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9民終357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與被上訴人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豐鎮市人民法院(2016)內0981民初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電力分公司與上訴人電力公司和電力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1與被上訴人通達公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電力公司與電力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豐鎮市人民法院(2016)內0981民初90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意見書中以涉案電力線路單項開工報告中記載的地形土質作為工程造價結算依據是錯誤的,應該對工程造價進行補充鑒定。2、無效合同的利益不能超過有效合同的利益,被上訴人應該取得的工程款中無權計取間接費、措施費、利潤和稅金。
被上訴人通達公司答辯稱:開工報告中對土質有明確表述,且開工報告經雙方簽字確認,且有項目監理處的簽字蓋章,一審法院以此作為土質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且一審法院在證據采信時主要是依據驗收報告確定土質,只有在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時才以雙方簽字確認的開工報告為準,因此作出的鑒定報告并不需要補充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在工程驗收合格并已全部投入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本案的工程款是依據法院委托,經過合法鑒定程序得出的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合理,上訴人稱本案實際施工人無權計取間接費、措施費、利潤和稅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原告通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已完工的電力安裝工程款131744元;二、工程款待依法對已完工工程量及價格進行鑒定后增加訴訟請求;三、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因占用工程款未給付給原告造成的貸款利息110000元(貸款本金50萬,月利息2%,從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底止),并承擔利息至工程款給付之日止。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S11-100KVA變壓器一臺;要求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反訴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承包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豐鎮2012年-2013年農網新增無功補償安裝工程,但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工程承包合同?,F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支付工程款。依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涉及本案的最終鑒定結果為76322.81元。因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不具備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資質,后依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申請,一審委托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已完工程進行重新鑒定,2018年11月18日,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豐鎮市2012、2013年農網改造升級10KV及以下工程項目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意見書》,委托鑒定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及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及計算標準》確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根據鑒定結果,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共安裝高壓自動無功補償裝置22臺,10米(普型)混凝土桿22桿,涉及本案工程造價為76413元。另查明,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從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處領?。?1-100KVA變壓器一臺但未安裝。2015年10月3日,豐鎮市億通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受豐鎮供電分局委托從豐鎮供電分局又領取變壓器并安裝于九龍灣壕塹蔬菜大棚。再查明,庭審中,對不能返還的變壓器,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被告提供的《2011-2013工程材料價格表》折價賠償,即16128元。庭審中,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認可被告(反訴原告)關于返還變壓器的訴訟請求。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被告提供的證明及材料領用單,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豐鎮市2012、2013年農網改造升級10KV及以下工程項目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質證后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一審委托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因鑒定人員不具備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對其鑒定報告不予采信。一審委托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重新鑒定后,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及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及計算標準》計算工程造價,2018年11月18日,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意見書中涉案工程造價為76413元。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對意見書中的地形土質不認可,認為驗收報告中關于地形土質沒有相關表述的,應推定為平地和普通土,原告(反訴被告)提供驗收報告、開工報告等證據,認為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開工報告中關于地形土質的相關表述為準。經一審組織質證,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不能當然推定為平地和普通土,被告(反訴原告)的推定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地形土質的確定應以現有證據為準,開工報告中對地形土質有明確表述,且有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簽字蓋章、還有建設單位、項目監理處的簽字蓋章,一審根據證據規則確定驗收報告中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驗收報告為準,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開工報告為準,故對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據此出具的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該工程現已交付使用,且運行已超過十二個月,視為已經驗收合格,被告(反訴原告)應當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為76413元,原告請求76322.81元,本院支持76322.81元。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已領用但未使用的S11-100KVA變壓器1臺,原告亦認可,予以支持。原告(反訴被告)不能返還的,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按照16128元折價賠償。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貸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筆借款用于該項工程,故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反訴被告)安裝的其他項目,不屬于農網改造工程,雖被告(反訴原告)承認為原告安裝,但雙方沒有合同約定,無法計算工程造價,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因雙方無法提供相關材料對該部分鑒定委托予以退回,故其安裝費用無法確定,本案不合并處理,原被告雙方可另案解決。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作為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當由被告電力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被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安裝無功補償工程款76322.81元。二、原告(反訴被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S11-100KVA變壓器一臺,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豐鎮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電力公司、電力分公司提交了一份豐鎮市審計局出具的編制說明,擬證明該份編制說明所載明的內容應當作為鑒定依據。被上訴人通達公司發表質證意見:該份編制說明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無法說明證據來源,且沒有編制日期,系上訴人單方面作出,對其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通達公司沒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84元,由上訴人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分公司與上訴人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郝春雷
審判員尹志明
審判員劉國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張鵬
判決日期
2021-09-03