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單春慶等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91執371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單春慶、邵明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遼0191民初89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內容為:一、被告單春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322500.00元;二、被告單春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3225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三、被告邵明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319000.00元;四、被告邵明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319000.00元的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送了執行通知、財產報告通知及傳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及在規定時間內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但是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證,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股權;經本院傳統查控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性保險。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申請人已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下落的線索,故未能對其實施拘留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院(2021)遼0191執371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金鑫
執行員佟欣
執行員張士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趙博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