幕等項目的修繕,包括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內容、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及安裝”。合同工期為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2日,共計30天。簽約合同工程價款為56132128.66元。濟南建設公司認可為按期完成涉案建設工程,濟南建設公司在黃發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在涉案建設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大約在2018年10月份)已經進場施工,其施工范圍為榮泰公司承包范圍內的消防系統等項目的設備、材料的采購及安裝工程。濟南建設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經設計單位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榮泰公司、監理單位青島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單位黃發公司驗收合格,并由上述單位于2018年12月22日共同出具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驗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至今,榮泰公司未與濟南建設公司進行竣工結算,僅通過黃發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60萬元,經濟南建設公司單方進行的竣工結算工程造價為4505399.46元。濟南建設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證據一:榮泰公司與黃發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一份,擬證明榮泰公司承包了涉案的“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涉案工程包含在榮泰公司承包范圍內;證據二: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一份、竣工圖紙一宗,擬證明濟南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從榮泰公司處承包了涉案的工程項目并按照榮泰公司的要求對承包的項目進行了建設施工;證據三:黃建峻備字第2019001(新)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份,擬證明涉案“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2日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并于2019年1月5日在青島市黃島區城市建設局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為合格工程,本案涉案工程即為合格工程。榮泰公司質證后認為,對于濟南建設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于施工合同的合同價款為總價合同(在合同第19、21條)有異議,關于合同價款的變更約定與招標資料不符的情況發生后需按照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辦理有關規定在工程隱蔽前辦理現場簽證,不符合約定的為無效簽證,不作為結算依據;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榮泰公司在設備移交單和竣工圖紙上的簽字行為是配合發包單位黃發公司進行工程驗收移交,不能證明濟南建設公司的主張;對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黃發公司質證后認為,對濟南建設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2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因濟南建設公司施工在前,當時尚未確定總包單位,故,黃發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于2018年11月份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款60萬元,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簽訂總包合同后(包含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相應的付款義務應由榮泰公司承擔,另,截止2020年1月份,黃發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榮泰公司70%,黃發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榮泰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的合同主體為濟南建設公司和黃發公司,榮泰公司不應承擔付款義務,另,涉案工程規定了招標控制價其中附樓消防的投標控制價為3071671.63元(消防工程的投標價為2951765.41元),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榮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標通知書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招標控制價一份、投標書一份、王新波簽字的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簽訂表及會議記錄一份。濟南建設公司與黃發公司對榮泰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予認可,濟南建設公司認為其施工范圍除招標控制價清單范圍之外有部分工程增量。
訴訟過程中,為明確濟南建設公司施工范圍的工程造價,經濟南建設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立信國際工程咨詢(青島)有限公司對涉案消防系統等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2020年7月1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載明:涉案工程范圍內的消防系統等項目工程造價為3357695.43元,其中爭議金額為549735.89元。以上造價中,招標控制價之外金額為1140928.16元,其中爭議金額為169444.70元。鑒定意見中的工程量是按圖紙測量計算,若直接依據《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中的工程量,對應的工程造價為3788506.47元,該項金額供參考,是否采用該工程量由雙方通過法院質證確認。濟南建設公司支出鑒定費50000元。一審組織各方對鑒定報告進行了質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案涉合同的主體問題;二、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欠款及相關利息應如何認定;三、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保全保險擔保費、鑒定費應如何認定。對上述焦點問題,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作如下評判:一、關于案涉合同的主體問題。2018年11月22日,黃發公司與榮泰公司簽訂的編號為GF-2017-0201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應予保護。因涉案項目系政府工程,黃發公司為按期完成工程進度,在與榮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提前安排濟南建設公司進行了消防施工,榮泰公司在與黃發公司簽訂總包合同之后,榮泰公司未明確表示拒絕濟南建設公司繼續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2日對消防工程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交付使用。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消防工程在公開招標范圍內的合同相對方應為榮泰公司,因黃發公司在與榮泰公司簽訂總包合同之前已經同意濟南建設公司提前入場施工,故,消防工程的工程增量部分的合同相對方應為黃發公司。
二、關于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欠款及相關利息的認定問題。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2日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竣工驗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圖紙,竣工圖紙工程量明細表中各方當事人對涉案的工程量已經進行了確認;另,2019年6月份,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施工單位等多部門對濟南建設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了移交,并簽署了《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各方在涉案工程移交時再次對濟南建設公司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6月份各方簽署的《機關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設備、設施使用及管理移交單》中的工程量系本案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的最終工程量,應以此為依據評估涉案工程價款,結合鑒定意見,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總價款應為3788506.47元。榮泰公司主張因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應扣除相應的工程價款,但榮泰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濟南建設公司施工部分存在質量問題,故,榮泰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案涉工程規定了招標控制價,其中附樓消防項目的投標控制價為3071671.63元(投標價為2951765.41元),故,榮泰公司應按投標價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款2951765.41元。因黃發公司僅支付榮泰公司總包工程進度款的70%,榮泰公司應相應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款的70%,即2066235.79元(2951765.41元×70%),黃發公司應支付案涉工程的增量部分的工程款836741.06元(3788506.47元-2951765.41元),扣除黃發公司之前支付的600000元,黃發公司尚應支付濟南建設公司236741.06元,濟南建設公司明確表示本案中不要求黃發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系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關于逾期付款利息部分,濟南建設公司主張,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2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榮泰公司應以應付工程款2066235.7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三、關于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訴訟保全保險費及鑒定費問題。濟南建設公司主張的訴訟保全保險費7800元及鑒定費50000元,共計57800元,系因本次糾紛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榮泰公司依法承擔。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榮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建設公司工程款2066235.79元;二、榮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建設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066235.7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榮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建設公司訴訟保全保險費7800元及鑒定費50000元;四、駁回濟南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30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7308元,由榮泰公司負擔24168元,由濟南建設公司負擔13140元。濟南建設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38043元,退回濟南建設公司573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榮泰公司提交青島市黃島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黃發公司、設計單位泛華建設集團、監理單位青島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裝飾單位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單位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音響施工單位青島譜爾印象工程有限公司、空調單位青島艾迪恩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部門,分別于2018年8月13日、8月24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20日、10月19日、10月10日、9月17日、9月19日、10月26日就涉案青島市黃島區西部辦公中心修繕工程多次召開會議的簽到表及會議紀要。證明:涉案工程的消防施工單位系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榮泰公司入場及竣工之后,并不知曉具體的消防單位名稱,濟南建設公司提交的竣工圖、移交單僅是榮泰公司作為總包單位在竣工時辦的相關的手續,但實際施工過程當中的施工單位榮泰公司并不知情,不能證明濟南建設公司就是本案的施工單位。歷次會議紀要、簽到表均證明黃發公司明知消防施工單位是案外人青島濟安華越設備有限公司。濟南建設公司質證稱,對該證據中沒有王新波簽字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涉案工程系濟南建設公司施工,簽到表中出現的青島濟安華越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并未參與涉案工程的施工。在該證據中2018年10月26日的會議紀要已經出現施工單位榮泰公司,并且在該會議紀要第二頁第12項中也明確出現消防單位施工的事宜,說明榮泰公司主張的其不知濟南建設公司為涉案消防施工單位與事實不符。濟南建設公司所施工的范圍在榮泰公司的總包施工范圍內。黃發公司質證稱,對簽到表真實性無異議,黃發公司作為發包人在與榮泰公司簽訂總包合同時,明確消防施工內容包含在總包合同之內,榮泰公司主張的由黃發公司把消防專業分包給青島濟安華越設備有限公司無事實理由,黃發公司與該公司無合同關系。榮泰公司在明知消防公司提前進場的情況下與黃發公司簽訂總包合同,沒有明確表示拒絕其施工內容,承認由其繼續施工,并在2018年12月22日對消防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表明榮泰公司對該消防工程內容認可接受。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00民初50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00民初5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濟南建設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以2066235.7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相應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相應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一審判決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濟南建設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由其預交的14900元,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由其預交的233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侯娜
審判員王化宿
審判員盛新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晗
書記員馬文淑
書記員李珊珊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