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紅巖、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232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官紅巖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王志軍、原審第三人青島安泰信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嘉潤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初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官紅巖收到法院送達的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其向本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上訴費用,但因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可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情形未獲本院準許。本院依法向其送達了《不準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官紅巖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納訴訟費用
判決結(jié)果
本案按上訴人官紅巖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春
審判員何君
審判員張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書記員王婷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