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尼爾集團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霍永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9民終1478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保定尼爾集團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卓資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1民初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概括寫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簡述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以及第三人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判決結果
……〔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
第一、維持原判的,寫: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寫:
“一、撤銷卓資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1民初614號民事判決;
二、……(寫明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第三、部分改判的,寫:
“一、維持卓資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1民初614號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卓資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1民初614號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第四、維持原判,又有加判內容的,寫:
“一、維持卓資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1民初614號民事判決;
二、……(寫明加判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鄧華
審判員強婷
審判員榮國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陳永升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