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自坤、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02財保838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姜自坤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魯1302財保83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63×××53的銀行存款(應凍結21萬元,已凍結206645.05元)。2021年4月20日,申請人以凍結期限即將屆滿為由,向本院申請續行凍結上述銀行賬戶的存款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續行凍結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63×××53的銀行存款21萬元;
二、續行凍結的期限為1年。
需要再次續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馬超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王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魏思琪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